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分類
- 未分類
婚紗攝影(禮服租售及拍照)契約範本
以下經法源法律網同意轉載
供各位姊妹兄弟參考
婚紗攝影(禮服租售及拍照)契約範本
本契約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經甲方攜回審閱 。(審閱期間至少為五日)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立契約人甲方:
住 居 所:
聯絡電話:
身分證字號:
立契約人乙方:
營業所:
聯絡電話:
營業登記字號:
茲為下列婚紗攝影(禮服租售及拍照)事宜,訂定本契約,載明雙方之權利義務關係如下,俾資共同遵守:
第 1 條
甲方與乙方應就本契約所附表格之約定事項詳為記載;該表格所載雙方約定事項為本契約之一部。
第 2 條
乙方依據本契約完成之相關工作,應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及品質無瑕疵。
第 3 條
1.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本契約所約定之事項者,乙方免給付之義務,甲方亦免給付價金,契約全部不能履行或非全部不能履行,而其履行對甲方無利益時,甲方得解除契約。但乙方提出之替代方案經甲方同意者,契約以重新協議之內容繼續。
2.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遲延給付者,乙方不負遲延責任。
第 4 條
1.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攝影等工作有瑕疵者,甲方除得定七日以上之期限請求乙方重新製作或修補外,並得請求賠償其損害。
2.乙方不於前項所定期限內重新製作、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或修補顯無意義者,甲方除得逕行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賠償其損害。
第 5 條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給付遲延者,甲方得逕行解除契約,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第 6 條
1.甲方於約定之化妝、試穿、攝影等期日內,應配合乙方為必要之協力行為。
2.甲方不於前項期日內,為必要之協力行為者,乙方應以書面定七日以上之 期限,催告甲方為必要之協力行為。
3.甲方不於前項期限內,為必要之協力行為者,乙方得解除契約,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第 7 條
1.甲方應於約定之選片日期至乙方之營業所選擇毛片,於約定之取片日期至乙方之營業所取回相片。甲方不於約定之期日選擇毛片或取回照片者,乙方應訂七日以上之期限,催告甲方選擇毛片或取回照片。
2.甲方不於前項期限內,選擇毛片或取回照片者,乙方自該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負其責任。
3.雙方同意甲方不於第一項期限內選擇毛片或取回照片者,乙方經保管六個月後得請求收取報酬及保管費,並銷毀毛片或照片,終止本契約。
第 8 條
甲方得隨時終止契約,但因契約終止對乙方所生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
第 9 條
經甲方選定部分之底片、毛片,其著作權歸屬甲方,乙方應連同照片同時交付予予甲方;未經甲方選定部分之底片、毛片,乙方應予以銷毀。
第 10 條
1.非經甲方之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就依本契約完成之攝影作品及其他著作物,為其他之使用或利用。
2.乙方違反前項之規定,致對甲方造成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 11 條
乙方應確保其為履行契約所提供之衣物、工具或場所等,無安全或衛生上之危險。
第 12 條
乙方得收受定金,其金額於不超過本契約總金額的百分之二十範圍內,由雙方約定於附表中。
第 13 條
租借之禮服無滅失、毀損情形時,乙方應無息返還收受之押金。
第 14 條
1.本契約共計乙式兩份,由締約當事人雙方各執乙份。
2.乙方不得向甲方要求收回契約書。
第 15 條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民法、消費者保護法及相關法令處理之。
供各位姊妹兄弟參考
婚紗攝影(禮服租售及拍照)契約範本
本契約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經甲方攜回審閱 。(審閱期間至少為五日)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立契約人甲方:
住 居 所:
聯絡電話:
身分證字號:
立契約人乙方:
營業所:
聯絡電話:
營業登記字號:
茲為下列婚紗攝影(禮服租售及拍照)事宜,訂定本契約,載明雙方之權利義務關係如下,俾資共同遵守:
第 1 條
甲方與乙方應就本契約所附表格之約定事項詳為記載;該表格所載雙方約定事項為本契約之一部。
第 2 條
乙方依據本契約完成之相關工作,應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及品質無瑕疵。
第 3 條
1.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本契約所約定之事項者,乙方免給付之義務,甲方亦免給付價金,契約全部不能履行或非全部不能履行,而其履行對甲方無利益時,甲方得解除契約。但乙方提出之替代方案經甲方同意者,契約以重新協議之內容繼續。
2.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遲延給付者,乙方不負遲延責任。
第 4 條
1.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攝影等工作有瑕疵者,甲方除得定七日以上之期限請求乙方重新製作或修補外,並得請求賠償其損害。
2.乙方不於前項所定期限內重新製作、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或修補顯無意義者,甲方除得逕行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賠償其損害。
第 5 條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給付遲延者,甲方得逕行解除契約,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第 6 條
1.甲方於約定之化妝、試穿、攝影等期日內,應配合乙方為必要之協力行為。
2.甲方不於前項期日內,為必要之協力行為者,乙方應以書面定七日以上之 期限,催告甲方為必要之協力行為。
3.甲方不於前項期限內,為必要之協力行為者,乙方得解除契約,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第 7 條
1.甲方應於約定之選片日期至乙方之營業所選擇毛片,於約定之取片日期至乙方之營業所取回相片。甲方不於約定之期日選擇毛片或取回照片者,乙方應訂七日以上之期限,催告甲方選擇毛片或取回照片。
2.甲方不於前項期限內,選擇毛片或取回照片者,乙方自該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負其責任。
3.雙方同意甲方不於第一項期限內選擇毛片或取回照片者,乙方經保管六個月後得請求收取報酬及保管費,並銷毀毛片或照片,終止本契約。
第 8 條
甲方得隨時終止契約,但因契約終止對乙方所生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
第 9 條
經甲方選定部分之底片、毛片,其著作權歸屬甲方,乙方應連同照片同時交付予予甲方;未經甲方選定部分之底片、毛片,乙方應予以銷毀。
第 10 條
1.非經甲方之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就依本契約完成之攝影作品及其他著作物,為其他之使用或利用。
2.乙方違反前項之規定,致對甲方造成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 11 條
乙方應確保其為履行契約所提供之衣物、工具或場所等,無安全或衛生上之危險。
第 12 條
乙方得收受定金,其金額於不超過本契約總金額的百分之二十範圍內,由雙方約定於附表中。
第 13 條
租借之禮服無滅失、毀損情形時,乙方應無息返還收受之押金。
第 14 條
1.本契約共計乙式兩份,由締約當事人雙方各執乙份。
2.乙方不得向甲方要求收回契約書。
第 15 條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民法、消費者保護法及相關法令處理之。
加入最愛
檢舉文章
Line分享
FB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