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致薇薇新娘婚紗公司



Lv1 misiia

文章513

活動0

發表日期2002年12月7日

2002-12-07
以下的內容是由我那有如電腦般記憶力的老公所提出的疑問!

1.(未收取任何指定費用?)合約上只有註明,分兩天拍外景不另收費,並未註明(未收取攝影師指定費用)就如同世貿簽約當日,雙方有談及底片一樣,卻未註明於合約上。且於簽約當時我們就有言明,我們喜歡毛片,盡量不想要修片。

2.(西服改為優惠2件?)實際上只租到一套白色西服,且還加付2000元之租服費用。

3.(市立美術館夜景?)於約定拍照日當天,與林總監溝通過,那套晚禮服是要拍"夜景"的,並非照片所呈現出來的黃昏(天色差很多)。

4.(本公司挑選禮服服務人員未曾向該新人有任何抱怨之情況發生?)挑婚紗當天,因為挑不到很喜歡的禮服,所以試了很多套,禮服服物人員的態度及臉色,變得不太好,沒有抱怨?那就是可以擺臉色囉?

5.(前後3次選片期間-該新人表示要求免費贈送30組以外之全數底片?)
第1次選片...隨即表示我們有意願購買底片,服務小姐說從來沒有人要買底片的,他須要詢問上面,服務小姐馬上去問店長後底片1張開價500元,且一次須購100張,因為是第一次挑片,心想雙方還有可以談的空間,並不想在照片 上畫上一些不必要的記號,隨及向服務小姐表示,再約下次挑片的時間,並不想把氣氛弄僵。此時店長才表示,底片1張400隨我們要挑幾張。因為老婆當場氣哭。我覺得心情以經受影響,所以仍堅持先離去。(這並不代表這一次的挑片是對照片的內容滿意,而未畫上不要的記號。)

第2次選片...因為經過第一次選片之後,覺得底片的價錢過高(與林總監所言相差甚遠)所以第2次挑片時,並為提及底片事宜,只想挑出30張我們滿意、喜歡的照片,在第2次挑片中,就很仔細的看照片,發現拍照的時間拿捏的都不錯,只是取景上面讓我們覺的很不好,照片看上去不是切手、切腳、切頭、切身體,完整性的照片並不多,不用說基本組的30張照片,就連放大的照片也挑不出,而本組中的30張照片也挑不齊。服務小姐隨及詢問,為何挑不出30張,我們的回答是因為拍照前以經和林總監溝通過,本來應該是沒有太大的問題,但是林總監似乎有點誤解了我們倆對自然的意思,(我們喜歡的是大自然,並非拍照時表情或動作),服務小姐便說,因為從未有客戶挑不出照片或挑不滿的情形,那她以補拍的方式來處理(但要收補拍的攝影師及禮服的租借費用)由於當天時間以經蠻晚的了,便向服務小姐說再約下次的詳談補拍時間。

