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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的財產是分開好還是一起好?



文章1908

活動0

發表日期2002年3月24日

2002-03-24

我和男友是身無百兩銀的一窮二白。
住在一起之後,我和男友每月把一定的額度放在二人的銀行戶頭。

因為之前花用也不多,頂多只是吃吃喝喝。比較沒有仔細打算。
現在男友變先生了,也打想要買房子置產等等(只是用想的而已)

以前是我的收入比較多,下一個年度之後是他比較多。

要如何處理二人的收支及財產,將來(例如離婚時?)才會比較好

(好笨的問法。)

想請教各位婚後是如何理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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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385

活動0

發表日期2002年3月24日


呵呵,大阪花嫁是婚前就已經打定主意,
房子還要繳的30年貸款由銀行直接從他的帳戶扣繳,
水電、車位和管理費也是大阪新郎要負擔(因為房子是他的名字)
至於兩人生活雜支開銷則由我負責

最重要的是大阪新郎到現在還不知道我究竟一個月有多少收入,
我一直很賴皮的說,
「哪有賺多少,女生賺得當然比你少」

將來萬一有萬一的時候,日本法律比較保護弱勢的一方(女性?)
就算房子沒有我的名義,我還是可以跟他要來當贍養費。
存款?當然沒有放在日本囉,繼續放在台灣的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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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 melow

文章392

活動0

發表日期2002年3月24日

我想假如是分開財產的話, 應該要看妳是否婚前有不動產, 還有妳未來老公是否想做生意嗎? 假如兩個都不是, 共同財產對妳並沒損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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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 ivymai

文章18

活動0

發表日期2002年3月25日

當初我和男友合買新房子時,也遇過同樣的問題,
後來我們決定財務分配方式也像大阪花嫁一樣,
房子登記他的名字,
所有的稅金和水電.瓦斯等都由他付,
我只支付生活上的零星開支,

但是有一點很大的不同是,
台灣的法律對女性是比較沒有保障的,
我是之前上網搜尋的,
如果沒有特別去登記的話,一般都是由男方負保管之責,
也就是說女方婚前的財產,雖然名義上是歸女方擁有,
但經男方若經女方同意,得行使處理之責,
另外男方婚前的財產,經同女方同意,還是由男方行使處理,
所以女方並沒有保管權,只有同意權,
所以目前仍有一些團體在爭取保障女性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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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1908

活動0

發表日期2002年3月25日

japansara沒有什麼恆產,但是男友在四月之後會自已出來做小生意。這樣子的話是不是財產合在一起比較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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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 CT

文章759

活動0

發表日期2002年3月25日

我們算各自分開!

一般所有開銷都是用老公的信用卡刷
而我的錢就當是我們不動產基金囉
非不得已,是不會挪用的....

但我想最重要是
你還是要和另一半溝通
因我想每個人經濟情況都不一樣...
參考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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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574

活動0

發表日期2002年3月25日

台灣法律對女性的保障不夠,所以我們要先小人後君子。

如果女方父母在婚前有贈送房子股票珠寶作為嫁妝,記得要到法院做公證,表明那是女方的特有財產,即使將來離婚,男方是無權分一杯羹的。

如果房子是婚後才買,最好登記在雙方名下,才不會發生男方把房子賣了女方還不知道。

因為如果房子是婚後才買卻登記在男方名下,而房貸是雙方一起繳,到時離婚,女方需要舉證來證明當初有付一半房貸,所以千萬不要給現金,一定要是支票或轉帳,到時有證明可舉證。

男方若因做生意向銀行借款需要保人,女方願不願意做保就看你啦,因為到時男方跑了,保人是要負責償還債務。

我們只是以防萬一,如果相愛百年,財產是分開或在一起都沒關係。只是我們都不知道將來會怎樣。所以要趁相愛時把錢說好如何處理,因為當他愛你時,你說怎樣就怎樣,等到離婚時就太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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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10

活動0

發表日期2002年4月15日

夫妻財產制
問: 現行的夫妻財產制有哪幾種?
答: 現行的夫妻財產制可分為法定財產制和約定財產制。夫妻可在婚前或婚後以契約選擇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做為他們的約定財產制﹝第1004條﹞。若夫妻並未約定,則適用法定財產制,即聯合財產制﹝第1005條及第1016條﹞。
問: 何謂共同財產制?
答: 即夫妻將其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而為夫妻之共有財產之制度,稱為共同財產制﹝第1031條﹞。夫妻亦可以契約訂定僅以所得為共同財產﹝第1041條﹞。
問: 哪些財產是為特有財產?
答: 下列財產是為特有財產:

