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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不起,我錯了,我向珍琳蘇鄭重道歉!!



文章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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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日期2009年1月17日

2009-01-17
******veryWed聲明***************** vveryWed一貫立場是以公正的第三者為原則,絕不偏坦廠商也不偏坦網友,此文章網友與廠商事件已圓滿解決,此文內容已刪除,不便之處請見諒,謝謝! ******veryWed聲明結束*************

因為一時的誤會對珍琳蘇造成這麼大的傷害~真的是非常懊惱也非常不忍~請大家不要在誤解珍琳蘇了~我對自己一時搞不清楚狀況而造成的嚴重傷害也非常自責~只希望這個事件到此落寞~也請大家不要再誤解珍琳蘇了~!
希望大家繼續支持珍琳蘇~!!
不要再誤解珍琳蘇~也讓我自己能夠安心的給珍琳蘇一個交代~!也希望珍琳蘇不要再追究這件事所帶來的法律責任~能給我一個自我警惕的機會~不要在搞不清楚狀況下再犯相同的錯誤~!

謝謝珍琳蘇~也對所有珍琳蘇的員工感到抱歉~對於您們員工所造成的困擾本人感到十分歉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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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5

活動0

發表日期2009年1月18日

假如雙方都滿意這個結果的話~~那就這樣子吧!

可是…老實說…根據消保法==>
1.名詞解釋:
#10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
#11訪問買賣: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在消費者之住居所或其他場所從事銷售,所為之買賣。

2.消保法第十九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在展場所下訂的消費,即是訪問買賣。

重點是~~小弟也曾經誤闖叢林,不過也全身而退(退全額),從此看婚紗就更小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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