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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改登記制 法部研修小組定



Lv1 otgi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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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日期2002年11月12日

2002-11-12
本篇報導出自於聯合報第08版.91/10/29】



修法前已登記但無公開儀式者 也將明定其效力

 法務部民法親屬編研修小組昨天開會決定結婚改採登記制的條文,未來結婚登記,必須婚姻雙方當事人偕同兩名以上成年證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登記,婚姻才生效。
 結婚改採登記制後,法院的公證結婚不再是婚姻生效的保證,集團結婚也只具熱鬧氣氛的功能而已;至於是否有公開儀式,並不影響婚姻效力。

 依研修小組昨天通過的修正草案條文,結婚成立生效的要件包括,應有書面、兩名以上的成年證人簽名、結婚當事人協同證人到戶政機關辦理登記等,缺一不可,否則結婚就無效。

 研修會委員認為,結婚是十分慎重的事,為探求當事人的真意,避免假結婚或受迫結婚等不正情形,新郎新娘和證人都必須親自出現在戶政機關人員的面前,提出結婚申請書及同意書;如果當事人有重大事由無法親赴戶政事務所辦登記(例如一方在監服刑),才能例外由戶政人員到結婚當事人的所在地辦理登記。

 改採結婚登記制後,官方並沒有提供結婚證書的規劃,與會委員認為民眾需要結婚證明時,申請戶籍資料即已足夠。

 結婚改採登記婚轉變很大,法務部下次會議將討論法案的日出生效時間。

 對於在修法前已經向戶籍機關登記,但欠缺公開儀式的婚姻,亦即依修正前法律屬無效的婚姻,修法改採登記婚後,婚姻卻成為有效的「夫婦」,法務部也將在民法施行法中明定其效力,解決修法過渡期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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