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惠子律師專欄】
親人過世,該辦理拋棄繼承還是限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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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祥麟和香虹是夫妻,一起經營自助餐店,育有兩名子女家漢和家羽,今年6月祥麟和香虹不幸於在車禍中雙雙過世,家人只知道祥麟和香虹留下一些房貸、卡債,但是,這幾天陸續有人拿借據、出貨單到家裡主張祥麟和香虹欠錢,家人搞不清楚祥麟和香虹在外面到底欠了多少錢?要幫家漢和家羽辦理拋棄繼承還是限定繼承?



A:     民國98年民法第1148條尚未修正前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如果繼承人沒有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記,繼承人必須要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的一切權利義務,所以社會上常常會有有父債子要還的情形發生。98年民法修正後,繼承大致分為拋棄繼承及限定繼承有限責任兩種。

所謂拋棄繼承,顧名思義,是指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所有權利義務通通都不要。拋棄繼承手續很簡單,只要在知悉得為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因為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一般來說,如果確定被繼承人沒有留下財產只有債務時,繼承人最好是拋棄繼承,可以省卻很多麻煩。

限定繼承的有限責任,乃指原則上繼承人以繼承所得之財產,償還被繼承人生前之債務,如果被繼承人之債務超過遺產,繼承人也不需要拿出自己的財產為被繼承人債務負責,如果遺產多於債務,繼承人還是可以獲得遺產。

這時候繼承人必須在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向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陳報,如果三個月不夠,繼承人可以向法院聲請延展,法院認為必要時可以延展之。要特別注意的是,繼承人如有隱匿遺產情節重大、或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或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處分時,就不能主張限定繼承的有限責任,也就是要承受被繼承人所有權利義務。

法院接受限定繼承人之陳報後,要開始公示催告程序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在一定期限內(通常不得少於3個月)報明債權,最後依法定程序清償債務(有優先權之債權、普通債權、遺贈及未於申報權利期間內申報債權)等。

        案例中,家漢與家羽可以利用拋棄繼承三個月的時間,先初步計算、確認父母留下的遺產及負債有多少,再決定究竟要採取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如果父母未留下任何財產或財產不多,反而債務較多時,就應該要向法院聲報拋棄繼承,以省卻不必要的麻煩;如果父母留有財產而債務並不確定時,就可以不要拋棄繼承而採取限定繼承,待將來清算的結果再決定是否有遺產可以繼承。

專家開講:蔡惠子 律師 

學歷:私立東海大學法律系畢業
經歷:晚晴協會理事兼義務律師、現代婦女基金會義務律師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義務律師、勵馨基金會義務律師
現職:勝達法律事務所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