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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法律



Lv1 luni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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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日期2003年2月11日

2003-02-11
我是台灣籍的女性,男友是st. kitts籍但持美國綠卡目前居住在美國紐約州,他己離婚並育有二小孩(分別為7及9歲),兩小孩歸母親,但他必須每週支付小孩的教育及生活費用。我與他計畫在美國辦理公證結婚並長期居住在紐約州,請問結婚後:
1.我是否也必須分擔他與前妻生的小孩的這些費用呢?
2.我是否也必須分擔他結婚前的負債呢?
3.若有婚姻上的糾紛,應該依據美國、st. kitts或台灣的法律呢?
4.非常感謝您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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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766

活動0

發表日期2003年2月12日

我想你若是在美國註冊的話,
有婚姻糾紛應該是依美國法律吧!
而且你未婚夫結婚前的負債應該是他自己要負責,
美國很多夫妻財產是分開的,
你可以採夫妻分開報稅,
當然如果妳想幫他一起付的話也是可以啦!

加油喔!祝妳幸福

T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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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 luni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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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日期2003年2月13日

thank you, t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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