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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借版發問~子女要拋棄財產繼承權~要如何辦理?



文章1416

活動0

發表日期2008年3月12日

2008-03-12
想請問有經驗的水水們
子女要拋棄
財產的繼承權
要如何辦理???
或者要去哪裡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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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12163

活動0

發表日期2008年3月12日


以下是yahoo知識查來的....

http:
//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40511021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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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拋棄繼承權??可以幫我解答嗎??

我想請問一下要拋棄財產繼承權的排列順序??
是三等親之內要拋棄財產繼承權??
還是有血緣關係的都要一直一直向法院提出財產繼承權??
拜託各位!!謝謝唷!!^ ^


民法第一一七四條第一項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第二項規定:「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因此當親人死亡時,首先應注意自己是否為繼承人,再應了解死者是否留下債務,如果有留下龐大債務時,必須要在限期內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再依法做相關程序,才能避免承受該筆債務。但值得注意的是,很多民眾以為拋棄繼承係指將死者之債務予以拋棄,但所謂拋棄繼承權係指全部拋棄而言,如為一部拋棄,即不生拋棄之效力,因此在聲請拋棄繼承前,實應將遺產中財產上之權利及義務計算清楚,再決定應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還是繼承全部的遺產。茲將拋棄繼承之程序簡單說明如后:

一、 繼承人
  依民法第一一三八條之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而定之:1.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外孫)子女、曾孫(外曾孫)子女);2.父母(不含繼父母)。3.兄弟姊妹(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兄弟姊妹,但其子女無繼承權)。4.祖父母(含外祖父母)。

  配偶與各順序繼承人是共同繼承的。假設甲的繼承人有妻(乙)、二兒子(丙、丁),三人本應共同繼承甲之遺產,當丙、丁均拋棄繼承權時,由配偶乙單獨繼承;若配偶乙拋棄繼承權者,則由丙、丁繼承,倘若丙在繼承前已死亡者,則由丙之子女代位繼承。順位在前之繼承人繼承後,後順位之繼承人便無繼承之問題,若繼承順位在前之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時,則順位在後者便成為應繼承之人。為使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成為繼承人之人亦有機會辦理拋棄繼承之手續,民法也有規定後順位的人,自知悉其成為繼承人之時起算二個月內得辦理拋棄繼承之手續。為免權利狀態不明之時間遷延過久,所以拋棄繼承之人須以書面通知因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

  由於法院要求當事人聲請拋棄繼承時,應附上通知因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之「書面」,列為審查准許與否之必要文件,因此,為使辦理之程序順暢,應先發出通知之書面(一般都以存證信函為之),並將該書面一併附入聲請狀作為證據之一為妥。

二、辦理期限:

  民法規定繼承人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為之。所謂「知悉得繼承之時」指知悉被繼承人死亡事實之時;後順序之繼承人因先順序之繼承人拋棄繼承,而得為繼承人者,則於知悉先順序繼承人拋棄繼承之事實起算。

三、辦理方法:

  繼承人須撰述一份「拋棄繼承聲請書」向法院聲請,並以存證信函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如死者之配偶及子女通知孫子),而將存證信函之回執作為拋棄繼承聲請書之附件。

若繼承人在國外住居時,則應將其拋棄之意思作成書面(拋棄繼承權書及授權書)至中華民國駐該外國使領館或相當機構公證或認證後,隨拋棄繼承權聲請狀補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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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12614

活動0

發表日期2008年3月12日

嗯...
不用拋棄繼承啦~
限定繼承就可以了

拋棄繼承的話是不論遺產有多少,是正數還是負數,一律不繼承
限定繼承的話是只繼承正數扣掉負數的部份
比如說,
遺產有1000萬,負債有100萬,那就只繼承1000-100=900萬
如果遺產有100萬,負債有1000萬,那100-1000變成負900,那就自動不繼承了

如果確定死者的遺產是負數的,那用限定繼承會比較好
因為這樣不會害到無辜的人
如果遺產是負數的,那你拋棄繼承的話,那這個負數的遺產會轉給下一個繼承順位的人
法定繼承人是直系血親 (父母、子女)及配偶
如果這些人都拋棄繼承,那繼承人會變成兄弟等旁系血親
如果這些人不知道你們拋棄繼承,自己無端成了繼承人,那就會在不知情的狀況下揹上債務
所以用限定繼承才不會害到無辜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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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215

活動0

發表日期2008年3月12日

我曾幫姊姊辦過,
去法院會給你一些表格, 繼承系統表, 拋棄申明書, 拋棄告知通知書等, 你就把表填一填, 再將告知書以存證信函寄給其他繼承人以取得簽名回函或取得他們的簽名.. 一起交給法院..
然後等法院的通知就可以了..
如果你是要全部的人一起辦那打電話去問法院比較快..
手續很簡單不需要委託代書喔...
他們都有制式的表格和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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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196

活動0

發表日期2008年3月12日

得知親人過世後,在二個月內是拋棄,三個月內是限定,可以找代書辦理,比較簡單。記得要查清楚多少負債再來討論,而且動作要快哦。這種事真的很可怕。我爸當初過世時也是這樣子,來不及辦,又不了解狀況,後來才辦了限定繼承,但是還是要為了負債的事,跑法院或公文往來。很麻煩的。快點處理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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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12

活動0

發表日期2008年3月12日

提醒大家:
1.拋棄繼承不是想拋棄就可以隨時拋棄,是要在被繼承人死亡後才可以辦理喔!
2.若有一個人辦理限定繼承,那其他人也是限定繼承,不是拋棄繼承。
3.若有相關問題可以打電話至地方法院的訴訟輔導詢問,是完全免費的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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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2505

活動0

發表日期2008年3月12日

1205325818_03ebe257ed045dc95fa761660c0e4cea.gif所以說還是要去辦"拋棄繼承"是最好的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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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527

活動0

發表日期2008年3月13日

記得不管是拋棄繼承還是限定繼承
都要全部的人一起去
不然會往下繼承喔
比如說是爺爺負債的話
爸媽那一輩如果都拋棄繼承的話
那就會變到孫子輩去繼承
所以記得要全部的人手牽手一起去拋棄繼承或是選擇限定繼承喔(ps:不是真的要手牽手去喔~不要一堆人手牽手去法院~~呵呵)
記得上面水水說的拋棄繼承是要在兩個月之內完成
限定繼承要在三個月內辦理
不過現在有修法就是如果沒有選擇的話
法院會自動裁定為限定繼承
所以也不用太擔心
我覺得可怕的不是明的負債(銀行)
而是黑暗面的負債(地下錢莊.親友)
那真的會很煩ㄋ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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