第3次選片...在前兩次的挑片結果後,有許多拍過婚紗的朋友,向我們表示,他們的底片都是免費贈送的,為何我們還要花錢去買,於是第3次前去婚紗公司時,便請該名友人一同前往,到婚紗公司時,該名服務小姐在與另外客人挑片,於是我們自己找位置坐下,並未前去打擾,此時林總監便先與我們接洽,林總監開口便說,他覺得他這次拍的作品真的不錯,他已自行將我們第2次挑片時,所不要的照片上之刪除記號去除,希望我們能再考慮一次,並且說,如果我們仍堅持補拍,那便由其他的攝影師來捉刀,不是由他,他也不會再過問此次的交易情形,林總監因為還有工作在身,便先行離去。因為第2次的挑片中,我們很認真的看過,也沒去想底片的事,但這一次去發現記號不見了,那種感覺很差,很不被尊重的感覺,所以第3次翻像本時,我們不太願意在上面再做任何的記號(因為第2次的記號被擦掉,好像表示我們無權對自己的照片做決定),該次商談即由店長出面,於是店長便對我們第1次挑片時提出疑問(第1次挑片你們很滿意呀,為何跟第2次挑片落差甚大),我們回答(這個問題我們在第2次挑片時,就有說了,我們覺得第1次挑片雙方都有可以談的空間,所以我們沒有認真的挑選,也並不想在照片上畫上過多的記號)店長便說若我們要重拍婚紗,那原本拍的照片我們都不能選,並且要更換攝影師,(重拍的費用我們須全額支付,包含攝影師、化妝師、禮服租借等),我們隨即提出疑問?若要更換攝影師而且原本照片又不能挑的情況下,攝影師又更換,便不是指定林總監了,那我們之前付的(攝影師指定費用)是否應該退還。此時友人提出,(他於其他家婚紗公司拍照,該婚紗公司將全數底片奉送,為何薇薇新娘不行呢?)的疑問,店長回答(薇薇有加入攝影工會,且無賣底片的事,要我們自行去尋問其他家婚紗公司)。店長隨即說要詢問老板(且我們也跟店長說,若您不能做主我們也不想為難您,可否請老板出面溝通。)店長便起身去打電話詢問,店長回座時便說老板的意見是(補拍或重拍都可,原本的照片也可挑選,不另收費,那底片的部份詢問一下我們的預算),因為說真的重拍或補拍都很麻煩,且我們還認為可以談下去,所以此時才提出1萬元購買底片的事(這才第1次提出),於是店長再次起身撥電話詢問,結果是(沒辦法),此時我們便沒有再提底片的事,只想先談重拍或補拍的事宜,只是友人他真的覺得怪怪的,又向店長開口問了底片的事,此時,突然出現一位張先生(口氣及臉色都及為不好很大聲的說"不可能的事,我們有加入攝影公會,沒有送底片的事,要我們去問左右鄰居"),友人便說(我就是在斜對角拍的,那我這些底片跟照片就是假的囉,是看到鬼囉?)那位張先生便很大聲的說(對,都是假的,你看到鬼了,若你們不滿意的話可以去消基會投訴啊!)這位張先生的態度真是令人不感恭唯,(友人此時只是提出疑問,拿出照片及底片做證明,並未再要求薇薇要將底片免費贈送)此時我覺得這個氣氛以經很火爆了,我便起身要妻子與友人先行離去,且詢問張先生貴姓,是否有名片,他回答(我姓張,沒名片),那我便說(喔,那沒關係)我便向店長說,我們再談吧,這次就先這樣,我們會考慮張先生說的,協請消基會處理。走到店門口時,店長追出來緩和我們的情緒,此時我們向店長詢問(張先生於公司的身份)店長說(其實張先生是我們的股東,講話比較沖,希望我們不要介意。)此時那位張先生又跑出來說(不滿意,去找消基會啊),此時友人說(你話不要講的太滿)且詢問張先生3次(你確定要我們去找消基會嗎?)張先生回答(對!你們去找消基會處理),於是我便說(好,我們會好好考慮的)我們便跟店長打聲招呼先行離去了。

6.(本公司本著服務顧客精神,答應給予重拍?)由第3天的選片中...店長說若我們要重拍婚紗,那原本拍的照片我們都不能選,並且要更換攝影師,(重拍的費用我們須全額支付,包含攝影師、化妝師、禮服租借等)這是本這服務客戶的精神?

7.(以壹萬元買下約270張的底片,如果不賣就要至消基會投訴要脅?)至消基會投訴?好像是那位張先生請我們去的吧。且那時我們有言明,1萬元為預算,若你們不能賣就算了。

8.(((11/24 約22:30本公司林總監去電與該新人溝通.請該新人提出希望之結果與要求.該新人表示可以不重拍.但仍堅持壹萬元買下約270張底片)))
(((11/24 約22:40本公司林總監再度去電並回應本公司所能給的優惠是)))
(((1.本組以外30張底片壹萬元)))
(((2.本組以外全數約270張底片優惠價6萬元)))
林總監的這通電話主要是想要將氣氛緩和下,此時我也有向林總監提出(張先生的態度問題)是他要我們去找消基會的,這點我會好好考慮,且我們也表示,拍照過程中,(因與林總監事前溝通過兩次。且於簽約當時我們就有言明,我們喜歡毛片,盡量不想要修片。於溝通拍照前事宜時,也有再次提出)所以我們相信總監的專業。林總監很希望事情能和平落幕,所以要我們再將預算說一次,他便先掛上電話做內部的會議後,才給我答覆(1.本組以外30張底片壹萬元....2.本組以外全數約270張底片優惠價6萬元)希望我們好好考慮一下,若真的要協請消基會,那公司中有律師會按合約處理(一份並不是很明確的合約),說公司按合約走,並沒有免費幫客人補拍或重拍的這回事,我便向總監提出,那合約上本來就未言明(客人不滿意照片不能補拍,也未有補拍須要收費等等條文。)對於此事,我跟林總監最後談的結果是(我會好好考慮補拍、重拍或底片優惠的事,但對於張先生的態度,我仍持不滿的保留。並未要脅要投訴消基會。)我們考慮投訴消基會,最初的起因就是(張先生的態度,且也是張先生要我們去請的)。此次的商談便到此結束,並沒有確定的答案,(我只說我會考慮所有的事情。)

