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惠子律師專欄】
開車、騎車撞傷人或被撞後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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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小明外出均以自小客車代步,開車時均會遵守指揮交通人員或號誌之指示,駕車行進間如遇有行人穿越道,還會特別減速禮讓行人,某日,小明駕車行經某十字路口時,遇上紅燈,故小明在停止線後方停車,等待號誌時相轉為綠燈時再穿越十字路口,綠燈亮起,小明緩緩起步,未料,一台腳踏車突然出現在小明車前,小明反應不及,雖緊急剎車,汽車仍撞到腳踏車,導致腳踏車騎士小華倒地,受有多處挫傷等傷害,小華認為自己在行人穿越道騎乘自行車,小明卻未減速暫停,禮讓自己通過行人穿越道,有過失之處,堅持對小明提出刑事告訴,小明該怎麼辦?

A:法院在審理車禍案件時,通常都會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 條第3 項「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規定,認定汽車駕駛人負有所謂「車前注意義務」。

又因為汽車駕駛人一旦肇事,往往會導致被撞擊之他方(無論是汽車、機車、行人)受有傷害,故法院經常會以汽車駕駛人未盡「車前注意義務」,導致受害人受有傷害,而判定汽車駕駛人成立刑事過失傷害罪,縱使被撞傷的人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之情,除非汽車駕駛人確實全無違反義務,否則法院亦不會因此認定肇事之汽車駕駛人無罪,僅會認定被撞傷之人會因為其有違反交通法規之情,可能減免肇事駕駛之民事賠償責任。

不過,如果像小明的情形,當時小明起步完全符合交通規則,而小明之所以會撞到小華,係肇始於小華不遵守號誌時相之指示,違規穿越馬路時,法院實務亦有見解認為,被撞傷者未依交通號誌指示,貿然騎乘自行車進入路口有違規及過失,在一般情形下,依交通法規、一般駕駛習慣、日常生活經驗,肇事駕駛無從預知會有人違反交通規則,執意強行穿越路口,從而認定遵守交通號誌指示之肇事駕駛實難預見有此危險狀況發生,亦難認定肇事駕駛行進至交岔路口始發覺有人橫跨車道之倉促情形下,有採取措施以防免車禍發生之可能性存在,故判決肇事駕駛無罪。

另,須提醒大家的是,騎乘腳踏車之人不是法律上認定之行人,因為腳踏車屬於慢車,故腳踏車駕駛人應遵守車輛相關之法令,如果在行人穿越道騎乘腳踏車,即屬違反交通法規之行為。

末按,如果不幸碰到車禍發生,提醒大家一定要報警,由警方人員進行採證有助於過失責任之釐清,蒐證方式除了行車紀錄器以外,道路上的監視器,目擊者之證詞也都可協助釐清肇事責任,近來,人手一支的智慧型手機也可進行拍照、錄影,如此一來至少可記錄事故發生時車輛相對位置、碰撞情形,以及當時天候、道路狀況等等,協助法院還原事實真相。

 

 

 

專家開講:蔡惠子 律師 

學歷:私立東海大學法律系畢業
經歷:晚晴協會理事兼義務律師、現代婦女基金會義務律師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義務律師、勵馨基金會義務律師
現職:勝達法律事務所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