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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付婚紗訂金真的不能拿回來了嗎



文章2

活動0

發表日期2006年11月12日

2006-11-12
我們經朋友介紹到高雄市中山與六合路口一家婚紗電看婚紗當場付了15000訂金,事後看到別家有更好的服務更好的專業 ㄡㄡ我們真的後悔了
之後我跟原婚紗公司交涉要退回訂金
對方說我們超過7天鑑賞期,只能用抵消費或是轉讓方式
想要問說有沒有水水聽過或遇過這種情形
難道到一定要帶人去用強勢的方式才能拿回錢嗎
一定要惡言相向嗎
我想最好的廣告就是口碑,老闆們想一想客戶們心不甘情不願的拍了婚紗,口耳相傳的會是好話嗎
另外,不少婚紗公司轉換相當快,我就上網查各婚紗公司的登記資料,哇.....找不到同名字的登記資料
我想,婚紗公司真良又不齊
大家一定要多考慮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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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90

活動0

發表日期2006年11月12日

我的婚紗公司有20天的考慮期,期間都可以退回訂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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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2 marcie

文章10000

活動0

發表日期2006年11月12日


我無意冒犯,但我很想問,
倒底有多少人明白訂金的意義?

訂金就是預定了,如果沒有履約,依法來說,賣方可以沒收訂金,只是一般訂金是不能超出價格的20%。

所以才在vw上一直勸導所有新人不要輕易付任何一毛錢的訂金,不論是500元還是25000元,都是一樣的。付訂金就是確定要履約,未履約本來就該賠償對方損失。俗果今天買方付了訂金,但賣方未履約,買方一樣可以要求賣方賠償啊。

例如賣房子也是一樣。付了訂,就算是有天大的困難不能買,或是不喜歡該物件所以不想買,訂金都無法要求返還的,因為下訂的意思就是決定要購買。

什麼訂金都一樣,一旦付出去,就很難拿回來。


就算是七天鑑賞期,也是被婚紗店拉進去或是在婚紗展被拉進去的客人付的訂金才算數。自行走進婚紗公司的,其實不含在這個保障裏。


Marc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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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78

活動0

發表日期2006年11月13日

Marcie水水

我覺得 『就算是七天鑑賞期,也是被婚紗店拉進去或是在婚紗展被拉進去的客人付的訂金才算數。自行走進婚紗公司的,其實不含在這個保障裏。』 這句話有點疑問
一樣是在這家公司消費
為什麼要分自己上門或是被拉進店裡的不同
是消費者保護法理面就有這樣的區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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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2 marcie

文章10000

活動0

發表日期2006年11月13日


======= 以下摘錄自網站 =======

極道盡言法律事務所 姜智逸 律師

「七日鑑賞期」是關於消費者保護法上「郵購」與「訪問買賣」的特別規定,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但是七日鑑賞期退貨的程序是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程序相當複雜,一般人往往很難做到。有網友會擔心,經郵購與訪問買賣的消費者,買到的商品發現有瑕疵,但是已經過了「七日鑑賞期」,想要退貨或換貨,請問消費者有這樣的權利嗎?商家會刁難嗎?  

首先要澄清的是,【七日鑑賞期主要目的是因為郵購與訪問買賣的消費者,沒有足夠的資訊與時間仔細檢視商品內容,不知道是否適合消費者的需求,因此無論商品有無瑕疵,只要消費者不滿意,無須任何理由即可退貨並解除契約,當然也可以退回買賣價金。」】

至於消費者買到的貨品有瑕疵,無論是否經過七日鑑賞期,都可以向商家請求換貨,若商家不願換貨也可以解除契約,將貨物退回並取回價金,這是屬於民法上「物之瑕疵」相關規定,與消費者保護法「七日鑑賞期」無關,消費者無須擔心。

當然還是要提醒您,如果您請求商家換貨,消費者與商家之間的買賣契約依舊存在,所以不能把買賣價金討回喔!

======= 以上摘錄自網站 =======


被婚紗店拉進去或是在婚紗展被拉進去的客人→屬於「訪問買賣」

自行走進婚紗公司的客戶,不屬於訪問買賣的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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