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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北路婚紗店 訂金退費 進行式....
下面的文章,是我對於消保官提出的申訴,所有的陳訴皆為真實的案列,列出這篇文章只是告訴大家,若是沒有經驗的話,請不要隨便與婚紗業者廝殺,因為付錢前的態度跟付錢後的態度真的有不一樣。
當然,目前已經與消保官連絡,請大家等待我的更新吧,這篇文章的用意並非指責商家而是希望有遇到同樣問題的人可以有個參考的依據。
當然我也在試驗到底法律會保障哪邊的人,商家 ? 消費者?
如果到最後是本人對於法律錯誤認知,一定會對商家進行最誠摯的道歉,但是若是業者對於消費者惡意的拖欠,視法律於無物....那...請睜大您的雙眼仔細選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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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於2009/2/8 6:30 於中山北路逛街時經推銷進入商家 XX新娘 後購買一組婚紗組合 ,經商量後刷卡預付新台幣10,000元整。
但於2009/2/8 晚上9:55本人經過深思熟慮後,決定取消交易,希望XX新娘可以退費,但對方告知無法退費。
依據法規:
1按照婚紗定型化契約,消費者可帶回家審閱五日:
為了避免衝動購買,消保法規中有規定婚紗定型化契約,此例子中廠商並無提供定型化契中規定之審閱時間,照成本人衝動購買。
2 依照消保法第十九條規定,如為訪問買賣,七天內不需任何理由可退費:
本人為經過時,經推銷人員介紹後入內,本未有購買之慾望,但因重複推銷後購買,故本人主張商家必須以訪問買賣之規定,無條件退還本人財物。
3 根據民法第五百十一條本文之規定:「工作未完成前,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
本人購買後經過三個小時後,馬上通知廠商取消交易,故主張此廠商需依據民法第五百十一條中規定,本工作並未完成,所以商家必須同意終止合約。(可提供電話通訊紀錄)
4 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本人購買時所簽寫之合約書(廠商所稱),上面並未清楚註明有利於消費者之資訊,也並未標示定型化合約中有利於消費者之規定,如消費者有五天審閱期等,且十分急促的催促本人當天決定,顯見商家對於消費者之權益之漠視。
本人要求:
退回本人全額款項
當然,目前已經與消保官連絡,請大家等待我的更新吧,這篇文章的用意並非指責商家而是希望有遇到同樣問題的人可以有個參考的依據。
當然我也在試驗到底法律會保障哪邊的人,商家 ? 消費者?
如果到最後是本人對於法律錯誤認知,一定會對商家進行最誠摯的道歉,但是若是業者對於消費者惡意的拖欠,視法律於無物....那...請睜大您的雙眼仔細選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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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於2009/2/8 6:30 於中山北路逛街時經推銷進入商家 XX新娘 後購買一組婚紗組合 ,經商量後刷卡預付新台幣10,000元整。
但於2009/2/8 晚上9:55本人經過深思熟慮後,決定取消交易,希望XX新娘可以退費,但對方告知無法退費。
依據法規:
1按照婚紗定型化契約,消費者可帶回家審閱五日:
為了避免衝動購買,消保法規中有規定婚紗定型化契約,此例子中廠商並無提供定型化契中規定之審閱時間,照成本人衝動購買。
2 依照消保法第十九條規定,如為訪問買賣,七天內不需任何理由可退費:
本人為經過時,經推銷人員介紹後入內,本未有購買之慾望,但因重複推銷後購買,故本人主張商家必須以訪問買賣之規定,無條件退還本人財物。
3 根據民法第五百十一條本文之規定:「工作未完成前,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
本人購買後經過三個小時後,馬上通知廠商取消交易,故主張此廠商需依據民法第五百十一條中規定,本工作並未完成,所以商家必須同意終止合約。(可提供電話通訊紀錄)
4 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本人購買時所簽寫之合約書(廠商所稱),上面並未清楚註明有利於消費者之資訊,也並未標示定型化合約中有利於消費者之規定,如消費者有五天審閱期等,且十分急促的催促本人當天決定,顯見商家對於消費者之權益之漠視。
本人要求:
退回本人全額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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