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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禮音樂的版權問題...



文章59

活動0

發表日期2007年11月22日

2007-11-22
想請問有經驗的人...婚禮音樂是否有版權問題?
因為和飯店的人討論時他們說希望能用正版CD
但是我們喜歡的音樂大都是MP3(很久沒買CD了說...)

我想是因為婚禮算公開場合,播放盜版音樂飯店也怕被抓吧!
但婚禮音樂有好幾首歌,不可能再去買一堆CD啊...
請教大家有什麼方法解決嗎?
謝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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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474

活動0

發表日期2007年11月22日

那到底用婚禮MV是合法的嗎?
我也很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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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1

活動0

發表日期2007年11月22日

使用音樂好像要跟
"財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
取得聯繫..然後他有表格可以讓你申請授權音樂喔
http://www.must.org.tw
02-25707557


從別的地方看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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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59

活動0

發表日期2007年11月23日

不會吧...要這麼複雜...
但是看別人的婚禮也是放MP3而已...
難道是我大驚小怪嗎?
這真是個好難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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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1082

活動0

發表日期2007年11月23日


那.....不能轉檔成普通撥放格式,
然後跟飯店說"這些我都有原版CD, 但分散在不同專輯裡的不同曲目,
若我將這七/八張專輯全部丟給你, 你能確定能每首歌照著我的意思及順序撥放嗎?"

還有可以問"如果我把這一堆正版CD給你們, 那到時後少掉任何一張....
你也知道婚宴場子裡人就是多, 任何東西都有可能莫名奇妙被拿走,
如果不幸發生了, 那你要怎麼賠我呢?"


再看看他們怎麼回復這些疑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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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12

活動0

發表日期2011年9月15日

我也是最近要結婚的新人,因為我的訂婚是在教堂舉行訂婚禮拜完後以歸寧宴的方式宴客,在教堂及餐廰,一般都會播放新人成長MV或婚紗MV,而為了避免這些影片過於枯燥,一般人都會加入音樂背景及配樂。但婚禮音樂所涉的版權問題,是會讓人困擾不已的,所以我就特別打電話去問了智財局。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02)2738-0007 轉182分機。

 

主要歸納幾點:

一、【正版cd只能供個人聽】

只要是我們所購買的正版cd,他的權限就是供「個人觀賞」使用,也就是你「個人」必須在【非營利的】情形下,使用這張cd,不能解讀為我可以複製或拷貝或用於婚禮場所播放,白話的來說,你的權限只有觀賞這個cd,而不能分享給別人,是封閉式的,非OPEN的。你買的版權只有供個人用,不是給別人聽的。

 

二、【公開播放未得授權就是侵權】

假如我拿這個正版的cd,請餐廳幫我播放,對不起,這個是「侵權」,就是侵害音樂著作人的財產權,因為你買的CD版權不是屬於「公開播放」的。

 

如果非得要有進場音樂,就必須要取得「音樂著作權人」的授權。通常是跟音樂公司、唱片公司洽談,或者透過所謂的「著作權仲介團體」(如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http://www.must.org.tw/2about_must/2-1.asp?swf=top_02)的「仲介」聯繫方式來取得音樂著作人的公開授權,對此,不同的播放都有不同的授權模式,有些以坪為單位計算播放價格,有些以人為單位計算,有些以年為單位來計算(關於授權方案可參【授權費率】http://www.must.org.tw/3license/3-3.asp?swf=top_03

 

三、【合理使用的過度解讀】

對此,有些人會援引所謂的「合理使用條款」來除罪,一般常見的是學者章忠信的說法【章忠信--結婚典禮 音樂及影片撥放違反著作權法?http://www.copyrightnote.org/eclqna/clqna.php?op=showcontent&id=204】,不過智財局的解釋是,此並非「合理使用」,並以中華民國96年07月06日令函案號:電子郵件960706令函要旨【註一】為其依據。

 

四、解決方式:

(一)不使用該音樂。

(二)取得授權。

(三)使用無版權之音樂(即著作權法第30條:著作財產權,存續於著作人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四)請樂團。

 

附記:由於婚禮音樂涉及到版權爭議,且可能會有法律的問題,提醒各位新人水水們要特別注意,免的因小失大,所以我還特別打電話去問我要放詩歌的【讚美之泉】,本來以為要經過很冗長的授權模式,就是支付15美金填寫電子申請書,後來讚美之泉的事工跟我說如果不是壓制CD給朋友,而在教會、餐廳配著成長PHOTO播放一、二首,就不用填寫電子申請書,我真是遇到天使了,不然我還在想說如果真的要付一大筆費用的話,那就只好放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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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一:智財局電子函

一、依著作權法(以下稱本法)第55條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所詢在飯店、餐廳等營業場所舉辦婚禮,以播音設備播放音樂CD作為背景音樂,不論係飯店提供或賓客自行提供音樂CD,就不同的顧客舉行之婚禮,屬經常性播放音樂之利用型態,不符合上述第55條所定之合理使用,而係屬公開演出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行為,應徵得音樂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否則即屬侵害音樂著作之公開演出權;另錄音著作之著作權人得依本法第26條之規定請求利用人支付使用報酬。至若實際播放音樂之人為賓客時,因如無營業場所業者提供播放音樂之機器設備,賓客當無法配合播放,因此二者均有參與公開演出之行為,惟因賓客於營業場所舉行婚禮時已支付相當費用,故應無違反著作權法之故意。相關著作權仲介團體之聯絡方式,請參見本局網站經許可之「著作權仲介團體之相關資料」,如需洽取授權請逕與上述協會聯繫。二、另查,坊間常有民眾在住家附近以「辦桌」方式舉辦婚禮,若婚禮主人以自己之播音設備播放CD,因喜宴賓客對婚禮主人而言,應可認為係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下之公眾,似不構成公開演出,自無庸討論合理使用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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