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竟然在臨盆前被資遣 >.



文章57

活動0

發表日期2007年4月19日

2007-04-19
今天上完班5:10正高興的準備下班時,竟然再5:11分時被通知資遣,而且當場被強迫簽下離職申請書,打包東西明天不用來ㄌ....還很噁心的跟我說明天會把遣散費和這個月的薪資會給我.超噁的!!白天時還好意的在問我中午要不要訂便當,竟然連幾分鐘通知時間都沒有,下班後就直接拿單子來逼我簽離職......
真是爛公司假公司...虧它還在竹科園區裡立足,老闆還是跟馬英九一群人同一掛的好朋友,有好後台就可以對即將臨盆的人這樣嗎,連兩個月少少的薪水都不付,虧我們還很認真的幫他作假的GMP data 寫的要死要活,真想公佈他的姓名,公佈他賣的試劑其實GMP來查廠時的東西都是假的....氣死我ㄌ,氣到一直在宮縮 > <


即將滿38週的可憐孕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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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1

活動0

發表日期2007年4月19日

這絕對要去告的啊...
資遣孕婦最容易到的贏啦...
加油...先去科管局吧..找勞資組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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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 meme68

文章1484

活動0

發表日期2007年4月19日

直接去勞工局申訴吧
資遣孕婦是最容易申訴成功的
而且公司除了補你錢,還會被勞工局申誡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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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332

活動0

發表日期2007年4月20日

直接找民代幫你忙,不是要選舉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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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3439

活動0

發表日期2007年4月20日

水水找相關管道申訴去
到底是哪一家啊
說說唄~我的朋友最近也即將臨盆
也很怕遇到這樣ㄟ
妳別生氣囉
要好好保重身體啊 為了小bb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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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85

活動0

發表日期2007年4月20日

沒錯..水水...
可以去申訴喔~~
我有個朋友,她因為被資遣..
沒工作後先去申請失業補助
結果被查到,她的老闆未在一定時間前告知要離職...
結果被罰了快10萬塊!!!
我們大家都覺得活該...!!
所以這是一定可以申訴的喔!!!
^___________^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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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 polk

文章48

活動0

發表日期2007年4月20日

哈~~你的小寶貝真的帶財耶!
根本不用生氣!
安心等寶寶出生囉!
你是穩贏的!
不用去上班外可能還能拿到一大筆錢喔!

去申訴囉!
照理你公司除了要貼你生育津貼,
還要賠償你這段時間的收入,(到申訴成功)

另外,
這公司沒搞清楚勞基法吧!
資讉人還得去勞工局申報耶!
竟敢叫孕婦走路!!
只能說白目到極點了!!

加油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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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166

活動0

發表日期2007年4月20日

提醒你喔!資遣有預告期
如未有預告期則要換成錢喔!所以資遣費要好好算 不要吃虧了!
另外資遣費不是用本薪計也要注意喔!是用你前六個月所有因工作領的經常性薪資
所以本新 伙食津貼 加班費 職務津貼.....都要納入喔!
並且要開給你證明書 你可以去領6個月的失業給付
另外生baby之後的勞保給付也要注意喔!
(這點要打電話問勞保局 生bb前夕失去勞保身分是否仍可請原公司代為申請生育給付)
否則這樣就損失幾萬元喔!!還是免稅的喔!

處理過資遣的Ire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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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3079

活動0

發表日期2007年4月20日

其實水水也不用太生氣
基本上要是申訴可以處理好的,申訴就好
這樣資遣的,公司通常都會優於勞基法,讓你申訴不成功
也就是將預告的費用+資遣的費用+薪資優厚的給你
被資遣後,政府還會給你一條六個月的薪水

另一方面,園區在資遣員工通常都是馬上告知你不用上班
或是等你明天刷卡不過時,派保全陪同你整理你的東西
站在公司的角度來看,這也是保護公司的一個方式
就像水水説的公司的醜陋面,它也讓你帶不走那些虛偽的資料
也就是防止有一天你會公布他的機密也好,敗行也好...是不是這樣的呢??

我覺得,錢拿到就好,至於公不公布那些事...38w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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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270

活動0

發表日期2007年4月20日

哪一家爛公司啊?
為什麼這些公司的人事都是白痴嗎?
竟然勞基法都不先唸一唸?

水水不要怕!
我們公司也曾搞過一樣的白目事,
我們也是生技業啦,
在竹南, 號稱"國家"的呢,

主管竟然叫孕婦回家生孩子就好了!
哼, 告到勞工局去,
還不是嚇死了,
趕快叫她回來上班,
福利薪資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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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2 einer

文章946

活動0

發表日期2007年4月20日

第十六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第十七條(資遣費之計算)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以你的情況,他沒有提前預告,這些天數都是要計入資譴費裡的,公司少提前幾天就要給你那幾天的薪資。

另外,勞工局請領失業給付申請書,不是公司自己寫的那一種,表格在勞工局,要拿去公司請公司用印。

依勞基法第十九條,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之請求服務證明書,雇主不得拒絕。

若公司拒絕配合用印,則請求勞資爭議協調處理,附協處證明書向勞工局申請協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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