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於去年10月與台中聖雅典婚紗公司簽約。
合約內包含婚紗照,全家照,以及贈品部份。
 
問題一:
贈品包含30張幕後花絮相片入相本(就是宴客會場會看到的那種大相本,放在最後面的頁面)
 
當初業務說會由婚紗攝影師拍攝,這是口頭告知並未特地寫下。
但依據常理推測,找婚紗公司拍婚紗照,理應由婚紗攝影師負責全部的影像照片。
 
也就是說幕後花絮照片應由婚紗攝影師拍攝,但他從頭到尾都沒拍。
 
該公司發現後要求我撤消這個贈品權益。(也就是叫我不要印30張幕後花絮)
經爭取後,由我方隨行朋友所拍攝的照片來印製。
(拍照當天,攝影師允許有朋友隨行側拍和錄影,所以我方有較低解析度的檔案)
 
這就像去買鞋子應該附贈的鞋帶,
店家卻忘記給,事後還說要客戶自己去找原料生產鞋帶,不然就不要綁。
 
請問我是否有任何辦法追討公道?
 
問題二:
合約有包含「全家福照片20吋含框」。
照片於今年五月底拍攝完成,檔案由我編修。
我於七月拿到檔案並且修片完畢,欲傳給聖雅典婚紗公司去做輸出。
 
但該公司沒有提供可以傳送大型檔案的管道,如:ftp,或任何安全的網路空間,
也拒絕提供回郵信封讓我寄送檔案光碟。
那我該怎麼傳送大型檔案?心電感應還是飛鴿傳書??
 
後來我透過安全的網路硬碟傳送檔案(超過80mb)
但對方回應說由於公司裝修,電腦無人開啓。也沒人會下載。
要求我直接與下游沖印廠商連絡,就是不會幫我處理檔案的態度。
 
以上的溝通往來是透過信件,常常三四封才等到一封回信。
 
我是與聖雅典簽約,而非其下游廠商,竟然是我要自己去處理?!
 
此事件至此也已經拖延太久。
 
補充:
 
合約上未載明全家福應該在拍攝結束後多久輸出完成。
合約上有載明贈品事項,但贈品權益是否可經由法規追討賠償?
 
合約上未載明全部事項該完成的期間,是否會影響「三個月追訴期」的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