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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真的嗎@@



文章10856

活動0

發表日期2009年1月16日

2009-01-16
1/18號即將領取消費卷    
但 注意的事    消費卷背面會有填上姓名等等資料   切記   請勿填寫
(此欄位為店家跟銀行兌換時才需填寫)
如果不小心填寫上去的話    此消費卷視同作廢    
切記  
知道的人請告知身旁有領消費卷的親人  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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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3801

活動0

發表日期2009年1月16日

我想是真的唷!!!

資料來源: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專屬網站->振興經濟消費券問答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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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券之兌付與稽查
問題1:何人可以持消費券向金融機構兌領?如何兌領?
答案:
一、政府發放消費券係為振興經濟,民眾應將領取之消費券確實用於購買貨物或勞務等消費支出使用。而依據我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28條規定,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應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因此,僅有已辦理營業登記之營業人可以持消費券向金融機構兌領。所稱已辦理營業登記之營業人包括已辦理營業登記之公司、合夥、獨資及其他組織(財團法人、社團法人、農會)等。
二、已辦理營業登記之營業人以消費券向金融機構兌領款項時,應於消費券背面據實載明其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負責人姓名(以上3項得蓋「統一發票專用章」替代)、銷售貨物或勞務日期及匯入金融機構帳號,並填報消費券兌領單(得製作成電子檔案),消費券兌領單及檔案格式可由各地區國稅局網站下載。金融機構經確認消費券背面兌領營業人欄位填載齊全,並核對兌領營業人與存(匯)入金融機構帳戶名義相同後,會將等額新臺幣存(匯)入兌領營業人往來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

問題2: 營業人持消費券向金融機構兌領時,應於消費券背面載明那些資料?
答案:
一、僅有向金融機構兌領之營業人,始需載明此項資料,若取得消費券之營業人,不直接向金融機構兌領,而欲將該消費券用於購買貨物或勞務或捐贈等用途,則持有該消費券之營業人勿填載消費券背面資料。
二、向金融機構兌領之營業人應於消費券背面填載銷售日期、兌領營業人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負責人姓名及匯入金融機構帳號,填寫內容分別說明如下:
1. 銷售日期:指兌領營業人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八日至九十八年九月三十日間,以收取消費券為代價之銷售貨物或勞務日期。
2. 兌領營業人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係指持該紙消費券向金融機構兌領之營業人資料,包括其營業人名稱(如公司名稱、商號名稱等)、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為簡化作業,營業人得以其統一發票專用章代替,免用統一發票營業人得以其他店章代替。
3. 存(匯)入金融機構帳號:係指金融機構將消費券兌付款項存(匯)入兌領營業人往來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帳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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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3801

活動0

發表日期2009年1月16日

我想消費券的使用應該是算是等同現金,雖說還是不像現今一樣而是有很多限制啦!像是7-11 的icash(所有儲值卡)就不行,支付罰鍰不行,但是停車費、拖吊費(非被取締性質的)可以。。。

既然算是等同現金但有限制的兌換券的話,除了要拿去換錢的,誰會在上面寫名字啊?!@@??

不過我想要是政府沒有好好宣導的話,會不會有很多老人家真的就會簽上自己的名字啊??(想說寫好名字不怕掉一樣的感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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