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精華文章
  • 未分類
  • 未分類

與婚紗業者簽約後七日內可退之迷思~



文章279

活動0

發表日期2008年8月25日

2008-08-25
在版上閒晃時, 時常看到有人在問或認為
與婚紗業者簽約並付訂金後, 七日內是否可退, 或是藉此多要求包套內容的迷思,
所以小弟查了一下消保法法規, 在這邊跟大家做個分享.

首先,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那何謂 "郵購或訪問買賣"

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的規定,郵購買賣係指:「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的買賣」。

也就是說, 只有郵購或訪問買賣 (就是你買東西時看不到實體產品的時候), 才適用七日內可解約的條款.

所以, 可以看得出, 婚紗拍照並不適用於付款七日可退的法條.

況且, 既然已有 "簽約" 的行為, 就表示已經同意合約內容.
而所謂的 "訂金", 應該稱為 "頭期款" 比較合適.
(簽約"前"付的錢才能稱為訂金)

結論就是
各位新人想對自己的包套內容有何要求,
請務必在 簽約"前" 跟業者談好, 並白紙黑字的寫在合約上
(這就表示簽約 "前" 要做足功課, 而不是簽約 "後" 才來po文詢問)

簽約之後, 是無法以 "簽約七日內" 的法條來做為談判籌碼的.
(除非簽約時有本事叫業者承諾不滿意七日內可退, 不過我看很難吧...)
想要再ㄠ東西......請各憑本事囉~ 呵呵

以上說明若有誤, 再請高手指正囉~。
  • 加入最愛

  • 檢舉文章

  • Line分享

  • FB分享

文章62

活動0

發表日期2008年8月25日

關於跟婚紗公司的契約
身為消費者的我們可以參考一下
特別注意裡面有一條規定(5日合約審閱期)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406011200779
這個網站是lillianshieh水水以前在VW提供過的資訊


婚紗攝影(禮服租售及拍照)定型化契約http://www.sce.pccu.edu.tw/sce/studybase/06law/95-6-03.asp

範例
http://www.consumers.org.tw/unit261.aspx?id=423

PS:我沒有合約糾紛,簽訂合約時也看不到真實產品呀!
(想像+想像+想像)
檢舉此篇回覆

文章142

活動0

發表日期2008年8月25日

版主所述的...我有真正詢問過消保官

曾經在七天內辦理退訂事宜時
有撥過電話詢問幾個(免付費及高雄地區)消保官
消保官回答:婚紗契約是不適用於消費者條例有所謂的鑑賞期,因為定訂契約時是在雙方都同意且了解內容的情況下簽訂,若是消費者反悔時,業者是可以沒收所謂的訂金,除非是業者無法履行合約內容或有過失之時,消費者可以要求退費退訂,若業者無所謂的過失或無法履行之處,那消費者自行毀約,業者可以不退費的

這是詢問過後的內容,而且消保官還提醒,可以和業者好好協商,若真的得走法律徒徑,依消費者自行毀約的狀況下,幾乎都是消費者較吃虧
檢舉此篇回覆

文章1348

活動0

發表日期2008年8月26日

所以
水水我的建議是
第一次去看婚紗
最好訂金是只付訂金1000元以內,
其實這好像是稱為保留金,
也就是先保留合約所談的內容(基本上是不詳細的內容)

之後再回家做足功課(上網查當地區的婚紗經驗及該家其它新人的婚紗經驗)
把所有需求的內容列明細
再到婚紗公司簽定合約(這時候真的是必須要所有需求的東西都要白紙黑字說清楚了)
這是就得付訂金1/3的錢了

以上給新人的建議囉
檢舉此篇回覆

文章115

活動0

發表日期2010年6月22日

有很多的法條就是大家一而再再而三的覺得不滿而修改

現在婚紗店的體制不完整,缺乏對雙方的保障,所以在許多法條下,仍有可議空間

所以也就只能依靠大家的不滿及問題,迫使婚紗業的消費制度能夠比現在更好! 而非只因法令未存,就自己摸摸鼻子消氣........

大家都希望有個公平的交易,不論是對消費者或者店家雙方都應該有一定的保障才是!

 

檢舉此篇回覆

文章5

活動0

發表日期2016年7月28日

我想請問各位,如果在展場上簽約,當時付完全額。

一年後由於該店沒辦法提供他們所承諾的服務,是不是可以要求全額退費呢?

 

檢舉此篇回覆
感謝您,於veryWed分享您寶貴的經驗,送出前請詳閱以下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