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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制簡介1



文章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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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日期2002年8月25日

2002-08-25
一、前言(註一):
因近日有姊妹詢問夫妻財產制之規定且於敘述中有所誤解,
惟此項議題係屬博碩士論文研究之精深範圍,
受限於個人學識,
故僅依民法親屬編新修正後之條文體系為簡略說明。
基於實際需求及閱讀方便,
文內並不引用提出學說上見解爭議,
謹供各位卓參,
並請先進不吝指教。


二、夫妻財產制種類:
夫妻財產制於今年六月二十六日修正後,
其種類雖未變動,
但其內容已與舊制有非常重大轉變,
夫妻雙方在夫妻財產制中之地位完全對等,
對於舊制為人所詬病之妻子在婚姻關係中之經濟地位,
已有相當程度之保障。

現行夫妻財產制共分兩大類、三種及一亞型,
一類為法定財產制,
為實務最常見之夫妻財產制,
其原因在於夫妻若未協議夫妻財產制時,
即當然適用法定財產制,
無庸另行登記或書面約定。
另一類為約定財產制,
共有兩種,
分別為共同財產制及分別財產制,
前者又分一般共同財產制及所得共同財產制(亞型),
係將法定或約定財產列為夫妻公同共有之財產,
將與分別財產制敘述於後。


三、夫妻財產制內容:

(一)通則:
夫妻得於婚前或婚姻存續中以書面選擇、變更或廢止夫妻財產制(1004、1007、1012(註二)),
若未約定時則由法律規定逕行適用法定財產制(1005本文),
而約定財產制契約之訂立必須經登記方得對抗第三人(註三)(1008I),
而於特定情形(註四)於夫妻經濟生活時得因夫妻一方或夫妻一方之債權人之請求,
由法院裁定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1009、1010、1011)(註五),
以保障其中一方或債權人之財產權。

(二)法定財產制:
1.意義:
法定財產制之適用情形已如通則中所述,
其特色與舊制不同在於,
雖所有權依然分別,
但是管理權已由舊制中聯合財產之管理合一改為分別管理。

2.法定財產制之財產管理及使用、收益權:
由夫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1018),
並就個人債務自行負責(1023I),
且對配偶負個人婚後財產狀況之報告義務(1022)。

3.家庭生活費用及自由處分金:
就家庭生活費用而言舊法有規定其來源,
新法則將該規定刪除,
似認為家庭生活費用應由夫妻之間協調該項金額之負擔,
法律不應介入干涉;
而就自由處分金而言,
夫妻得在家庭生活費用以外,
另行約定給予夫或妻可自由處分之相當金錢(1018-1)。

4.債務清償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1)債務清償:
原則上個人債務由個人負清償責任,
與配偶無涉,
但若以個人之財產為配偶清償債務時,
縱係婚姻存續中亦得隨時向配偶請求償還。
(2)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A.意義: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係於法定財產制消滅時(原因眾多,如夫妻一方死亡、離婚、合意改用約定財產制、法定改用分別財產制….)所得行使之財產上請求權,
其目的在於保障操持家務一方之權益,
不因長期持家而無無形式上收入,
造成婚姻破裂時失去經濟來源,
致使生活陷入困境或因無經濟能力而無從主動結束一段不再適合的婚姻,
並藉此規定肯認持家一方之具體貢獻,
因為有他們的辛苦照顧家庭生活,
配偶才可能在職場上獲得成就,
但與一般所謂家務有給制仍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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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日期2002年8月25日

