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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推不專業樂團音畫
我們是在這裡徵求晚宴當天表演廠商 ,
經過幾次幾次溝通確定找了音畫樂團,
該樂團在契約上要求支付餐費400元,
可是宴請當天樂團的人竟然在表演空檔,
在未經我們的同意下自己吃現場的餐食,
而當我先生詢問樂團人員,你們怎麼可以吃?
得到的回應是,攝影師工作人員可以吃,為什麼我們不能吃,
我們真的當場傻眼(攝影師是我們邀請的朋友無誤),
先別說自助餐點ㄧ個人將近1400, 樂團五個人就將近7000.
怎麼可以在未經同意的情況下就自行取用餐食
而後我們已經開始送客,
送客到ㄧ半我先生只好丟下我去叫樂團出來,
因為樂團的人躲在休息區根本沒有在原訂預備區就定位!
宴會當天是喜事,我先生也同意最後已不支付原400餐費付了尾款,
但對於上述的情形我們對樂團的服務感到很失望,
也在這裡分享我們的經驗給各位新人。
我想請問各位有經驗的新人,分享個人經驗是否違法。
謝謝。
1.2013年12月29日我方「音畫優質室內樂團」與貴方簽訂演出合約,於履約過程貴方指摘我方藝人自取餐食與未依指定位置就座演出等情事,係屬民法上債之履行紛爭,貴方倘認受有損害,依法應行民事訴訟程序定紛止爭。
2.查我方藝人的組成均出自於國內大學音樂學系,係學有專精的人才,具有高度專業水準,過往曾以「音畫優質室內樂團」承攬多起結婚宴客典禮深獲好評,然於2013年1月12日晚間10時貴方竟在不特定準新婚男女得以共見共聞之「非常婚禮」公開網站(連結網址:http://verywed.com/forum/expexch/2792639-1.html)將系爭尚須民事法律定奪之糾紛且純屬貴方個人認知與感受之評價,倘對我方之負面評價係於貴方特定親友間指摘,乃屬私人領域範疇亦屬貴方個人之表意自由,我方無從置喙,但貴方卻將須經由一般人作出客觀判斷與評價之我方專業水準,以「反推不專業樂團音畫」之標題,公然經由文字貼文方式散布指摘或傳述對我方作出負面評價,故意貶低我方專業水準,足以毀損我方「音畫優質室內樂團」之名譽,業觸及刑法第310條第1項及第2項刑事罪嫌,同時也構成民法第18條名譽人格權之侵害,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及195條第1項規定我方得向法院起訴請求除去侵害並請求恢復名譽之方式,另得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即慰撫金)。
3.依貴方之年齡、身分、地位及知識水準理應可理解此一表意自由業已逾越法律規範界限,請及時審視上開違法不當之舉止並於1月14日前除去上揭貼文,倘逾期仍置之不理,我方必訴諸民、刑事法律,特此敬告
音畫優質室內樂團代表人 陳冠蓁敬上103.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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