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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s!!消費者保護法修正草案--買賣契約 不限書面海報、說詞都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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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日期2002年5月31日

2002-05-31
買賣契約 不限書面海報、說詞都算

【記者鄭智仁�報導】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昨日審查通過消費者保護法修正草案,未來消費者簽約前,都可享有卅日以內的契約審閱期,業者不可再用任何理由要求消費者當場作決定;而為因應消費模式日新月異,草案也明訂「舉證責任轉換」條文,業者必須證明自己提供的商品或服務是安全的,而非由消費者負起舉證責任。

此次消保法翻修共增訂十一條、修正十條條文,是消保法自民國八十三年一月公布實施以來,修訂幅度最大的一次;消保會表示,過去母法不明確,多在消保法施行細則中規定,導致適用範圍屢見爭議;而消費環境也有改變,因此,此次草案特別針對電子商務及網路購物方面,增訂多項條文。

消保會表示,消費者簽訂定型化契約前,應看清楚契約內容,避免日後受限於契約,無法適時主張自我權益;草案中增訂,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訂立契約前,都應享有卅天以內的合理期間,供其詳細審閱全部條款內容,避免業者以「最後一天」或「名額有限」為由,逼迫消費者當場作決定。

電子商務及網路風行,消費爭議也層出不窮;草案規定,透過網路寄送電子廣告信件,與其他郵購買賣一樣,消費者無法事先檢視商品,應列入特種買賣範圍,消費者在購物七天內,不需任何理由,都可享有退費的權利。

消保法規定,定型化契約不得違反平等互惠原則,否則視同無效,所以修正案明訂,業者不得在契約中事先擬定「概不負責」條款;但一般消費者多以為「契約」一定要「白紙黑字」,此次修正案賦予明確定義,只要是業者預先擬訂的契約條款,都算定型化契約,形式不限於書面,包括以張貼、牌示、網路或口頭方式進行均含括在內。

另外,針對醫療糾紛或其他消費者舉證不易的消費爭議事件,草案特別明訂「舉證責任轉換」規定;原本消費者必須就自身有利的事實負起舉證責任,但具科技或專業水準的服務或商品,消費者很難有專業知識或能力舉證,因此草案規定,業者必須確保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務進入市場時,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的安全性,且必須負起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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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日期2002年5月31日

呵呵
慢慢等吧
還要送行政院院會(約二至三個月)
再送立法院各委員會審議數次(視利委審議狀況一至三個月甚至更久)
然後再一讀 二讀 三讀(到了這裡就比較快了)
加上法案審議會期不連續原則
看看明年的今天修正案完成立法程序了沒
我不抱太大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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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日期2002年5月31日

讓我們期待這個社會"明天會更好"

雖然屆時可能目前在這裡的姊妹都結完婚了

但對你們的其他親朋好友甚至下一代都還是有保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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