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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登記
結婚登記
申請人應備證件
一、雙方當事人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外國人憑護照)、印章(或簽名)。
二、結婚證書
三、與外國人士或國內無戶籍之華僑結婚者,應附繳單身證明。(但經法院公證結婚者免提)
四、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公布施行後與大陸地區人民結婚者,憑大陸有關機關結婚證明文件經海基會驗證後辦理。
五、當事人最近二個月內拍攝之正面、脫帽(直四公分橫二.八公分或是二吋)、半身薄光面黑白或彩色相同之照片三張(不得戴有色眼鏡)。
處理期限:一小時(在一個月內,不然要罰錢哦)
承辦單位:戶籍所在地
受理方式 :櫃台直接受理
申請方式:親自到場辦理
備註欄
一、與外國人士或國內無戶籍之華僑結婚者,應另附單身證明並翻成中文譯本(須經我駐外使領館處驗證,東南亞人士應另經我國外交部覆驗;由香港政府出具者,須經我中華旅行社驗證),但提憑經我國法院公證之結婚證書或在對方政府機關辦妥結婚註冊並經駐外使領館處驗證之文件,無庸提具單身證明。
二、在國外結婚者,其證書須翻譯成中文經我駐外使館處驗(認)證,如駐外館處僅就原文證件驗(認)證,應另經我國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辦理中文譯文認證。委託他人代辦時,授權書或委託書亦應驗證。
申請人應備證件
一、雙方當事人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外國人憑護照)、印章(或簽名)。
二、結婚證書
三、與外國人士或國內無戶籍之華僑結婚者,應附繳單身證明。(但經法院公證結婚者免提)
四、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公布施行後與大陸地區人民結婚者,憑大陸有關機關結婚證明文件經海基會驗證後辦理。
五、當事人最近二個月內拍攝之正面、脫帽(直四公分橫二.八公分或是二吋)、半身薄光面黑白或彩色相同之照片三張(不得戴有色眼鏡)。
處理期限:一小時(在一個月內,不然要罰錢哦)
承辦單位:戶籍所在地
受理方式 :櫃台直接受理
申請方式:親自到場辦理
備註欄
一、與外國人士或國內無戶籍之華僑結婚者,應另附單身證明並翻成中文譯本(須經我駐外使領館處驗證,東南亞人士應另經我國外交部覆驗;由香港政府出具者,須經我中華旅行社驗證),但提憑經我國法院公證之結婚證書或在對方政府機關辦妥結婚註冊並經駐外使領館處驗證之文件,無庸提具單身證明。
二、在國外結婚者,其證書須翻譯成中文經我駐外使館處驗(認)證,如駐外館處僅就原文證件驗(認)證,應另經我國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辦理中文譯文認證。委託他人代辦時,授權書或委託書亦應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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