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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證書的日期跟宴客時間不同天,觸犯偽造文書罪嗎?



文章9

活動0

發表日期2003年10月28日

2003-10-28
請大家幫幫忙...我快被學校人事整死了
我是位小學一年級的老師,結婚的宴客日期是11月2日,就在這禮拜天,由於公務人員請假規定一個月內要請畢婚假,但由於顧及課務及學校研習的關係,我想要12月中才請婚假。學校人事非常刁難,簽呈不給過就是不給過,雖然校長說他沒意見,但是他也要顧及人事的面子。所以我想,可不可以用結婚證書的日期來請呢?因為我跟老公還有兩方的爸爸媽媽都沒有意見,而且法律條文上並沒有載明一定要使用喜帖來請假呀?但是學校人事一直說我這樣犯了偽造文書罪.....我真的不懂...為什麼???
為了婚假要延請...弄得即將要結婚的我...一個頭變兩顆大...心情起起伏伏..還要照顧學校的一堆毛頭..擔心他們即將要到來的注音符號闖關還有紙筆測驗...
嗚嗚嗚嗚嗚..懇請瞭解法律條文的水水們幫幫忙..解答我的疑惑囉...謝謝 謝謝∼∼∼

覺得人事很複雜的丫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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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104

活動0

發表日期2003年10月28日

我也是小學老師
我就是用結婚證書的日期請婚假的
因為我是公證結婚
而且還沒宴客

我問過人事
請婚假可以依據1.結婚證書2.喜帖日期
下面這是人事的回答,給你參考:

照規定來說,「因結婚者,給婚假十四日,因特殊需要經校長核准者,得於一個月內分次請畢。在結婚前七日內因籌辦婚事需要,得請婚假,但其合計日數,不得超過規定假期。每次請假不得少於半日。」
但其實結婚日的審查,端看貴校校長(人事)願不願意幫你,因證明需要結婚證書,戶籍謄本(或喜帖)來請結婚補助及請婚假,

我想,不知道為什麼人事這樣為難你?
在法理上站得住腳後,問問看人事如何才能請到您想要的日期

希望幫得上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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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798

活動0

發表日期2003年10月28日

雖然我不太懂學校老師該怎麼請假
可是法律又沒有規定結婚當天就要立即宴客啊
只是請個假,怎麼扯到偽造文書去了呢?? 真奇怪
這樣的人事真的很討厭耶,人家是喜事,他這樣很奇怪!
我只是替你打抱不平而已,好像幫不上忙>_<

不過,我有疑問
現在結婚不是採登記制了嗎??
以你作例子,若是11月底才去登記,證書上是寫11月底結婚的
那樣算不算犯規呢??
若不算的話,你就可以拿結婚證書去請12月中開始放假了^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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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4454

活動0

發表日期2003年10月29日

我也不是很懂這
但我是先公証後宴客
公証一定就會有結婚証書92.01.26
我宴客也沒有馬上,是在93.01.12
差一年耶!這樣喜帖跟結婚日當然不一樣囉
法律也沒規定一定要結婚當天宴客啊

我聽我老公說,他們的婚假只要在半年內請掉就以了
他也是用結婚証書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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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10

活動0

發表日期2003年10月29日

我有留一封私人信件給你,去收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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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 科科

文章14

活動0

發表日期2003年10月29日

1.公證結婚的日期與宴客日期可以不同,法律上並沒有規
定必須同一天.因此並無涉及偽造文書的問題.

2.既然請婚假可以以喜帖或公證結婚證明書聲請,你當然
可以選擇以喜帖或公證結婚日期請假.

3.因為你沒有說你的公證結婚日期,ㄧ般來說,應該是先
公證結婚才宴客,你的情況好像是11月2日宴客,然後
才因為請婚假再去公證,是嗎?如果是這樣,因為宴客
中如果有儀式,等於你已經結婚ㄌ,沒有必要再去公證,
但是你要去公證也沒有關係,因為公證只是證明你們
的婚姻存在,你向人事室強調,你是確保權益再去公證,
這樣何來偽造文書ㄋ?加油,爭取你應享有的權利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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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9