A.財產分類:
依財產之取得時間分為婚前財產及婚後財產各自保有所有權,
若不能證明為婚前取得時推訂為婚後財產,
不能證明為何人所有時推定為夫妻共有,
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如房租、利息收入)視為婚後財產(1017);
而婚後財產之價值原則上以法定財產制消滅時之價值計算,
若係以起訴請求離婚者,
則以起訴時之價值計算(1030-4Ⅰ)。
B.分配方式:
(A)一般計算:
在法定財產制消滅時,
就個人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之負債後,
如有剩餘,
就夫妻雙方之差額應平均分配(註六)(1030-1I本文),
惟此項請求權之行使必須在知道有差額存在之日起二年內,
或法定財產制消滅後五年內為之(1030-1Ⅳ)。
該消滅時效目的在於要求權利人及早行使權利,
使法律關係儘早確定,
亦在表示不保護在權利上睡覺之權利人。
但因繼承或無償取得(如贈與)或慰撫金(如民事賠償中之精神損害賠償)不納入計算(10310-1Ⅰ但書),
蓋就該等取得之財產之原因而言,
與婚姻生活並無關係,
他方配偶無從中獲得利益之理由,
故加以排除,
然法院仍得在分配顯失公平時酌情調整或減免(1030-1Ⅱ)。
(B)特別計算:
係就夫妻一方所為之財產處分行為,
若造成剩餘財產分配上之不公平時,
應將已變動之財產金額納入計算,
以確保請求權人之權利。
Ⅰ.以婚後財產清償婚前債務:
婚後財產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計算基礎,
且個人婚前負債與婚姻關係毫無瓜葛,
故若以婚後財產清償婚前債務時,
應就清償之金額加計於現存之婚後財產金額中(註六),
但若已經將該金額補償回婚後財產中時,
即不納入計算(1030-2Ⅰ)。
Ⅱ. 以婚前財產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
婚前財產不納入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計算基礎,
是以若以婚前財產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時,
該項金額即應計入婚姻關係存續中之債務加以扣除,
以免受到損害,
但若已經將該金額補償至婚前財產中時,
即不納入計算(1030-2Ⅰ)(註六)。
Ⅲ.夫妻一方以婚姻關係存續中因繼承、無償取得或慰撫金所取得之財產清償婚姻關係中所負擔之債務:
該三項財產之取得與婚姻關係無涉,
不應納入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計算基礎中,
故應計入婚姻關係存續中之債務加以扣除(1030-2Ⅱ)(註六)。
Ⅳ.蓄意脫產躲避分配(1030-3):
基於此等故意所為之財產處分行為,
於法定財產制消滅前五年所為之婚後財產移轉,
其金額應追加計算,
納入現存之婚後財產金額中;
若納入計算後分配給付義務人之財產不足支付時,
若以無償行為移轉者(如贈與),
得就其不足額,
對受領之第三人於其所受利益內請求返還,
然若係以有償行為(如買賣)移轉者,
必須以第三人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係爭財產者為限。
然對第三人之請求權行使限於知悉其分配權利受侵害時起二年內,
或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五年內為之。
C.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保全:
剩餘財產請求權係於法定財產制消滅時方得行使之權利已如前述,
唯若夫妻一方於婚姻關係存續中,
發現他方有侵害自己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實應得之利益時,
無須等待法定財產制之消滅即可主動要求除去侵害行為,
此即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人之撤銷權。
(A)侵害行為為無償行為時(1020-1Ⅰ):
不論該無償行為之受益人是否知情,
均得向法院聲請撤銷該行為。
(B)侵害行為為有償行為時(1020-1Ⅱ):
以婚後財產處分人於處分時明知處分將有害於配偶之權利,
且受益人於受益時亦明知該項侵害情事者為限,
他方方得向法院請求撤銷該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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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日期2002年8月25日

(三)共同財產制:
係將夫妻之財產除特有財產以外之財產及所得合併為共同財產,
包括婚前財產及婚後財產在內,
該共同型態為公同共有(1031),
即不論夫妻加入共同財產之價值比例多寡,
雙方擁有同等之處分、管理及收益權利。

1.共同財產之組成:
(1)特有財產:
係夫或妻所單獨享有所有權及管理權限之財產:
A.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
如衣物、盥洗用具、首飾。
B.夫或妻職業上必需之物:
如SOHO族之軟體工程師所使用之電腦及其周邊設備、計程車司機自有之計程車。
C.夫或妻所受之贈物,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
如長輩指名贈與妻子之汽車或房屋。
(2)亞型:所得共同財產制(1041)
即夫妻可以約定方式僅將婚後之所得列為共同財產制之組成內容,
此所指之「所得」係以勞力所得為限,
即係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取得之薪資、工資、紅利、獎金、其他與勞力所得有關之財產收入及勞力所得之孳息(如存款利息)及代替利益(如工作績效獎品BMW320一輛),
如不能證實非勞力所得時即推定為勞力所得。

