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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紗攝影(禮服租售及拍照) 契 約 範 本



Lv1 b840

文章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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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日期2002年12月26日

2002-12-26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協會
婚紗攝影(禮服租售及拍照) 契 約 範 本
本 契 約 於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經 甲 方 攜 回 審 閱 。 ( 審 閱 期 間 至 少 為 五 日 )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立契約人甲方:
住 居 所:
聯絡電話:
身分證字號:
立契約人乙方:
營業所:
聯絡電話:
營業登記字號:
婚 紗 攝 影 ( 禮 服 租 售 及 拍 照 ) 契 約 範 本 ( part 1)
茲 為 下 列 婚 紗 攝 影 ( 禮 服 租 售 及 拍 照 ) 事 宜 , 訂 定 本 契 約 , 載 明 雙 方 之 權 利 義 務 關 係 如 下 , 俾 資 共 同 遵 守 :
第 一 條
甲方與乙方應就本契約所附表格之約定事項詳為記載; 該表格所載雙方約定事項為本契約之一部。
第 二 條
乙方依據本契約完成之相關工作,應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及品質無瑕疵。
第 三 條
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本契約所約定之事項者,乙方免給付之義務,甲方亦免給付價金,契約全部不能履行或非全部不能履行,而其履行對甲方無利益時,甲方得解除契約。但乙方提出之替代方案經甲方同意者,契約以重新協議之內容繼續。
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遲延給付者,乙方不負遲延責任。
第 四 條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攝影等工作有瑕疵者,甲方除得定七日以上之期限請求乙方重新製作或修補外,並得請求賠償其損害。
乙方不於前項所定期限內重新製作、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或修補顯無意義者,甲方除得逕行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賠償其損害。
第 五 條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給付遲延者,甲方得逕行解除契約,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第 六 條
甲方於約定之化妝、試穿、攝影等期日內,應配合乙方為必要之協力行為。
甲方不於前項期日內,為必要之協力行為者,乙方應以書面定七日以上之期限,催告甲方為必要之協力行為。
甲方不於前項期限內,為必要之協力行為者,乙方得解除契約,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第 七 條
甲方應於約定之選片日期至乙方之營業所選擇毛片,於約定之取片日期至乙方之營業所取回相片。甲方不於約定之期日選擇毛片或取回照片者,乙方應訂七日以上之期限,催告甲方選擇毛片或取回照片。
甲方不於前項期限內,選擇毛片或取回照片者,乙方自該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負其責任。
雙方同意甲方不於第一項期限內選擇毛片或取回照片者,乙方經保管六個月後得請求收取報酬及保管費,並銷毀毛片或照片,終止本契約。
第 八 條
甲方得隨時終止契約,但因契約終止對乙方所生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
第 九 條
經甲方選定部分之底片、毛片,其著作權歸屬甲方,乙方應連同照片同時交付予甲方;未經甲方選定部分之底片、毛片,乙方應予以銷毀。
第 十 條
非經甲方之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就依本契約完成之攝影作品及其他著作物,為其他之使用或利用。
乙方違反前項之規定,致對甲方造成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 十一 條
