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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毀謗的判例
摘錄教育部網路法律知識宣導網內的網路犯罪案例判例給大家參考
網路毀謗判例一
八十七年度上易字第二三八五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被告分別於網路及大字報上所為之傳布,時間、地點均密接,且侵害之法益均屬同一,應認係包括之一行為,為接續犯。蓋侮辱罪係以抽象詈罵嘲弄等行為,而未指摘具體事實,如指摘具體事實相侮辱,則落入誹謗罪之範疇,被告先後在網路上或以大字報方式具體指摘自訴人在教學時如何假借分數評鑑之權柄,利用學生之翻譯或報告,成就自訴人之學術事業,及強烈指摘自訴人抄襲學生所做上課摘要為論文等不實事實,該當於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二項之加重誹謗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原判決認被告所為尚有犯同法第三百零九條之公然侮辱罪,並依想像競合之從一重處斷,揆之前開說明,尚非允洽。
網路毀謗判例二
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六一四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本案被告在電腦及其所屬網站,張貼並指摘:「興大獸醫之恥...血淚控訴,黃寶利醫師所為人不知的一面」、「...可是不知是他書讀得越高,錢賺得越多,EQ越低,膽大包天,黃醫師在一次看診的機會中認識一位前來求診的年輕女飼主,當下即色慾勳心對她展開攻勢,絲毫忘掉自己是甚麼身份,...唉!真是一個人面獸心的負心男...事發之後他絲毫沒有任何悔意,反而不斷用不堪入耳言詞挑釁騷擾我及當事人,...難道這麼違反道德良心的惡人,竟然是中華民國的執業獸醫師...」等文字,使得上網不特定之公眾得以瀏覽,並散布寄發給黃寶利在中部地區之中興大學同學的網站,約有十人,足以毀損黃寶利之名譽。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二項之加重誹謗罪。被告多次散布誹謗文字之行為,其時間密接,犯罪手段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為,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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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毀謗判例一
八十七年度上易字第二三八五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被告分別於網路及大字報上所為之傳布,時間、地點均密接,且侵害之法益均屬同一,應認係包括之一行為,為接續犯。蓋侮辱罪係以抽象詈罵嘲弄等行為,而未指摘具體事實,如指摘具體事實相侮辱,則落入誹謗罪之範疇,被告先後在網路上或以大字報方式具體指摘自訴人在教學時如何假借分數評鑑之權柄,利用學生之翻譯或報告,成就自訴人之學術事業,及強烈指摘自訴人抄襲學生所做上課摘要為論文等不實事實,該當於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二項之加重誹謗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原判決認被告所為尚有犯同法第三百零九條之公然侮辱罪,並依想像競合之從一重處斷,揆之前開說明,尚非允洽。
網路毀謗判例二
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六一四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本案被告在電腦及其所屬網站,張貼並指摘:「興大獸醫之恥...血淚控訴,黃寶利醫師所為人不知的一面」、「...可是不知是他書讀得越高,錢賺得越多,EQ越低,膽大包天,黃醫師在一次看診的機會中認識一位前來求診的年輕女飼主,當下即色慾勳心對她展開攻勢,絲毫忘掉自己是甚麼身份,...唉!真是一個人面獸心的負心男...事發之後他絲毫沒有任何悔意,反而不斷用不堪入耳言詞挑釁騷擾我及當事人,...難道這麼違反道德良心的惡人,竟然是中華民國的執業獸醫師...」等文字,使得上網不特定之公眾得以瀏覽,並散布寄發給黃寶利在中部地區之中興大學同學的網站,約有十人,足以毀損黃寶利之名譽。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二項之加重誹謗罪。被告多次散布誹謗文字之行為,其時間密接,犯罪手段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為,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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