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惠子律師專欄】
被家暴了,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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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麗娜昨天被家暴了,但對象不是老公,是大哥。麗娜大哥有精神方面的疾病,無法控制自己的情緒,又排斥就醫。經常因為小事,就會出手毆打麗娜和身邊的孩子,目前麗娜和大哥、父母都同住於父親的房子裡,面對這樣的親人間的家暴該怎麼處理?


A:    翻開報章雜誌,經常看到罹患精神疾病的人,因為未即時接受妥善醫療,而做出弒親、逆倫、放火、自殺等社會悲劇,令人鼻酸。精神疾病是不容忽視的社會問題,民國96年6月5日,精神衛生法修法通過,其中最大變革就是關於強制就醫制度,包含強制就醫的病人標準、申請及核准機制、強制方式與期限及相關罰則與注意事項等,以兼顧保障病人人權及身心健康。

現行強制治療,原則上分為強制住院與強制社區治療兩類:強制住院必須要有指定專科醫師診斷其疾病需以住院型態治療進行者為限;強制社區治療是針對在社區裡面反覆發病、治療效果不佳或是遵囑性過低、家屬無法照顧,而導致病情不穩定或是功能持續退化的嚴重病人所設立的新制強制治療形式,許多先進國家如美國、加拿大、英國、紐、澳等都行之有年,但在台灣仍有待加強。

針對麗娜大哥的情形,麗娜可以向居住地縣市政府衛生單位尋求協助,幫助大哥積極接受治療,解決大哥情緒不穩定的問題。當然,在發生大哥家暴時,麗娜也可以請警察機關協助將大哥送醫治療。

但是,若經醫院診斷認為麗娜大哥尚未達罹患精神疾病之狀態,無法強制就醫,哥哥又不願修正自己暴力行為,為遏阻大哥不理性之暴力行為,麗娜可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的規定擴大了一般民眾所認知家庭成員的範圍,使得更多人可以受到家庭暴力防治法的保護,茲謹就家庭暴力防治法中「家庭成員」定義詳細說明如下:

(1)配偶或前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
不只是現任配偶,只要曾有配偶關係,縱使早已離婚,仍在家庭暴力防治法保護範圍內。

(2)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及其未成年子女:

(3)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及其未成年子女:
什麼叫做直系血親?直系血親就是指「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例如(外)曾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外)孫子女、(外)曾孫子女等都叫直系血親,要注意的是繼父母與子女間並無血統關係,是直系姻親不是直系血親。

另我國民法認為姻親範圍有三種就是「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配偶之血親之配偶」。事實上,血親之配偶,與配偶之血親實為同一類型的姻親關系,僅因觀察面不同而異其稱呼,例如岳父母與女婿,由女婿來看,岳父母是「配偶的血親」,由岳父母來看,女婿則是「血親的配偶」。而所謂配偶之血親之配偶,則係指「連襟」、「妯娌」等。

(4)現為或曾為四親等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及其未成年子女:
那什麼叫旁系血親?旁系血親是指非直系血親,但和自己源出同一血脈(就是有相同祖先的意思),例如兄弟姊妹、表兄弟姊妹、叔伯、阿姨、舅舅等。至於親等的計算方式,直系血親以一世為一親等,例如曾祖父與自己是三親等直系血親、祖父母與自己則為二親等、父母與自己為一親等直系血親。

而旁系血親則從自己數至同源之直系血親,再由該同源之直系血親數至所指之親屬,以其總世代數為親等數,例如自己與堂兄的親等為四親等旁系血親。至於姻親是因婚姻而發生親屬關係,本身無血統之聯絡,當然不能直接用血親的親等來計算,而是必須把自己置於自己配偶的地位來計算親屬及親等,例如自己與媳婦就是一親等直系姻親。

另外,家庭暴力防治法關於保護令的內容種類很多,受害人聲請通常保護令時,除了可以要求禁止加害人對被害人或其家庭成員進行家庭暴力;或禁止加害人對被害人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外,尚包括:

(1) 命加害人遷出被害人的住居所(不管該住居所的所有權人或承租人是不是加害人或受害人都可以),必要時還可以禁止加害人就該不動產為使用、收益或處分行為。

(2) 命加害人遠離被害人的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經常出入的特定場所。

(3) 定平時家中汽、機車及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物品之使用權,必要時可以命加害人交付。

(4) 定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俗稱監護權)由受害人之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及行使或負擔之內容及方法,必要時並可以命令交付子女。

(5) 定加害人對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時間、地點及方式,必要時可以禁止會面交往。

(6) 命加害人給付被害人住居所之租金或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

(7) 命加害人交付被害人或特定家庭成員的醫療、輔導、庇護所或財物損害等費用。

(8) 命加害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9) 命加害人負擔相當之律師費。

(10)禁止加害人查閱被害人及受其暫時監護之未成年子女戶籍、學籍、所得來源相關資訊

(11)命其他保護被害人及其特定家庭成員的必要命令。

案例中的麗娜,如擔心父母為難,可以先向法院申請禁止大哥再傷害自己及小孩,藉此讓大哥知悉自己的暴力行為是受法律監控,或許能嚇阻大哥的家暴。如果大哥再有嚴重的家暴行為,麗娜仍然應該請求大哥遷出現住居所、遠離麗娜現住居所及孩子學校,如此一來,麗娜和小孩才有機會逃離大哥的暴力夢魘。


專家開講:蔡惠子 律師

學歷:私立東海大學法律系畢業
經歷:晚晴協會理事兼義務律師、現代婦女基金會義務律師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義務律師、勵馨基金會義務律師

現職:勝達法律事務所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