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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刷卡買機票的受益人



文章84

活動0

發表日期2002年10月22日

2002-10-22
dear all~~

我與妹妹要相繼結婚....

妹妹一直很不安...

長了這麼大...尚未回饋父母...

就要結婚了....

而依照台灣的法令....

刷卡買機票所附加的保險...

其受益人為法定繼承人...


所以婚後的法定繼承人...

一定為夫婿....

若夫妻同時罹難時...

又無子女.....

那麼依照國內法令...

先生與妻子...之受益人順位為何?

都是男方之家人嗎???

那麼對養育拉拔我們長大的娘家

是否又太不公平ㄌ呢?

況且..一但男方的人收受受益

款項後....

基於私心...一定會歸還給

女方家人嗎?

再者,除了夫婿...男方其他的人員...

依照親屬關係...應該只是姻親關係吧??

是這樣的嗎???

又萬一...結婚後蜜月當天....

即遭逢不測...

那麼娘家的至親...!@#$%^

不但痛失愛女或至親...

甚至有的人連生活都失去了依靠

有無了解這方面法令...或從事保險之水水

能回答我這方面的疑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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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574

活動0

發表日期2002年10月22日

轉載自台灣法律網

遺產的繼承人,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故遺產的法定繼承人,有配偶繼承人及血親繼承人:

(一)配偶繼承人

指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死亡時)有合法結婚之配偶且未終止夫妻關係者。至重婚配偶有無繼承權?應區分該重婚係發生在民法親屬編修正前或後,如在民國七十四年六月四日以前重婚者,依修正前民法第九百九十二條之規定,在未經利害關係人向法院聲請撤銷前,其婚姻關係並非當然無效,則後婚之配偶仍有繼承權,其應繼分按配偶人數平分配偶的應繼分。至妾並非配偶,故對夫的遺產無繼承權,惟夫生前如對該妾有繼續扶養的事實時,應由親屬會議酌給遺產(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條)。

(二)血親繼承人

血親繼承人有先後順序,如有先順序繼承人,則排除後順序的繼承人。血親繼承的順序如下:

1.直系血親卑親屬

包括婚生、收養之子輩及孫輩。但子輩主張繼承者,則孫輩即無繼承權,須俟子輩全部拋棄或依法已無繼承權,始得由孫輩主張繼承,其應繼分按人數平均計算。

2.父母

為第二順序法定繼承人,於無第一順序繼承人時,始由父母繼承。父母,包括親生父母與養父母,但養子女與其本身父母間之權利義務被停止(民法第一百零八條),故收養關係未終止前,本身父母,對於出養子女之遺產無繼承權。另繼父母子女間,不發生法定血親關係,僅成立直系姻親關係,其相互間無繼承權。又父母縱已改嫁或另續弦,對於其子女之遺產,仍有繼承權。

3.兄弟姊妹

為第三順序法定繼承人,於無第一、第二順序繼承人時,始得繼承。所謂兄弟姊妹,含全血緣(同父同母)及半血緣(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之兄弟姊妹。另親生子女與養子女,及養子女相互間,亦係兄弟姊妹,自有繼承權。

4.祖父母

為第四順序法定繼承人,於無第一、第二、第三順序繼承人時,始得繼承。所謂祖父母,包括外祖父母。另養父母之父母,亦得為養孫、養孫女之繼承人。


有關其他繼承權部分的問題可查看下列網站
http://www.lawtw.com/cgi-bin/dbboard/forums.cgi?forum=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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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574

活動0

發表日期2002年10月22日

當你購買任何保險時,其受益人可由你指定,通常最好有二人以上受益人,你可以選擇由此二人平分,或指定先後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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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84

活動0

發表日期2002年10月23日

Dear Sabrina~~~


真的很感謝妳...

我告訴妹妹後...

她終於笑顏逐開...

準備歡喜當新嫁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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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您,於veryWed分享您寶貴的經驗,送出前請詳閱以下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