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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有關個人信用的問題..



Lv1 Cat99

文章187

活動0

發表日期2003年1月16日

2003-01-16
先生在五年前做生意時曾有過週轉不靈而跳票的記錄,
五年來, 不論是貸款, 信用卡, 或是簽帳卡都沒辦法辦,
連我要辦副卡給他用都申請不下來,
請問對這方面較瞭解的兄弟姊妹們,
我先生真的得要背著信用不良的記錄過一輩子嗎??
有沒有什麼辦法可以重新開始他的個人信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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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4157

活動0

發表日期2003年1月17日

yi-ju,

借個版面問候妳

好久不見ㄟ
妳最近好嗎?
我現在離妳更近囉
就在妳前一站
(往台北車站方向)

寶寶是男生吧^^

希望妳一切順利
幸福美滿

ev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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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66

活動0

發表日期2003年1月17日

有些銀行是六年後就會核准
有些是都不會
所以在跳票的六年後再去各家申請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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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230

活動0

發表日期2003年1月17日

就我所知聯合徵信中心資料是如此
提供水水參考。

目前票據交換所票據拒絕往來紀錄自通報日起揭露三年,若當事人於三年內將構成拒絕往來及其後發生的全部退票,均已辦妥清償贖回、提存備付或重提付訖者,本中心受理當事人持身分證及票據交換所「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正本至本中心辦理拒往解除註記。


(一) 逾期、催收紀錄,自清償之日起揭露三年;呆帳紀錄,自轉銷之日起揭露五年。

(二) 退票及註記(包含清償贖回或其他涉及票據信用之事實)等紀錄,自退票日起揭露三年,拒絕往來紀錄自通報日起揭露三年。

(三) 破產宣告紀錄,自宣告日起揭露十年。

(四) 信用卡資料:

  1•信用卡資料揭露期限,自停卡發生日起揭露五年。但款項未繳之強制停卡資料,未清償者,自停卡發生日起揭露七年;已清償者,自清償日起揭露三年,但最長不超過自停卡發生日起七年。

  2•特約商店資料揭露期限,自解約發生日起揭露五年。

  3•信用卡戶繳款資料揭露期限,自繳款截止日起揭露三年。

(五) 其他信用不良紀錄,自事實發生日起揭露五年。

(六) 其他資料之揭露至特定目的消失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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