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結婚流程
  • 籌備心得

【重要】行政院核定婚紗攝影服務定型化契約規範-遇到爭議終於不用到處找條文找規定



文章118

活動0

發表日期2019年5月29日

2019-05-29

同婚也適用喔!!

消保處核定婚紗攝影服務定型化契約規範

終於核定了婚紗攝影相關法律

不用再到處找條文找規定了!!!這條都包在裡面啦!!

 

行政院18號核定「婚紗攝影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規範業者收取之定金不得超過契約總金額百分之二十;禮服押金不得超過契約總金額百分之十;經消費者指定之攝影師或造型師,業者不得任意更換等,提供消費者拍攝婚紗更完善之保障。


    經濟部於民國88年公告「婚紗攝影(禮服租售及拍照)契約範本」作為行業行政指導。為使實務上常見之消費糾紛處理有所準據,該部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授權,研擬具有法規效力之「婚紗攝影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經行政院進行審查後予以核定,相關規範重點如下:


一、    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三日:實務上常見消費者於未清楚瞭解契約內容之情形下,因促銷話術當場簽約而反悔之案例,為預防消費糾紛,爰明訂契約審閱期間。(應記載§1)


二、    各服務階段收款之上限:婚紗攝影服務契約訂立後,通常需經過一段期間方能完成全部之服務,為衡平雙方當事人之權益,明訂業者收款上限如下:
(一)    業者若有收取定金,其不得逾契約總金額百分之二十。
(二)    定金及選定禮服或擇定拍攝日期所收取金額之累計,不得逾契約總金額百分之五十。
(三)    定金、選定禮服及拍攝所收取金額之累計,不得逾契約總金額百分之六十。
(四)    定金、選定禮服、拍攝及選定樣片所收取金額之累計,不得逾契約總金額百分之八十。
(五)    業者若有收取禮服押金,其不得逾契約總金額百分之十。(應記載§4)


三、    外景拍攝之風險分擔:因外景拍攝之天候與雙方約定不符致無法完成拍攝時,得由雙方約定另擇期拍攝或以其他拍攝方式替代。另擇期拍攝,如須再次造型、化妝,除另有約定外,業者不得收取費用。(應記載§6)


四、    選定樣片及照片之著作權歸屬:經消費者選定之樣片及照片,除另有約定外,其著作人為業者,著作財產權人為消費者。(應記載§10)


五、    未經選定樣片及照片之使用限制:未經消費者選定之其他樣片及照片,除經書面同意者外,業者不得使用,並應銷毀。業者若有違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應記載§11)


六、    指定攝影師或造型師:
(一)    消費者如有指定攝影師或造型師,業者不得任意更換。
(二)    被指定人員因故無法提供服務時,業者應立即通知消費者重新選定。
(三)    消費者已支付指定費而不願重新選定,得終止契約,並得請求加倍返還所收取之指定費。終止契約時,業者應退還尚未提供服務之報酬。(應記載§13)

出處:行政院

  • 加入最愛

  • 檢舉文章

  • Line分享

  • FB分享

感謝您,於veryWed分享您寶貴的經驗,送出前請詳閱以下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