2.共同財產之管理及處分:
(1)管理:
基於共同財產之公同共有之性質,
原則上由雙方共享管理權,
包含使用收益等權限在內,
但亦得約定由其中一方管理(1032Ⅰ),
管理費用由共同財產中支出(1032Ⅱ)。
(2)處分:
任何一方處分共同財產時,
不論該財產原所有權屬誰,
均需得他方之同意,
該項同意不得對抗第三人。
但第三人已知或可得而知其欠缺,
或依情形可認為該財產屬於共同財產者不在此限(1033)。

3.債務清償:
(1)原則:
A.個人債務:
夫妻就自己之債務,
不含特有財產所生債務,
不論係婚前債務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
均由共同財產及個人所有之特有財產中清償,
就由共同財產所清償之債務,
他方不得再請求補償(1034)。
B.共同財產所生之債務:
如共同所有之房屋因年久失修,
致屋瓦掉落造成路人受傷。
此時應由共同財產清償債務(1038Ⅰ)。
(2)例外:補償原則(1038Ⅱ)
若共同財產所生債務以特有財產清償,
或特有財產所生債務以共同財產清償(如男方駕駛計程車營業不慎造成交通意外之賠償),
應加以補償,
他方於婚姻中亦得向欠債一方請求。

4.財產歸屬:
共同財產制消滅時(消滅之原因如配偶死亡、離婚、雙方合意改定財產制、法定強迫改採分別財產制…..等等)即發生共同財產歸屬之問題,
而因發生原因不同,
共同財產分割方式即有不同。
(1)因夫妻一方死亡:
A.原則(1039Ⅰ、Ⅱ):
除雙方另有約定外,
共同財產之半數歸屬於死亡者之繼承人,
其他半數歸屬於生存之他方。
即生存之配偶先獲得二分之一,
再視遺產分配情形另獲得一定比例之遺產,
二者合計即為應得部分。
B.例外:生存之配偶不得為死亡配偶為繼承人時(註七)(1039Ⅲ)
以所有財產半數為應得部分,
但不得多於因離婚所應得之數額,
參下述(2)。
(2)因死亡以外原因(1040Ⅱ):
A.加入共同財產之原有財產:
由夫妻個人自行取回。
B.婚姻關係存續中所取得之財產:
除另有約定外一人一半。

(四)分別財產制:
簡單地說,
夫妻二人除因結婚發生身份關係外(即夫妻、親子等),
財產上為完全獨立毫無瓜葛的兩個人(1044),
若夫妻一方以自己的財產為他方清償債務,
得隨時向他方請求償還(1046準用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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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0

發表日期2002年8月25日

四、各型夫妻財產制之比較:
法定財產制所有、管理均分離,
而於財產制消滅時可向經濟力量較強一方取得一定數額財產,
對經濟弱勢者較為有利;
而共同財產制原則上雙方經濟關係緊密相連,
有夫妻同甘共苦之意,
但若一方各種原因負債,
則他方雖非當然之債務人,
但所有財產均與負債一方緊密相連,
若有強制執行時即無所脫離;
分別財產制完全獨立不受他方牽制,
亦表示縱婚姻關係結束時不會從他方取得利益(離婚贍養費與此無涉,係另依獨立之請求權),
志氣可佳,
但經濟弱勢者需多加思量。

以上都只是非常簡單的說明及比較,
真正的抉擇應視個人需要及雙方觀念溝通來決定要使用何種夫妻財產制。
希望這些能給各位一個簡易的參考。

註釋:
註一:
本文標題層次係一、(一)、1.、(1)、A.、(A)、Ⅰ等,依此類推。

註二:
條文番號均為民法條文而以簡寫為之, 1030-1即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1030-1Ⅰ則指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第一項,依此類推。

註三:
所謂對抗第三人係指為保護交易安全,若約定夫妻財產制未為登記,即適用法定財產制,則夫妻不得對與夫妻一方或雙方為財產移轉、交易之第三人主張已選用約定財產制,反之,若已完成登記,即得以夫妻財產制之選定為由對抗第三人之權利主張。

