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惠子律師專欄】
夫妻財產和孝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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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小宜和阿夫交往期間,只知道阿夫的爸爸過世的早,家裡還留下一些土地、房子由阿夫和他的母親及哥哥三個人繼承,阿夫自己擔任工程師,收入還不錯,經濟上應該沒有問題。不料,小宜結婚後才發現阿夫的哥哥好吃懶做又嗜賭成性,在外面積欠一堆債務無力償還,阿夫的媽媽又特別寵阿夫哥哥,每個月除了固定要向阿夫要錢之外,甚至要求阿夫拿自己繼承的財產向銀行貸款來替哥哥還債,面對這種情形,小宜應如何處理?

A:夫妻婚姻生活的美滿必須建立在許多條件共同配合下,經濟因素當然是其中一項重要的條件。依照我國現行民法的規定,夫妻間除互相負有扶養對方的義務外,亦須按照夫妻個別的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來分擔夫妻的家庭生活費用,這是婚姻的普通效力,不論適用何種夫妻財產制,夫妻雙方均對婚姻共同生活體的維持負一定之責任。

   至於夫妻之一方對於其父母的扶養義務,是以父母不能維持生活為要件,所謂不能維持生活,法律上指的是父母沒有財產可以維生;如果父母本身具有相當的財產,在法律上是沒有要求子女扶養的權利的(但道德上,阿夫要如何孝養父母則是阿夫本身的考量,與法律上的義務無關)。另,兄弟姊妹請求其他兄弟姊妹扶養的情形,法律上限制更為嚴格,除了要請求扶養的一方其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直系血親尊親屬均不存在或均無法盡扶養義務外,還須請求扶養之人本身沒有財產且無謀生能力為限,否則是沒有請求扶養之權利。

就本案例來說,阿夫的媽媽本身已有財產可以維持自己的生活,法律上並沒有請求阿夫扶養的權利;阿夫的哥哥自己有工作能力可以謀生,更沒有請求他人扶養的權利,但小宜基於與阿夫的婚姻關係,法律上反而有請求阿夫分擔夫妻家庭生活費用的權利。不過,基於每個人有自由處分其財產的權利,如果阿夫自願給媽媽錢、自願拿自己的財產向銀行借款來清償哥哥的債務,只要是出於阿夫的自由意志,原則上法律均予尊重並承認其效力,小宜是沒有什麼置喙的權利的,這種問題只能透過夫妻間的溝通來解決,而阿夫自己在成家後,也該清楚在經濟上,對配偶、父母或兄弟之先後順序應該如何抉擇有適當的看法。

     

專家開講:蔡惠子 律師 

學歷:私立東海大學法律系畢業
經歷:晚晴協會理事兼義務律師、現代婦女基金會義務律師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義務律師、勵馨基金會義務律師
現職:勝達法律事務所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