乙方應確保其為履行契約所提供之衣物、工具或場所等,無安全或衛生上之危險。
第 十二 條
乙方得收受定金,其金額於不超過本契約總金額的百分之二十範圍內,由雙方約定於附表中。
第 十三 條
租借之禮服無滅失、毀損情形時,乙方應無息返還收受之押金。
第 十四 條
本契約共計乙式兩份,由締約當事人雙方各執乙份。
乙方不得向甲方要求收回契約書。
第 十五 條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民法、消費者保護法及相關法令處理之。
婚 紗 攝 影 契 約 範 本 part 2.
婚紗照攝影服務項目:
顧客姓名:
聯絡電話:
聯絡地址:
婚紗照攝影日期: 年 月 日
攝影師:□指定(攝影師姓名: ); □不指定。
攝影組數:底片 組 ; 選定 組;
選定部分之底片及毛片,其著作權歸甲方(顧客)所有;未經選擇之底片、毛片,原則上予以銷毀,另有約定者,則依其約定。
嗣後加選,每組新台幣 元。
選片日期: 年 月 日
取件日期(選片時再行約定): 年 月 日
攝影地點:□棚內攝影: 攝影地點: 。
      □外景攝影: 攝影地點: 。
車輛提供:□是;□否。車型與年分: 。
乙方(業者)負責投保意外險:□是;□否。
相本提供:□是 樣式: ;數量: 本 ;規格: (每本含六十張照片為原則)。□否。
攝影日禮服提供:□是;□否。共計��套;
樣式:
□男西服(�套;編號_____);
□女白紗(�套;編號_____);
□晚禮服(�套;編號______);
□古裝(�套;編號______);
□和服(�套;編號______);
□其他(�套;編號______)。
攝影日化妝:
1.試妝:□是( 年 月 日 );□否。
2.化妝師:□指定(化妝師姓名: );□不指定。
3.其他服務項目:□髮型設計;□指甲修剪;□臉部保養;□其他。
其他項目:
□禮服返還後之清潔費,新台幣 元;
□全新禮服加價費,新台幣 元;
□其他: ,新台幣 元。
費用:共計新台幣 元。
訂婚日攝影:□是;□否。
攝影日期: 年 月 日 時
攝影地點:
攝影內容:□全程;□典禮;□團體照;□全家福;□其他。
攝影組數:
全程、典禮: 底片 捲;底片規格: 。
團體照、全家福底片: 組;選定 組;
選定部分之底片及毛片,其著作權歸甲方(顧客)所有;未經選擇之底片、毛片,原則上予以銷毀,另有約定者,則依其約定。
嗣後加選,每組新台幣 元。
攝影師:□指定(攝影師姓名: );□不指定。
攝影當天造型:
1.新娘:□攝影化妝;□攝影髮型;□禮服提供;□其他。
2.新郎:□攝影化妝;□攝影髮型;□禮服提供;□其他。
攝影日禮服提供:□是;□否。共計 套;
樣式:
□男西服( 套;編號 );
□女白紗( 套;編號 );
□晚禮服( 套;編號 );
□古裝( 套;編號 );
□和服( 套;編號 );
□其他( 套;編號 )。
攝影日化妝:
1.試妝:□是( 年 月 日);□否。
2.化妝師:□指定(化妝師姓名:);□不指定。
3.其他服務項目:□髮型設計;□指甲修剪;□臉部保養;□其他。
其他項目:
□禮服返還後之清潔費,新台幣 元;
□全新禮服加價費,新台幣 元;
□錄影,新台幣 元;
□其他: 。
相本提供:□是 樣式: 數量: 本 ;規格: (每本含六十張照片為原則)。 □否。
相框提供:□是 數量: 本 ;規格: 。□否。
放大照相片服務提供:□是 數量: 本 ; 規格: 。□否。
費用共計:新台幣 元。
結婚日攝影:□是;□否。
攝影日期: 年 月 日 時
攝影地點:
攝影內容:□全程;□典禮;□團體照;□全家福;□其他。
攝影組數:
全程、典禮: 底片 捲;底片規格: 。
團體照、全家福底片: 組;選定 組;
選定部分之底片及毛片,其著作權歸甲方(顧客)所有;未經選擇之底片、毛片,原則上予以銷毀,另有約定者,則依其約定。
嗣後加選,每組新台幣 元。
攝影師:□指定(攝影師姓名: );□不指定。
攝影當天造型:
1.新娘:□攝影化妝;□攝影髮型;□禮服提供;□其他。
2.新郎:□攝影化妝;□攝影髮型;□禮服提供;□其他。
攝影日禮服提供:□是;□否。共計 套;
樣式:
□男西服( 套;編號 );
□女白紗( 套;編號 );
□晚禮服( 套;編號 );
□古裝( 套;編號 );
□和服( 套;編號 );
□其他( 套;編號 )。
攝影日化妝:
1.試妝:□是( 年 月 日);□否。
2.化妝師:□指定(化妝師姓名: );□不指定。
3.其他服務項目:□髮型設計;□指甲修剪;□臉部保養;□其他。
其他項目:
□禮服返還後之清潔費,新台幣 元;
□全新禮服加價費,新台幣 元;
□錄影,新台幣 元;
□其他: ,新台幣 元。
相本提供:□是 樣式: 數量: 本;規格:(每本含六十張照片為原則)。□否。
相框提供:□是 數量: 本 ;規格: 。□否。
放大照相片服務提供:□是 數量: 本 ;規格: 。□否。
費用共計:新台幣 元。
訂婚日禮服部分:
禮服提供:□是;□否。共計 套;
樣式:
□男西服( 套;編號 );
