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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婚紗店訂約糾紛解決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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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日期2002年5月30日

2002-05-30
最近常見到網友在婚紗大展受不了糾纏或誘惑而簽下契約
後悔後造成的糾紛困擾影響心情
所以僅就再婚紗展中訂立的婚紗攝影契約若欲解除時的法律依據給予意見

婚紗展中所訂立的攝影契約屬於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九款的[訪問買賣]
即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在消費者之住居所或其他場所從事銷售
而發生之買賣行為
其中其他場所在我理解中應包括此種展覽在內

而依同法第十九條之規定
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得於訂約後七日內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
無須說明理由或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縱使業者在契約中另行規定限制縮短該期間或要求放棄解約權的條款亦歸於無效
而在解除契約後
雙方互負回復原狀的義務
即婚紗店有返還訂金的義務
而消費者若自業者受領贈品時
即應返還

所以建議應在訂約後七日內致店內進行消費行為
如適穿預約婚紗
以了解服務態度
如果苗頭不對就行使這個權利
以保護自己
但記得進行蒐證
紀錄自己已在七日內行使解約權
這時最好的方式就是存證信函
證明你曾經行使這個權利

至於直接在店內消費則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關於訪問買買的規定
屬於另外一個層次的問題
再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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