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惠子律師專欄】
如何從對方家裡接回小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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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妮與志明相戀後未久即意外懷孕,之後兩人發覺彼此個性不合而分手,但佳妮決定將孩子生下,孩子出生後,志明住南部老家的爸媽表示可以協助照顧孫子,佳妮幾經思量決定將孩子交由志明父母暫時代為照顧,親權部分由佳妮與志明共同行使。

四年多過去了,佳妮覺得台北的教育環境較佳,希望帶孩子北上就學,但志明的父母拒絕將孩子交予佳妮,還要求佳妮支付鉅額扶養費,而且每月只能來家裡探視孩子1小時等等,令佳妮感到驚訝且苦惱,不知道如何將孩子接回身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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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佳妮碰到的問題就是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以下簡稱親權)在實際的日常生活中如何運作,隨著社會風氣漸趨開放,像佳妮這樣決定生下孩子但不與孩子生父結婚的女性越來越多,在這種情況下親權如何行使即有討論的必要。

本案例中佳妮和志明原本約定共同行使親權,照理來說,佳妮和志明都有權利決定孩子的居住地及就讀學校,但,看樣子,孩子的爺爺、奶奶並不打算尊重佳妮的決定,甚至不願將孩子交予佳妮,此已侵害佳妮之親權。

這時,佳妮應找志明協議關於孩子的居住地及就讀學校,如果志明不同意佳妮的決定,建議佳妮依據民法第1089條第2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重大事項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得請求法院依子女之最佳利益酌定之。」,請求法院酌定孩子將來之居住地及就讀學校。

法院收到佳妮的聲請狀後,即會依孩子的最佳利益酌定居住地及就讀學校,不過,我們都知道,孩子在未滿20歲前,除了居住地及就學外,尚有出國、接受醫療、購買保險等等事項,需要法定代理人同意,如果佳妮與志明每件事情的意見都不同,將來他們會不斷為了行使親權之意見不一致而上法院。

所以,建議佳妮另與志明進行協商,在共同行使親權得情形下,約定由一方擔任主要照顧者,具有時效性、急迫性的事項,由主要照顧者單獨決定。

如果兩人協議不成,建議佳妮依據民法第1069條之1準用同法第1055條第2項規定,向法院提起「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之程序,爭取單獨行使孩子之親權。

但要特別提醒佳妮的是,改定監護人並不容易,必須舉證證明志明有「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實務上裁准改定親權之具體理由包括「行蹤不明無法實際照顧未成年子女」、「未按時提供扶養費」、「毆打、虐待或其他類似濫用親權之行為」。

如果,志明沒有上開濫用親權或不適任親權人之情形,又加上孩子出生後都是志明及其家人負責照顧,法院通常不會變動孩子已適應之生活環境,也就不會將親權改定由佳妮單獨行使。

但是,關於探視的部分,如果志明的父母有阻撓佳妮探視孩子之情,佳妮可請求法院「酌定會面交往方式」,如佳妮依法院裁定內容探視孩子,仍遭志明父母拒絕,佳妮可請求強制執行,由法院民事執行處人員協助佳妮按法院裁定內容探視孩子。

 

專家開講:蔡惠子 律師 

學歷:私立東海大學法律系畢業
經歷:晚晴協會理事兼義務律師、現代婦女基金會義務律師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義務律師、勵馨基金會義務律師
現職:勝達法律事務所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