□女白紗( 套;編號 );
□晚禮服( 套;編號 );
□古裝( 套;編號 );
□和服( 套;編號 );
□其它( 套;編號 )。
挑款日期: 年 月 日;
取件日期: 年 月 日
回件日期: 年 月 日(逾期回件,每日每套加計租金新台幣 元)。
租金共計:新台幣 元。
押金:□收:禮服價值計新台幣 元,百分之二十計押金新台幣 元。 □不收;
結婚禮服部分:
禮服提供:□是;□否。共計 套;
樣式:
□男西服( 套;編號 );
□女白紗( 套;編號 );
□晚禮服( 套;編號 );
□古裝( 套;編號 );
□和服( 套;編號 );
□其他( 套;編號 )。
挑款日期: 年 月 日 ;取件日期: 年 月 日
回件日期: 年 月 日 (逾期回件,每日每套加計新台幣 元)。
租金共計:新台幣 元。
費用共計:新台幣 元。
訂婚部分:□新娘捧花;□胸花,共 件;□首飾,含 共 件;□其他。
結婚部分:
□新娘捧花;
□胸花,共 件;
□首飾,含 共 件;
□簽到簿;
□謝卡 張;
□禮車 輛;
□禮堂佈置;
□蜜月旅行安排;
□其他。
費用共計:新台幣 元。
禮服租借部分:
其他服務項目:
1.乙方(業者)違反本約第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者,應賠償甲方(顧客)新台幣 元。
2.乙方(業者)違反本約第四條第二項及第五條之規定者,應賠償甲方(顧客)新台幣 元。
3.乙方(業者)違反本約第十條第二項之規定者,應賠償甲方(顧客)新台幣 元。
4.甲方(顧客)違反本約第六條第三項之規定者,應賠償乙方(業者)新台幣 元。
5.甲方(顧客)違反本約第七條第二項之規定者,應賠償乙方(業者)新台幣 元。
6.甲方(顧客)終止契約時,依第八條之規定,應賠償乙方(業者)新台幣 元。
總金額:共計新台幣 元。
付款方式:
定 金:新台幣 元;
第一期:新台幣 元;
第二期:新台幣 元;
第三期:新台幣 元。
押金:新台幣 元。
業者簽收 :
業者服務人員:
備註:有需要提供錄影服務之顧客,請自洽錄影服務業者。  
損害賠償特約條款:
各位水水可以參考看看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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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161

活動0

發表日期2002年12月27日

b840水水
真是太謝謝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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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498

活動0

發表日期2002年12月27日

太棒啦!太棒啦! 你真好, 你這樣 post 契約內容出來, 好讓我可以先知道台灣拍照契約的內容, 不至於到那時候才匆匆忙忙就簽了. 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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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 chobo

文章980

活動0

發表日期2002年12月27日

你太厲害囉...^^
粉詳細呢

趕快抄下來的采繁祁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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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438

活動0

發表日期2002年12月27日

不好意思!
有關於伴娘、伴郎的禮服、妝部份,
可否也請提供一下好嗎?
謝謝!
han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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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 b840

文章275

活動0

發表日期2002年12月27日

各位水水不客氣,其實這也是以前我在這裡看到的
我就把它存在電腦裡了!至於handy7630水水不好意
思我並沒有你要的文章,不好意思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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