9.(11/27本公司門市服務小姐再去電與該新人溝通.該新人僅表示會主動至本公司討論相關事宜並會事先來電約定時間)該電話是我接的,我的回答是(有些事我還沒想清楚,我會主動打電話給門市服務小姐)此通電話也到此結束。

10.(結果是未知會本公司之前提下於12月04日張貼對於本公司之不實陳述與員工照片)因為多次與友人相聚時,友人都會提問張先生的事,我老婆覺得很不受尊重的感覺,當初只是請友人一同前往挑片,避免因為我們的主觀可能讓一些好照片流失掉,沒想到友人只是提出事實與疑問,便遭此待遇,覺得很過意不去,且事情經過很多天,都不見婚紗公司的張先生有所回應,才會在網路上提出自己所受的氣,難道消費者就只能說婚紗公司正面的言詞,負面的言詞即淪為不實陳述?
且我老婆張貼照片原就是經過當照片中人同意,只是張貼的時機稍嫌不對,經過我及多位會員的指責,她也隨即請VW把照片刪除。

在此本人為妻子登照片的魯莽行為鄭重的道歉,且可親自前往婚紗公司與照片中人道歉。
攝影師:"林傑"林總監(對不起,對您感到很抱歉,將您的照片登在網路上)
化妝師:"Vicky"小姐(對不起,對您感到很抱歉,將您的照片登在網路上)
攝影助理:"東東"小姐(對不起,對您感到很抱歉,將您的照片登在網路上)

但所陳述之事皆為屬實。兩者不可混為一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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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2

活動0

發表日期2002年12月10日

sorry, 花了點時間上來, 快睡著了..
就聲援朋友發表以下文章, 而非流於口水戰..

致薇薇新娘:

貴婚紗公司所指不實陳述, 實令人搖頭莫明, 既然這是個公開的討論區, 那麼會員是有自己的發言權的, 何況事實上貴公司的服務人員也確實說過所陳述的言論, 既然如此又如何構成毀謗? 怎麼覺得貴公司涉嫌恐嚇才是真的, 亦或這又是貴公司的推托之詞? 難不成這就是貴公司的服務品質?

當我們正在與貴公司的店長協商底片及毛片的價位時, 也提出了以下的質疑, 因我曾在貴公司斜對面的同行拍過照, 當在選照時也曾提出要求取回底片的問題, 對方剛開始也提及要底片的作用? 那是我花錢請攝影師拍的照片, 我有權過問處理的方式才是! 最後的結論是攝影師阿莎力的答應我可取回底片, 這是事實! 我的另一位朋友也是! 因有底片、照片為證, 所言非假! 這點也請那位旁觀者張先生收回他那傲慢及說話不禮貌的態度。
至於貴公司所提及關於著作權的問題, 我在這裡也同樣存有疑問, 消費者是花錢請貴公司拍照, 乃屬商業行為, 既是商業行為卻被冠冕堂皇的扣上[這是攝影師的著作權], 試問攝影師是否也拿到了應有的報酬? 例如貴公司的薪資、業績奬金? 消費者難道沒有支付報酬嗎? 那麼又怎麼可以為[著作權]扣上大帽子呢? 理應為攝影師要求消費者是否可以讓公司保留底片當做個人作品或公開於門市做為推銷產品的廣告才是, 而貴公司甚至還需要付費才行呢! 每個人都有自已的肖像權, 美國影星都可以因肖像權而告上法庭的比比皆是, 那麼我們一般的消費者是否可以取回自己的[肖像權]呢?

