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惠子律師專欄】
產假期間,老闆要我離職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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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語分享:用溫柔的方法就可以撼動世界 (印度聖雄甘地)

Q
:安安還在休產假,而產假期間回公司送寶寶的彌月蛋糕,老闆明示兼暗示要安安自己離職走人,安安想到剛進公司的時候,好像有簽將來懷孕或生產就得離職的契約,安安該怎麼辦?

A    結婚育兒會對工作發生影響嗎?如果會,我們怎沒見過那個男人因為結婚育兒被老闆認為會影響工作表現,而要求男人離職的?!這恐怕是因為社會仍存有對女性的偏見和性別刻板印象,普遍認為「養兒育女」是女人的責任,才會有這樣的謬思吧。這種因為結婚或育兒而產生的職場差別待遇、不公平、不利的對待,都統稱為婚育歧視。

為了讓女性能夠在職場上享有相同的權利,可以擺脫工作與家庭衝突的壓力,也讓國家、企業雇主負擔部份養育國家未來主人翁的責任,在民國91年制訂了性別工作平等法。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11規定,雇主不能因為員工結婚、懷孕、快生產、或要照顧年幼小孩等理由要求員工離職、留職停薪或把員工解僱,也不能把這些理由明文規定在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契約中要求員工遵守,因此,縱使安安簽了「不平等條約」,該些約定亦屬無效,安安不用擔心。

        有問題的是,如果雇主沒有規定或約定婚育歧視條款要求員工遵守,卻在言語上或行為上,暗示或明示要求員工遵循這些婚育歧視「默契」該怎麼辦?這時候員工就必須積極就婚育歧視的事實負舉證責任,建議讀者當有婚育歧視發生時,依下列方式蒐證:

1、當你發現你的雇主或上司有歧視的言語或行為時,應盡快利用錄音、錄影等設備來蒐證;如果雇主或上司是以發送電子文件、手機簡訊、公文、公告、信件等方式,你一定要拍照、留存相關資料;如果當場來不及錄音錄影,你甚至可以在事後準備好錄音設備,以誘導性問話方式,讓雇主重複訴說婚育歧視的事實及經過。

2、詳細將被歧視時之人、事、時、地、物,按照發生的順序記錄下來,尤其是在場目擊證人之姓名及聯絡方室,來以利日後申訴及調查,還可以請在場的人當證人,證明雇主婚育歧視的行徑。

3、找尋相同案例,你可以跟其他同事或前員工打聽過去雇主是否有相同歧 視的紀錄,並把相關的資料蒐集起來。

4、千萬別辦理離職手續,仔細閱讀雇主交給你簽署的文件。 

5、當被雇主不當調職或要求解雇時,絕對不可以因此就不去公司上班,否則雇主就會以你「無故曠職」為由解雇。

6、確實蒐集證據後,你可以在公司內部提出申訴,或至勞工局進行申訴或對雇主提出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法律只保護懂得法律的人,大家得對自己權利多些瞭解,才能為自己發生,杜絕婚育歧視。

 

 

專家開講:蔡惠子 律師 

學歷:私立東海大學法律系畢業
經歷:晚晴協會理事兼義務律師、現代婦女基金會義務律師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義務律師、勵馨基金會義務律師
現職:勝達法律事務所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