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惠子律師專欄】
先生付房貸,太太付生活費,這樣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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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婆家支助先生買了間房子,也把房子登記在先生名下,由於還是男女朋友階段,所以,小雲並沒有支付房貸。

但結婚了,先生除了付每個月三萬多的房貸之外,還有孝親費。其他家用支出,就得小雲支出,小家庭的水電瓦斯生活雜支費用也不少。

先生付房貸,太太付生活費,這樣好嗎?對於小雲有保障嗎?尤其房屋又是婚前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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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的案例,基本上涉及了兩個法律問題,第一是關於夫妻家庭生活費用的分擔問題,第二是關於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問題,以下就法律的規定作說明:

一、關於夫妻家庭生活費用的分擔部分,民法第1003條之11項規定: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本條的立法意旨主要是認為在婚姻生活上,夫妻有互相扶持的責任,履行此責任所生的家庭生活費用,應以合夥之精神,有錢出錢,有力出力,共同負責,但夫妻之資力、家事勞動能力或其他專長不盡相同,因此家庭生活費用之分擔,應採取多元化的方式,依夫妻實際不同之能力為之。

換句話說,夫妻基於獨立平等之人格,對於婚姻共同生活體之維持均有責任,自然應該要依照自己的能力,對家庭生活費用負起應盡的責任,這也符合夫妻組成家庭共同生活之意旨。如果不能對此有所體認,那可能就要再思考是否步入婚姻生活了。

二、至於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部分,依照現行法律規定,夫妻如果沒有於結婚前或結婚後約定選擇適用夫妻分別財產制(顧名思義,就是夫妻財產完全分開,個人名下財產完全歸個人所有)或共同財產制(除特有財產外,夫妻之財產及所得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則適用所謂法定財產制,適用法定財產制之夫妻,如法定財產制因離婚、改用其他財產制或一方死亡而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附債務及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慰撫金後,如有剩餘,夫妻之一方得請求平均分配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婚前購買之房地如有貸款,婚後貸款減少之部分亦屬財產之一種,理論上應該也在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之範圍內。

夫妻家庭生活費用範圍很廣,包括夫妻與夫妻所生之未成年子女之一切食衣住行育樂費用,房貸也在家庭生活費用之內,夫妻間約定家庭生活費用之分擔方式自為法之所許,但經濟生活也是影響夫妻感情的重要因素之一,此部分一定要經過夫妻間充分討論,相互諒解,才不會造成嫌隙,反倒破壞夫妻生活的和諧與互敬互愛。


 

專家開講:蔡惠子 律師 

學歷:私立東海大學法律系畢業
經歷:晚晴協會理事兼義務律師、現代婦女基金會義務律師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義務律師、勵馨基金會義務律師
現職:勝達法律事務所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