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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已經下訂金了~~還能要求退訂嗎?或是退部分ㄋ



Lv1 小麥

文章10

活動0

發表日期2005年6月29日

2005-06-29
唉呦~~下訂太快了..上頭滿是對台南/喬緻雅婚紗館..不好的負評耶!不知可不可以退訂ㄟ....雖然"陳金鋒和陳致遠"的結婚照都是他們家拍的...可是~~可是^~^"....唉呦!怎咪辦...已下訂金$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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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57

活動0

發表日期2005年6月29日

你的訂金會不會付太多了,之前我同事也遇到跟你同樣的問題,我還打到消基會去問,消基會告訴我不可能退,雖然有7天鑑賞期,但這一條在婚紗是不適用因在簽約單上就有註明一旦簽了就無法退除非婚紗店大發慈悲否則是不可能退,婚紗店會要你轉其他消費,我另一個同事從a轉b他付了15000只退10000,自己認賠5000,有時不要太相信廣告要親自去看及先問週遭朋友先探聽,你可試試去跟他們談或許他們願意讓你全退也不一定,祝你好運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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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 iwj423

文章356

活動0

發表日期2005年6月30日

哈囉!

你真的下得有點多,不過我朋友當初也是這樣的情形,後來別家婚紗店願意幫他們吸收那10000訂金,你要不要去問問看別家呢?搞不好會有轉機哦!

樂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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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55

活動0

發表日期2005年7月3日

建議直接詢問消保官,以下資料載自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網站:

婚紗攝影(禮服租售及拍照)契約範本

本 契 約 於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經 甲 方 攜 回 審 閱 。 ( 審 閱 期 間 至 少 為 五 日 )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立契約人甲方:

住 居 所:

聯絡電話:

身分證字號:

立契約人乙方:

營業所:


聯絡電話:

營業登記字號:

 

婚 紗 攝 影 ( 禮 服 租 售 及 拍 照 ) 契 約 範 本 ( part 1)


茲 為 下 列 婚 紗 攝 影 ( 禮 服 租 售 及 拍 照 ) 事 宜 , 訂 定 本 契 約 , 載 明 雙 方 之 權 利 義 務 關 係 如 下 , 俾 資 共 同 遵 守 :

第 一 條 甲方與乙方應就本契約所附表格之約定事項詳為記載;該表格所載雙方約定事項為本契約之一部。

第 二 條 乙方依據本契約完成之相關工作,應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及品質無瑕疵。
第 三 條 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本契約所約定之事項者,乙方免給付之義務,甲方亦免給付價金,契約全部不能履行或非全部不能履行,而其履行對甲方無利益時,甲方得解除契約。但乙方提出之替代方案經甲方同意者,契約以重新協議之內容繼續。
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遲延給付者,乙方不負遲延責任。
第 四 條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攝影等工作有瑕疵者,甲方除得定七日以上之期限請求乙方重新製作或修補外,並得請求賠償其損害。
乙方不於前項所定期限內重新製作、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或修補顯無意義者,甲方除得逕行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賠償其損害。
第 五 條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給付遲延者,甲方得逕行解除契約,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第 六 條 甲方於約定之化妝、試穿、攝影等期日內,應配合乙方為必要之協力行為。
甲方不於前項期日內,為必要之協力行為者,乙方應以書面定七日以上之期限,催告甲方為必要之協力行為。
甲方不於前項期限內,為必要之協力行為者,乙方得解除契約,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第 七 條 甲方應於約定之選片日期至乙方之營業所選擇毛片,於約定之取片日期至乙方之營業所取回相片。甲方不於約定之期日選擇毛片或取回照片者,乙方應訂七日以上之期限,催告甲方選擇毛片或取回照片。
甲方不於前項期限內,選擇毛片或取回照片者,乙方自該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負其責任。
雙方同意甲方不於第一項期限內選擇毛片或取回照片者,乙方經保管六個月後得請求收取報酬及保管費,並銷毀毛片或照片,終止本契約。
第 八 條 甲方得隨時終止契約,但因契約終止對乙方所生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
第 九 條 經甲方選定部分之底片、毛片,其著作權歸屬甲方,乙方應連同照片同時交付予甲方;未經甲方選定部分之底片、毛片,乙方應予以銷毀。
第 十 條 非經甲方之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就依本契約完成之攝影作品及其他著作物,為其他之使用或利用。
乙方違反前項之規定,致對甲方造成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 十一 條 乙方應確保其為履行契約所提供之衣物、工具或場所等,無安全或衛生上之危險。
第 十二 條 乙方得收受定金,其金額於不超過本契約總金額的百分之二十範圍內,由雙方約定於附表中。
第 十三 條 租借之禮服無滅失、毀損情形時,乙方應無息返還收受之押金。
第 十四 條 本契約共計乙式兩份,由締約當事人雙方各執乙份。
乙方不得向甲方要求收回契約書。
第 十五 條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民法、消費者保護法及相關法令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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