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惠子律師專欄】
夫妻財產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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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小美畢業後就在自家的公司工作,天資聰穎加上辛勤努力的結果,到了三十多歲就將公司規模擴大了好幾倍,名下有著不小的財富,唯一美中不足的只有還沒找到好姻緣。最近小美認識一位男生,彼此都有好感,也都有結婚的打算,不過萬一不能白頭偕老,小美不知道自己的財產會不會因為要分給對方而嚴重縮水?

 

A:夫妻在離婚時的財產分配問題隨著社會上許多名人離婚事件產生財產爭議而逐漸受到大眾的重視,如何保住自己辛苦賺來的財產不致因離婚而大幅縮減也應該是每個人都應知道的知識,尤其是婚前就擁有相當資產的男女。

 

依照我國夫妻財產制的規定,如果要完全保留自己的財產不會因為離婚而要與對方進行分配,最簡單的作法就是採取夫妻分別財產制,所謂分別財產制,顧名思義,就是夫妻各保有其名下財產的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自己的財產。夫妻如果採取這種財產制,那麼財產關係就比較簡單清楚,誰的財產就歸誰所有,而且將來如果不幸離婚,夫妻仍各保有自己所有之財產,無須與他方進行分配。分別財產制的採用方式並不複雜,不論是在結婚前或結婚後,只要夫妻以契約約定選擇分別財產制為兩人適用的夫妻財產制即可,簡單的說,就是只要夫妻以書面載明兩人要適用分別財產制後簽名並記明年月日即屬有效,如果要更明確且可對抗第三人,還可以到法院登記處辦理夫妻財產制登記,這樣就更沒有問題了。

 

不過男女在熱戀中論及婚嫁,通常比較少可以那麼理智地約明將來採用分別財產制,大部分的人還會許下不論海枯石爛,永遠照顧對方的承諾,自然不可能就言明要採取分別財產制,如果沒有約定採取分別財產制,那幾乎都是適用到法定財產制(另一種約定財產制即所謂共同財產制實務上幾乎沒有人採用)。法定財產制與分別財產制最大的區別就是法定財產制在夫妻離婚或有一方死亡時,他方擁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我們之前也曾略就夫妻剩餘財產分別請求權的計算方式做過簡單的說明,茲就不再贅述,而僅就可以不納入分配的財產作說明。

 

依照民法第1030條之1的規定,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範圍限於婚後財產,夫妻在結婚前就已經取得的財產將來不用納入在分配範圍內,舉例而言,如果夫或妻在結婚之前就買了一棟房子,這棟房子就是所謂婚前財產,將來是不用算在分配範圍內的,另外就是繼承得來的或是別人贈與等無償取得的財產,也不在將來分配範圍內。

 

只是法條的規定固然簡單,但是適用到實際生活來就有一些模糊地帶要特別注意,尤其是婚前的存款,因為目前在法院實務上,對於婚前存款的認定並非只有單純看婚前是否在銀行有一筆存款,而是還要證明後來的存款跟之前婚前存款是同一筆,如果存款都不曾動過就還好,如存款曾經移入移出,這麼在證明上就會有一些困難,尤其是定存,更要證明連續性,這點就必須要特別留意了。

 






專家開講:蔡惠子 律師 

學歷:私立東海大學法律系畢業
經歷:晚晴協會理事兼義務律師、現代婦女基金會義務律師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義務律師、勵馨基金會義務律師
現職:勝達法律事務所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