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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胎休養假,敢不敢請呢?
勞委會即將於五月份修改勞工請假規則,實施安胎休養假,可使婦女在懷孕期間有最長一年的無薪安胎假期且仍有勞保,對此項政策,勞、資雙方各有不同的看法,甚至覺得此項政策會影響企業僱用已婚婦女。
懷孕對女性來說是一件大事,每位女姓都希望懷胎十個月的寶貝,可以平平安安的誕生,對每位母親來說,孩子出生一刻的嚎哭聲,就是辛苦最後的喜悅。
但這十個月的過程,有太多不可測的變數,由其是懷孕期間照常要進入職場的婦女朋友,有時候可能因為懷孕期間的不適(甚至懷孕期間所肇生的疾病)需要休息甚至就醫,但考量到仍在職場,“食君之祿,忠君之事“的情況下,也怕常常請假引起主管及老闆的白眼,許多女性可能就此忍耐,殊不知這樣的惡性循還下,不只影響母體及胎兒健康,工作品質亦受到波及。
根據勞委會的統計,現今繁忙的工商社會裡,婦女的就業率已經超過49%,此數值在亞洲已超越日本逼近南韓。隨著現今社會的女權意勢高漲,而許多女性的工作能力及學歷,亦超乎男性,使得女性在職場上已非弱勢,反而因女性的細膩及親和力,在服務業及行政工作上的表現在男性之上。
但女性負起生育的天賦使命,使得她們在職場上的投入時間受限,在勞心勞力下,因無法兼顧而淡出職場。
在台灣的經濟起飛初期,我國的勞動基準法因應製造業的興盛下而制定。經過多年的實施,在面臨了各種不同的產業興趣,而女性勞工紛紛投入職場之後,勞基法及勞工請假規則開始針對女性勞工訂定各項規定,之後又制定了兩性工作平等法(後因不同性別趨勢,現改為性別工作平等法)為婦女規範更多的保障。
性別工作平等法中,除了針對性別的工作權利、歧視有所規定之外,保障最多的部份,不外乎是懷孕、生育等各項工作時間及請假的規範,以讓婦女朋友可以在工作之餘又能兼顧家庭。
勞動基準法第五章中(女工、童工),對於女工安胎及請假之部份:
第50條(分娩或流產之產假及工資):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
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第51條(妊娠期間得請求改調較輕易工作):
女工在妊娠期間,如有較為輕易之工作,得申請改調,雇主不得拒絕,並不得減少其工資。
此兩項條款,在於保障婦女因妊娠(懷孕)期間之工作權,使勞工有更動工作的權利而雇主不得因此減薪;而分娩前後有八週的產假、懷孕三個月以上流產則有四週的產假,且只要在該公司服務滿六個月,所請的產假薪資要照給。
而在嬰兒出生後,也有規定在一歲前,每天有兩次三十分鐘的哺乳時間(第52條),但已前兩個條款來說,保障仍有許多不足之處,所以在性別工作平等法中,又另行制定: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三日。
陪產假期間工資照給。
此一條款有關分娩前後及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之產假給予,與勞基法第50條相同,而又增加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又及未滿二個月流產的產假規定,也給了配偶三天的陪產假。
以上來說,都算是嬰兒出生前(或出生時),政府給予懷孕婦女的權利,而在嬰兒出生後,相關育嬰留職停薪的規定及補助,在性別工作平等法以及就業保險法中,也有明確的規範,分別是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最長兩年以及最長六個月60%投保薪資的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以上各項請假項目,若是再加上此次可望實施的安胎休養假,那計算一下一位婦女從懷孕初期及育嬰留職停薪期間:
懷孕初期至生產前 |
生產後 |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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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30日半薪 |
30日後無薪 |
產假最長兩個月有薪(及一個月勞保薪資補助) |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六個月60%勞保薪資補助 |
六個月後無薪 |
安胎休養假最長一年 |
育嬰留職停薪最長兩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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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三年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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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以雇主的心態來說,僱用一位婦女勞工,需面臨到這個勞工最長有三年的期間沒有辦法來上班的可能性(雖然這樣的機會很低),而婦女勞工除了生產後有兩個月的全薪假及補助之外,其餘的請假期間的薪資或補助,不是縮水就是根本沒有薪水。當然這樣的制度一定是有需求才會制定,而企業的健全度與否及勞資關係間要如何拿捏,也許實施後才會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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