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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權益之婚宴退訂
原本想待自己的糾紛了結後再把過程一一描述給大家
但我想也許會有人跟我一樣,因為從未想過這種事會發生在自己身上,所以對於訂席並未太仔細注意相關細節
所以我想把到發生到目前的相關過程陳述給大家,但不在此公佈飯店名字(因為就我趴文,此飯店曾透過verywed發過聲明),僅提供大家於訂席時要注意之參考,及若有相關情形可以尋求相關協助,而不是被迫接受
發生過程如下
2/22 下午至台北某飯店預訂7/18(六)午宴,接洽的江住任服務態度不錯,加上姊姊也是在那宴客過,菜色沒問題,於是當天就下訂並支付訂金二萬元整
後來,因為家裡因素得取消,因為我也料想不到要退訂,所以下訂時並未詢問退訂標準,飯店也沒說明
2/28親自前往通知江主任需取消婚宴,江主任表示可退機率不大,其有法律依據可全額沒收,但我表示我們於七日內通知取消,下訂時她也說當天是吉日,所以無法給予我們折扣及升等,婚期尚未約五個月,應不致造成其廳房場租損失,依其訂單上之退訂標準(訂單上的退訂標準是客方須負擔取消而造成的廳房場租損失)應可退費(我們也沒抱著一定會全額退費的心態去),江主任離席詢問,回座後表示會計部假日不上班,等週一(3/2)會通知我結果。
3/2下午接到江主任電話通知,僅可退還款項八千二百元整或期限三個月限以本人名字消費之餐券二萬元,也無法轉讓場地(因為得用我的名字)並表示此為台中總部之裁定,她無法改變。我請求與總部負責之窗口人員進一步溝通,請江主任提供聯絡方式,但江主任表示已將我的聯絡電話給予總部人員,總部人員會主動跟我連絡,但我始終未接到總部人員電話,因臨公司結帳繁忙故無法於上班時間進一步電話查證,乃於下班後致電台中僑園飯店訂席專線,詢問若於台北僑園飯店取消訂席的訂金退還事宜可找總部何單位溝通,台中僑園飯店之訂席人員表示,其與台北僑園飯店雖屬同一老闆,但有不同的管理團隊,應找台北僑園飯店處理,但她請我留下姓名及連絡電話,表示願意幫忙陳報。
這當中我也打過消基會,北市消保會,及1950消保專線,除了1950的諮詢人員建議我可先寄發存證信函將通報時點證據留存,其他的大多建議我可拿就拿可就吃,讓我覺得很不公平,而從事發到目前,我能對話的只有江主任,讓我覺得此飯店並無申訴及溝通管道
3/3 上午因覺得受到不合理對待,心情受到極大影響,故請假前往立委林口服務處請求協助,下午江主任來電詢問我的聯絡地址,表明總部要寄律師函給我,而我若要發函則直接寄至台北僑園飯店,總部不對外。
3/4 立委林口服務處蔡執行秘書通知我有好消息,她問了行政院消保會,行政院消保會認為業者沒收的金額不合理,而晚上我也利用了縣議員服務處提供的免費律師諮詢,拿了訂單契約,詢問了律師,業者的依法有據係根據民法第249條"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可全額沒收是否合理,律師說還是得先依契約上的退訂標準,並建議我請求業者舉證
3/6 接獲北市消保官的協調電話,要我開出協調結果底限,我說我只是要一個合理解釋,業者舉證其合理評估即可,而不是她們說了算,消保官希望我不要太強硬,倘若業者也強硬,那就不用協調了,進入訴訟會很麻煩,
我與未來的先生討論後決定,不放棄追尋到底是依民法249條還是消保法11-15條須於公平及明示的原則,就算結果需付出的代價會更大,我們還是希望知道到底法律是依哪一方,因為我查了許多網路上的文章,似乎是沒有人可以得到最後的答案,都是被迫接收業者的條件,而且我們所獲得的是,藉此事認清業者是以怎樣的心態來對待消費者,所幸我們因故得取消,否則如何放心把自己的婚宴交給她們
立委林口服務處蔡執行秘書也鼓勵我"先別氣餒,消保法的確不是非常明確以致於讓業者有很多推諉的空間
不過我們還是 努力看看好嗎,必要時我們可以提修改消保法,法的不周延也正彰顯很多需要改進的部分"
雖然我也不知道最後結果會走到哪裡,但希望能帶給大家一些事先該注意的地方,別與我們一樣,因為此事而心煩,結婚有很多事需要忙,不過幸運的是,我更確定,未來的另一半,是會陪我耐心的去處理每一件事
文長,但希望大家能分享我的心事,從事發到現在我已經把民法及消保法相關規定看了好幾回,也有好幾個晚上因為想到這件事而輾轉難眠,不是因為退款金額,而是希望能讓業者知道,消費者不是這樣對待的
若大家有其他相關經驗可以讓我參考,也歡迎提供
再次提醒大家,下訂前還是要先知道退訂的標準,而不是事發後由業者自行裁決,或是找一家有道德風範的飯店,以避免因無法預測之變故,蒙受委屈
在2009-03-08 12:46:42發表文章補充
還是忘了把飯店名先刪掉,因為直接將給消保官的陳述狀直接貼上來,
我想很快就會有業者的聲明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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