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
夫或妻職業上必須之物。
夫或妻所受之贈物,經贈與人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第1013條﹞ 除此之外夫妻亦可以契約訂定以一定之財產為特有財產﹝第1014條﹞。 此規定亦適用於關於分別財產制之規定﹝第1015條﹞。

問: 在共同財產制中,共同財產之管理權歸屬何人?管理者在處分財產時是否須得另一方之同意?
答: 依本法第1032條規定,共同財產是由夫管理。原則上夫在處分共同財產時應得妻之同意。但為管理上所必要之處分則不在此限﹝第1033條﹞。
問: 若使用共同財產制的夫妻在離婚後財產該如何處理?
答: 夫妻在共同財產關係消滅時,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夫妻各得共同財產之半數﹝第1040條﹞。
問: 何謂分別財產制?
答: 即夫妻各保持其婚前與婚後之財產的所有權、管理權及使用收益權之夫妻財產制﹝第1044條﹞。此是目前最能保障妻之財產獨立的夫妻財產制。
問: 在分別財產制中誰該負擔家庭生活上之費用?
答: 在分別財產制中並無明文規定夫妻的特定一方該負擔家庭生活上之費用,不過若依本法第1048條規定來看是由夫負責,但夫得請求妻亦對負擔家庭生活上之費用做一些負擔。
問: 何謂聯合財產制?
答: 除特有財產外,結婚時屬於夫妻之財產,以及婚姻關係存續中夫妻所取得之財產皆為聯合財產﹝第1016條﹞。而夫妻若在結婚時未訂定其他財產之契約則均適用此一財產制﹝第1005條﹞。
問: 在聯合財產制中有關財產之所有權該如何處理?
答: 依本法第1017條規定,在聯合財產制中夫或妻於結婚時所擁有之財產,以及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之財產皆為夫或妻之原有財產,故亦各自保有其所有權。而不能證明為夫或妻之原有財產者則視為夫妻共有之原有財產。
問: 在聯合財產制中誰該負擔家庭生活上之費用?
答: 家庭生活上之費用原則上由夫負擔,也因此故丈夫對妻之原有財產有使用收益的權利。但使用後若有剩餘之部分其所有權仍歸於妻﹝第1019條﹞。而若夫無支付能力時則須由妻就其財產之全部來負擔﹝第1026條﹞。
問: 在聯合財產制中,聯合財產之管理權歸屬何人?管理者在處分財產時是否須得另一方之同意?
答: 依本法第1018條規定,聯合財產是由夫管理。但若雙方約定由妻管理者則從其約定。原則上夫在處分共同財產時應得妻之同意。但為管理上所必要之處分則不在此限﹝第1020條﹞。
問: 若使用聯合財產制的夫妻在離婚後財產該如何處理?
答: 依照本法第1030條之規定,聯合財產之分割除另有規定外,妻可取回其原有財產。而妻之特有財產原本即為妻所有。但在1930年制定的舊法中,妻因勞力所得之財產屬妻之特有財產,不過在實際上會產生的問題是:若妻某些財產,特別是不動產一類之財產,即使是以妻之名登記,除非妻能證明此為其勞力所得,否則仍視為夫之財產。此不合理之規定在1985年修法時已獲修正,故在1985年6月3日之後登記在妻名下之產業即為妻所有。但在1996年的修法行動中更進一步將本法做了以下之變動:
1996.9.6新法在民法親屬編施行法增定第6條之1,條文如下:

第6條之1: 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六月四日以前結婚, 並適用聯合財產制之夫妻, 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以妻之名義在同日以前取得不動產, 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於本施行法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六日修正生效一年後, 適用中華民國七十四年民法親屬編修正後之第一千零十七條規定:

婚姻關係尚存續中且該不動產仍以妻之名義登記者。
夫妻已離婚而該不動產仍以妻之名義登記者。
這次修改的意思是:以往若某一不動產是在1985年6月4日前取得、且登記在妻之名下, 除非妻能舉證該不動產為她的特有財產, 否則所有權仍為夫擁有; 今新法對舉證之責任則有相反的規定, 1985年6月4日前取得且登記在妻之名下之不動產, 除非夫能在1997年9月6日前舉證該不動產為其所購, 否則該不動產即為妻之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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