活動0

發表日期2003年10月29日

謝謝各位水水們∼雖然這幾天為了這件事跟人事弄得很不愉快..(她還跟去幫我講話的老師說我態度不夠好)但是許多同事以及你們的幫忙及解說,讓我覺得心情愉快許多。
我想...她一直是以公務人員跟老師不一樣的心態來處理,強調我非專業不能取代....拿一堆法律條文給我看,說我沒有理由寫簽呈延請婚假。教師畢竟不是公務人員,每天面對的是一群活生生的孩子,不是公文。不是丟了就能走,因為回來以後要面對更多的問題。所以我才會想說可不可以用個讓她沒話說的合法憑證來請假?她就丟給我...偽造文書...四個字。
我們11月2日當天是要宴客,但沒有簽註結婚證書的儀式..如果需要,當然可以在12月1日去公證結婚..雖然有些多此一舉,但我希望自己能在法理上站得住腳,雖然人事還是很堅持(真的非常堅持)..不讓我延請。但我現在只想要討回一個公道。婚假不管請不請,我都希望能得到一個合情合理且合法的說明!
在此先謝謝各位的大力支持。我會努力的:)
要堅強的新娘^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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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 vert

文章31

活動0

發表日期2003年10月29日

yatoliu你好:

其實你們學校人事室的說法應該是沒錯的,就這件事,他應該是沒有刁難你。

在公務人員請婚假的規定上,
婚假的起算日是實際結婚當日,且一對新人不論採取公證結婚或宴客之方式,其實際結婚之日永遠只有一天,不會出現兩種不同的日期,
因為結婚只要有兩個以上證人、公開儀式就會成立、生效。
之所以規定請婚假應附具喜帖或結婚證書,係因以現在國內結婚之方式而言,
有人係以宴客方式為之,亦有人係以公證結婚方式為之
公證結婚,新人可取得結婚證書,而結婚證書上都會登載實際之結婚日期,以之作為結婚之證明,即成可行之方法
然宴客時,未必會簽署結婚證書
而參與婚宴之人,皆認知該日即為男女主角結婚之日,
婚宴又多係公開為之,所以一般而言,新人們在宴客當天都已經完成法律上結婚應備之手續,既然已經結婚,又沒有簽署結婚證書,那公家機關要如何得知新人實際結婚之人呢?這時喜帖就成為一項可供證明之依據了。

以你的情形來說,你的實際結婚日應該是11.02,就算12.01去辦公證結婚,因為你在11.02就已經結婚了,所以12.01這個公證結婚根本上就是無效的
而且,如果你們學校知道你11.02結婚,又同意你拿12.01的結婚證書來請婚假,除了你本身會觸犯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外,你們學校同意的公務員也會觸犯同法第二百十三條公文書不實登載罪,還是別為難人事室吧。

最後,以一個法律實務人的角色,建議你還是別觸法,
真想延後請婚假,還是乖乖的簽請主管核准吧
至於簽呈的內容,或許你可以在為何要延後請婚假的理由上就你是如何的有使命感,多想把學生教好,不希望因為私事而影響學生受教的權利等多所著墨,我想,任何一位主管看到這樣冠冕堂皇的理由,應該都會同意吧。

祝你好運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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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9

活動0

發表日期2003年10月30日

謝謝上面水水專業的解說..其實不到不得已,我們也不想用這種鑽法律漏洞的方式。一開始就是學校人事不讓我寫簽呈,才會引發後面一連串的衝突。我第一次帶一年級,所以承認在很多地方並沒有做得很周到,雖然很多人說妳就別管了,反正放了就去吧,回來再善後。但是...我仍然認為這是我的權益,為何不讓我把學生的測驗處理完,安心的放假。學校人事最後讓我寫簽呈,但是他在我短短的簽呈後面,附上了一大篇的附註,寫出一堆法律條文,說明我...非專業不可取代....不應批准等等..。我覺得我是專業,至少在孩子的測驗完成之前有不可取代的部分,那又如何認定呢?而且簽呈只要主管機關核可,也就是校長同意,即可生效,人事的簽註方式算是刁難吧。因為校長雖然想批可,但又怕簽了以後人事會沒面子。我覺得,情理法,法很重要,但是否也該顧及情與理。
很謝謝上面水水專業的解說,我不會再用結婚證書來與人事爭執,目前也不會再去找人事了。
校長現在的傾向是會同教務及輔導(我們班有一個暴力傾向嚴重的孩子)也加註意見,他再批。...一切就等校長的簽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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