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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屋糾紛--兼問何謂"審閱期"



文章29

活動0

發表日期2002年12月19日

2002-12-19
Dear all
最近朋友正為一件購屋糾紛大傷腦筋
事情經過是:
朋友於12月15日在桃園看了一屋 當天即以刷卡與付現方式付了31萬元的訂金
但是回家後朋友越覺那屋的交通不甚方便
於是想與建設公司解約並索回訂金 但是建設公司堅決不退訂金
朋友原想求助於消基會
無奈消基會卻只能做到跟建設公司反映 卻不管建設公司是否回應
朋友說要寄存證信函給建設公司要求解約 我尚不知後續發展如何
很為朋友擔心 因為31萬不是小數目 拿不回來的話豈不是很傷心
寄出存證信函之後是不是要打官司呢
有什麼方法可以要回訂金呢

又朋友提到簽約後應有七天"審閱期" 只要在七天內反悔 建設公司應該要退回訂金
"審閱期"是什麼呢 只有購屋有"審閱期"嗎 還是任何消費都有呢

請了解的姊妹為我解惑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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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398

活動0

發表日期2002年12月19日

我朋友也有處理過類似的問題,
如果買賣不成,這筆錢照理說沒有一個合理的名目可以開發票
詳細情形還是得請比較專業的姐妹幫忙
不過我朋友因為對方執意不肯退還,連八成都不願退
後來一氣之下要仲介把消費的明細列出來,請仲介開發票
後來對方原封不動就把20萬退給她了
不知道有沒有比較專業的姐妹可以提供比較專業的處理方式,造福眾家姐妹

祝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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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 miriko

文章315

活動0

發表日期2002年12月19日

請問你朋友是否已簽訂定型化契約?
有關這方面的法律問題可以上台灣法律網查詢~~~~
以下是轉載...

消費者於訂立定型化契約前,可否要求審閱契約?何謂定型化契約之合理 審閱期間?違反合理審閱期間之規定效力如何?

A:關於定型化契約之審閱問題,消費者保護法雖未規定,惟為進一步保障締約消費者之權益,爰於施行細則第十一條補充規定:『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違反前項規定者,該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其意義說明如下:

一、應給予消費者合理審閱期間:消費者於訂立定型化契約前,可要求企業經營者提供合理的契約審閱期間,以供消費者就定型化契約條款為足夠之思慮,進而決定締約與否。唯有如此方能適切符合契約自由之精神,並實現實質之契約正義。

二、合理審閱之期間:定型化契約合理審閱期間之長短,應參酌定型化契約條款的重要性、涉及事項多寡與複雜程度等事項,就實際需要情形予以個案決定,以保彈性。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亦得選擇特定行業,公告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作為該行業統一遵行之依據 。

三、違反合理審閱期間之效力:企業經營者如違反有關合理審閱期間之規定者,由於影響消費者無法就定型化契約條款為足夠思慮之機會,對消費者恐為不利,故明定該條款原則上不構成契約的內容,以保障消費者權益。但消費者認為可以接受時,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相關法條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十一條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違反前項規定者,該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參酌定型化契約條款之重要性、涉及事項之多寡與複雜程度等事項,公告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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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提供 感謝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同意轉載推廣法律常識)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地址:台北市忠孝東路一段1號
消費者中心專線:(02)23214700
http://www.cpc.gov.tw/


買方付定後反悔不願簽約,建商可否拒退訂金?

常見購屋法律糾紛解析(十)

Q、買方付定後反悔不願簽約,建商可否拒退訂金?

A:依民法第二百四十八條之規定:「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其契約視為成立。」依據此一規定,買方已支付定金,則買賣雙方就房地買賣的契約就算是成立了,因此不因為買受人反悔不簽約而失效。契約一旦成立,當事人雙方均要受契約之拘束,依契約行使權利並負擔義務,不能無故悔約。有關契約成立後定金之處理,當事人如有約定處理方式時,就依當事人的約定辦理。如果沒有約定時,民法第二百四十九條規定四種處理方式: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民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款)。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訂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民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款)。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速返還所受之定金(民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三款)。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訂金應返還之(民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四款)。

在本例的情形時,買受人付定金後,反悔不繼續履行契約,契約不能履行的責任歸於付定金之買受人,依照上面之說明,買受人是不得請求返還的,因此,建商可以拒絕返還訂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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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現為冠綸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地址:台北市復興南路一段82號6樓之一
電話:(02)2741-1177 傳真:(02)2741-3941
e-mail:lichchen@ms47.hinet.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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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29

活動0

發表日期2002年12月19日

謝謝大家的意見
我會請朋友參閱妳們文章
由於我只知道大概情形
所以只能以知道的情形發問
其他的狀況我也不清楚
不過我會請我朋友多上網找資料的
再次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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