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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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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0

發表日期2009年8月16日

2009-08-16

請問..

我ㄉ產假可請58天...

朋友說..勞保局必須給付1ㄍ月ㄉ底薪給我...公司方面必須給付給我2ㄍ月薪資給我...

這樣ㄉ說法是正確ㄉ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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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1

活動0

發表日期2009年8月16日

照勞基法所規定產假有8個星期也就是56天,公司在產假期間一定要給薪水,只是薪水是給底薪或者是全薪,就要視公司規定,每家公司的規定不盡相同,跟會計問一下吧!
 

另外您可以向勞保局申請生育給付,等生完後拿嬰兒出生證明書正本或載有生母及嬰兒姓名、出生年月日等專欄記事之戶籍謄本正本及存褶影本(為避免帳號填寫錯誤,所以要附)交給公司的承辦人,他們就會幫妳處理了,所申請的生育給付大約半個月就會轉到存褶裡了。

 

其計算方式是按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當月(包括當月)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給付30日,就是妳一個月的投保薪資,例如妳的投保薪資是24,000,那麼妳能領到的生育給付就是24,000。
 

所以公司2個月+生育給付1個月=3個月的說法也行啦^^ 恭禧您當媽媽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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