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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綠卡持有者,離美不得超過六個月的規定



Lv1 azu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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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日期2007年3月30日

2007-03-30
我家帥去年拿到臨時綠卡,也在九月中首次入境美國,一個月後離境。。


我們婚禮安排在429,本來打算在四月(婚禮前)再入境美國一次,但是恐怕臨時無法趕在婚禮前入境再出境,如果等結完婚之後再去,怕會牴觸到聽說的一項規定"綠卡持有者,離美不得超過六個月"

因為如果等結婚完再去美國,也是晚個一個禮拜左右的時間,帥帥心想不要寫白皮書,以免以後真的需要寫,而我們卻早以有很多請假的記錄

請問有經驗水水帥帥們,是真的超過六個月就很麻煩嗎?還是如何呢?謝謝!


(今天本來要打去AIT,沒想到他們很早就下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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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199

活動0

發表日期2007年3月30日

離開美國超過六個月會重新計算住在美國的時間
所以建議離美還是不要超過半年
好像是五年內待美國要待滿3年吧 ? (我忘記了)
申請公民時 移民局會請你把出入境資料填的一清二楚
共計五年來總共出國幾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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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 azul

文章632

活動0

發表日期2007年3月30日

iamshy7水水...

那麼逾期一點點看來是無妨嗎?


原來離開超過六個月會重計居住時間哦~~
謝謝,我會轉告帥...

規定好像是五年要滿2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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