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惠子律師專欄】

從阿基師與熟女滑進摩鐵事件:
看萬一配偶和異性上摩鐵,可以主張什麼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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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網路觀測列出2014十大身敗名裂排行榜,形象一向良好、專業的國宴名廚阿基師因爆出婚外情醜聞,讓多年來苦心經營的招牌毀於一旦,榮登榜首,他的巧遇、援助粉絲、嘴對嘴等說詞,更讓人覺得瞎。但是,如果阿基師的太太要依據週刊拍到阿基師和熟女進摩鐵的相片及阿基師的說詞告阿基師和熟女妨害家庭罪、請求賠償或請求離婚,在法律上行嗎?

首先,筆者要解釋,妨害婚姻及家庭罪是刑法的一個章節(行法第十七章),這罪章內包括而重婚罪、詐術結婚罪、通姦相姦罪…等罪,所以,以後不要再問律師,告不成通姦可以告妨害家庭的傻問題囉。而刑法第239條通姦罪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所謂通姦是指男女雙方基於合意而為姦淫之行為,而姦淫必須雙方性器結合或進入才算,如果只有口交、肛交、愛撫或以情趣用品進入性器,都不算通姦,

問題來了,男女進入賓館,就表示已經發生性關係?有沒有可能還來不及發生就被抓猴,或者只有口交、愛撫等,又或者雖然發生過性行為,但偷吃後已抹淨,沒有查獲任何衛生紙,這時候到底算不算犯罪?對此,我國司法向來有不同見解,有檢察官或法官認為男女進入賓館,不發生性行為何人能信,就直接起訴判刑,但近年來,法院越來越重視證據的完整性,曾經發生過男女全身赤裸躺在床上,但因未查獲任何足以證明兩人發生性關係之證據(如沾有二人體液的衛生紙、床單或兩人自白發生性關係),法院判決無罪,因此單憑男女生進入賓館不是一定就能告得成通姦相姦罪喔。

不過,男女進入賓館,甚至赤裸相對,對配偶而言絕對是婚姻中不可忍受之傷害,因此,不管男女進入賓館之行為是不是能構成刑法通姦或相姦罪,配偶之一方都可以此訴請民事損害賠償,請求金錢或精神損失賠償,法院會依雙方經濟狀況、學歷、婚齡、受損害及加害情形判決賠償金額。

至於,男女上賓館,配偶之一方可否以此理由訴請裁判離婚,理論上應該是可以,除非自己還犯有比配偶與異性上賓館更嚴重(或一樣嚴重)之錯誤就不行。有趣的是,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規定離婚的事由是「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因此,如果配偶坦承與異性(或同性)有口交、肛交等刑法第10條所定義性交之行為,配偶一方都可以援引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訴請離婚。

婚姻不是靠法律維繫,是需要細心經營,用心對待,婚後真的發覺相處不合,也期待大家能用理性方式處理姻,好聚好散,才不枉此生相遇。 

 

專家開講:蔡惠子 律師 

學歷:私立東海大學法律系畢業
經歷:晚晴協會理事兼義務律師、現代婦女基金會義務律師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義務律師、勵馨基金會義務律師
現職:勝達法律事務所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