註四:
特定情形訂於1009∼1011條,第2至7項法院因他方之請求,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第8項則因債權人之聲請,法院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其情形分別為:
1.夫妻之一方受破產宣告時,其夫妻財產制,當然成為分別財產制。
2.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
3.夫或妻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
4.依法應得他方同意所為之財產處分,他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同意時。
5.有管理權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之管理顯有不當,經他方請求改善而不改善時。
6.因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時。
7.有其他重大事由時。
8. 債權人對於夫妻一方之財產已為扣押,而未得受清償時。

註五:
此時的分別財產制因係法律規定所適用,故亦有稱之為特別法定財產制者。

註六:
舉例:
甲男乙女於91年7月1日結婚,未約定夫妻財產制。甲夫婚前財產10萬元,負債10萬元,婚後因經商獲利1500萬元,隨即償還婚前負債;而乙妻婚前財產180萬元,婚後為照顧家庭改從事兼職工作,收入20萬元,甲乙約定給予乙妻自由處分金20萬元,婚後乙妻自外婆處獲贈價值1000萬元Tiffany10克拉鑽戒一枚,並為人作保而負債100萬元而以婚前積蓄償還。甲夫於94年3月間因車禍受傷受領精神損害賠償60萬元,住院期間與鄰床病人女兒互生好感發生婚外情,乙妻發現後訴請離婚。
擬答:
1.甲夫:
現存婚後財產:1500-10=1490
因精神損害賠償不列入婚後財產,
且以婚後財產償還婚前債務,
該清償金額應歸入婚後財產計算,
所以應有之婚後財產為1490+10=1500
婚姻存續期間並未負債。
2.乙妻:
現存婚後財產:20
其獲贈之鑽戒不納入婚後財產範圍,
且以婚前財產償還婚後負債,
該清償金額應列入婚後負債計算,
故乙之婚後財產為20-100=-80
3.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計算:
甲乙差距:1500-(-80)=1580
各取其半,
故甲應給付乙790萬元。

註七:
不得為繼承人之情形規定於1145,情形有五:
1.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2.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3.以詐欺或脅迫妨礙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4.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
5.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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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1908

活動0

發表日期2002年8月25日

香雞城先生

你真是又厲害又熱心呢
多謝你為我們解惑


我最近在研究日本的遺囑,覺得先把(醜)話說清楚比較好呢。

japansara
順便問候香香公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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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910

活動0

發表日期2002年8月25日

因排版問題,
原文A.財產分類、B.分配方式、C.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保全
應為B.財產分類、C.分配方式、D.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保全

若有其他問題還請各位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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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910

活動0

發表日期2002年8月25日

公主好!!
身體好些了嗎?
遺囑事先訂立是個不錯的想法,
可惜大部分人心裡還是難免有所忌諱,
不過日本民法我不太瞭解,
所以沒辦法幫你什麼,
希望一切平安呵!!!!

香香說謝謝莎拉公主,
祝公主早日康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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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 ing

文章932

活動0

發表日期2002年8月25日

香雞城休假不好好陪香香
還上來po文章
感動呢!
這很有用,我要co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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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 petite

文章255

活動0

發表日期2002年8月25日

實在是太有用了
我也要把它print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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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1908

活動0

發表日期2002年8月25日

香雞城

日本民法規定外國人的遺囑是依其國的民法規定。
所以我的遺產分配是要遵照台灣的民法啦。
(不知在台的外國人是要依台灣的還是本國的民法呢)

PS
你的【夫妻財產制簡介2之勘誤】
應為
A.財產分類、B.計算方式、C.分配方式、D.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保全
吧??
(不然就變成了A.財產分類、B.財產分類、C.分配方式、D.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保全了)

看得眼睛快脫窗的japansa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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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910

活動0

發表日期2002年8月25日

真是對不起,
拼命的勘誤….

1.夫妻財產制簡介3中「3.債務清償」之「(2)例外:補償原則(1038Ⅰ)」第二行例子應改為,
「如男方所駕駛計程車因疏於保養造成暴衝意外發生對路人之賠償義務」。

2.夫妻財產制簡介4「註六」之「擬答2.乙妻:」第二行「其獲贈之鑽戒不納入婚後財產範圍」,
應增補為「其獲贈之鑽戒及受領之自由處分金不納入婚後財產範圍」,
不過在學說及實務上可能會有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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