而承如我朋友所說, 我們陳述的是當時的實況, 並無造假! 且原本要求補拍時店長曾指稱若要補拍, 就需加收化粧師的費用, 以及如需更換攝影師, 原先所拍攝選出的照片統統不能用, 這一點就頗令我們不悅了, 經我們要求請老闆出面說明後, 店長即回應老闆不在, 但可以電話聯絡;事後則有了不同的說法, 化粧師的費用可以免費了, 也可指定原攝影師補拍或其他攝影師拍攝, 原挑選的照片也可以保留不用作廢, …..看了以上, 真有點叫人啼笑皆非, 會哭的小孩果然有糖吃??
就如同眾所周知的, 身為同行或是同業者亦或是執法官員, 大都希望大事化小, 小事化無, 或多或少還是會站在業者的角度上思考! 但花錢的消費者就該受到如此的待遇嗎? 又或是歸屬投訴案件者, 貴公司即以訴諸法律為途徑? 雖說我們只是平凡小老百姓, 應如何訴諸法律的程序也是略知一二的, 只是要與不要罷了! 而訴諸網路發表對業者傲慢的態度及差勁的服務品質, 並不該遭受這樣的恐懼及威脅字眼(若我們也以同樣的手法來控告, 那麼事件只有沒完沒了, 完全沒有結論), 而業者是否更應該反省自身的服務品質, 讓消費者心服口服呢? 服務品質是要社會大眾公認的, 而不是老王賣瓜自賣自誇來認可的, 就如同提及電器用品, 大家會指稱日本製的產品是最佳品質, 因為那是大眾認可的啊! 誠心希望貴公司拿出良知及真正的專業水準來處理這個案件, 也請貴公司給我們一個合理的解釋, 而不是訴諸法律或是遇到鬼的鬼話, 我們也不想事件越鬧越大, 畢竟結婚是大事, 不是拿來玩鬧的, 我們需要的是合理的說法及專業的技術, 並不想看到貴公司發表長期贊助網路空間的言論, 唬弄外行或許可行, 但我們自身也是搞網路的業者, 機器多少錢? 網路架設租用空間多少錢, 我想這點專業性我們還是有的! 但這似乎與本事件無關, 請就重點說明, 謝謝!

誠心希望未來的新人免於遭受苦於婚期的逼近, 而頹然的放棄自身應得的權益!
這是身為一個好朋友及一個大姐身份的我, 所能為這對小新人所說的公道話罷了!
(景氣如此低迷, 若要敲點什麼, 也該要讓我們心服口服吧? 而不是在一次付清了那麼多的金錢之後, 所得到的卻是一肚子鳥氣!)
show 于2002/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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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日期2002年12月10日

本來還有點不想開罵, 可是看了那個數字之後就覺得很不爽! 要不客氣就來個不客氣吧! 反正人家不想道歉, 我也不用跟他假仁假義, 直接開罵!

一組照片36張, 攝影師拍個72張算功力不錯~
就算補強抓個100張也不為過!
可是呢..拍了270多張! 喂~太離譜了吧! 四倍耶! 真的講給人家笑話耶! 還不難為情哦? 技術太差就講一聲咩!
還講的很好聽, 什麼跟misiia相處的不錯? 請問你跟misiia是多熟啊? 我怎麼看都像貓哭耗子耶! 一開始misiia就表明了, 底片不管多少想出價買, 怎麼你們業者就像看到大肥羊一樣? 反正不管多少有錢賺就是了, 而且還是一次付清柳, 能宰就宰!?
然後拍了270多張用傻瓜相機就能拍出來的照片就想交差, 會不會太沒道德啊? 明眼人一看就知道擺明了騙小女生吭錢嘛! 這個傳出去會不會給人家笑掉大牙啊? 難不成你們是專業騙錢的哦?
如果你們覺得不爽呢! 麻煩你要嘛就做的讓人家覺得心服口服, 還給你個大姆指說"讚", 不然就默認是個黑店囉!
啊不想荷包失血的姐妹們自已就多小心注意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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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1328

活動0

發表日期2002年12月11日

你門真ㄉ很勇敢
不過有一句話說ㄉ不錯
會哭ㄉ小孩有糖吃~~~~

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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