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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品是一個陷阱



文章12614

活動0

發表日期2007年9月19日

2007-09-19
話說上禮拜到家X福買了5包尿布
因為在特價,算一算很便宜
加上這個牌子我們之前用過,也不錯
(只是這一款特價的是同牌子但不同系列的)
又加上老公的公司發了2000的禮券,那就一次買5包吧!

買完後馬上讓寶寶試用
只用了一片,寶寶馬上就長疹子
沒辦法,只好把沒用的4包拿去回去退貨囉…

昨天到家X福退貨
他們說,這款尿布買2包有送一個小贈品
必需連同贈品一起退回
可是…我們沒帶贈品啊…只好隔天再去退了…

回家路上,我想到一個問題
如果不知道的人馬上把贈品拿來用了
那是不是就不能退貨了?
這樣的話,是不是等於拿了贈品就失去了退貨的機會了?
「贈品真是一個害人的陷阱!」

家X福還有一個問題
使用他們家的卡的話,有時候會有滿額贈品
所以你會不知道你拿到的贈品是滿額送的,還是買了特定商品的廠商贈品
如果是滿額贈品,你退了貨後只要再補買到一樣的金額就不需把贈品還回去了
如果是廠商贈品,你就一定要把贈品退回才能退貨

最後一個問題就是使用禮券消費
"據說"使用禮券消費的話,是不能退現金,也不能退禮券的
只能退回等價值的東西
也就是說,如果你退回的東西是999元
他不能退你999的現金,也不能退你999的禮券或900的禮券+99的現金
必需要你再回賣場買999的東西,先刷卡後再回服務台退刷999的錢
如果你只有買998,那一塊錢就虧了!
可是你又不可能買剛剛好999,如果你買了1002,那你就要再補3塊錢
等於你又重新消費了3塊錢
結論是,就算是退貨,家X福還是得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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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398

活動0

發表日期2007年9月19日

我認為贈品連同正品一起退
是基本常識..
而且應該都會有註明才對

所以版媽如果先用掉贈品
事實上是不能退正品的
或許你會認為那是陷阱
但是....身為消費者的我
覺得這是很基本的道理

ps. 無意吐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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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682

活動0

發表日期2007年9月19日

我覺得不是陷阱 應該是基本的道理

不然每個人買了拿到贈品又辦退貨(贈品不退回)

那廠場不是賠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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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281

活動0

發表日期2007年9月19日

禮券不能退是合理的,因為結帳當時就註銷,另外當天結帳,就交回會計室那裡了,怎麼可能退回給客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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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25724

活動0

發表日期2007年9月19日


禮券最新的立法已經規定,一定要可以找零,

只是不知道遵守的店家都不多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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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80

活動0

發表日期2007年9月19日

禮券找零好像有分提貨券跟現金禮券吧~
提貨券本來就不找零的~
現金禮券才可以找零吧?

不是很清楚,知道的人可以再講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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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12614

活動0

發表日期2007年9月19日

哈!
我就知道我辭不達意啦~

我的意思不是要A贈品啦~
我的意思是說,如果使用了贈品了,那是不是就不能退貨了?
所以廠商如果要避免被退貨,那是不是就要送贈品 EX衛生紙、紙巾這類便宜又常在用的東西?
如果你把衛生紙OR紙巾拿來用了,那你就不能退貨囉~~
所以,是不是要有個機制,如果贈品已使用的話,要補贈品的差價再進行退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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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3079

活動0

發表日期2007年9月19日

這種機制很難啦~因為差價是多少會有爭議

唉~禮卷要找零代表買禮卷就不能有折扣
也就是說不能用買禮卷的折扣得到便宜
本來就想用禮卷買長年不折扣的東西了...
真不知道是那門子的會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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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522

活動0

發表日期2007年9月24日

尿布買2包有送一個小贈品,退貨時必需連同贈品一起退回,這個很正常啊!換個角度想想,廠商的贈品數量是固定的,下一個顧客買了這樣商品,但是他原該有的贈品卻被別人用掉了,這樣對別人是不是也不公平呢?
秀秀唷~別氣了!

至於禮券的部份,我上網查了一下9/11的中時電子報有一篇新聞是有關於禮券找零的部份,轉貼於下給大家看,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


禮券一定要找零 違者不准發行
更新日期:2007/09/11 04:39 記者: 羅暐智�台北報導、何宏儒�台北報導
逢年過節,禮券常被拿來當成禮物,但很少人知道「禮券可找零」。只是發行禮券的業者各有一套找零機制,搞得消費者一頭霧水,未使用完的禮券餘額,常在無形中被A走。台聯立委曾燦燈十日語出驚人表示,消費者被A走的錢,一年至少上億元。

曾燦燈昨日舉行記者會指出,市面販售的禮券往往註記「恕不找零」,或即使可以找零,也不註記,讓消費者權益無形中受損,「用現金消費可以找錢,用禮券買為何不可以?」

列席的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科長陳星宏說,業者可用代償、小額禮券等方式替代找零,但不能拒絕將餘額退還消費者。否則,可依消保法限期改善,如拒不改善,可罰業者新台幣六萬元至一百五十萬元罰鍰,得連續罰。

根據四月經濟部正式公告生效的「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廠商不得記載「未使用完的禮券餘額不得消費」,意思就是,未用完的禮券餘額,消費者仍享有消費權利。

現在市面上流通的禮券大致分「現金禮券」與「商品禮券」兩種,前者是消費時才開發票,可以找零;後者是買禮券時即開發票,幾乎所有業者都不找零,改採小額禮券或其他代償方式替代。

曾燦燈主張,消費者有權利選擇餘額使用方式,應要求業者在禮券記載「餘額可繼續消費」,否則,商業司應退件,不得發行。

經濟部商業司專委彭維岳表示,履約保證以出售日計算,期限至少一年,不是以發行日計算。因此,履約保證權益不受禮券印的日期影響權益。標示「恕不找零」確實違反規定。

立委踢爆市面上流通的禮券,還是出現「不得找零」的字眼。經濟部商業司表示,業者發行禮券「一定要找零」,消保單位已進行全面清查,要求違法廠商限期改正,否則依消保法,最重的處分可以禁止發行禮券。

商業司指出,除了現金,業者自己發行的「餘額代用券」也是找零方式之一。如果有業者拒絕找零,依消保法規定,相關單位可要求業者限期改正,甚至可禁止業者發行禮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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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12614

活動0

發表日期2007年9月26日

唉!
我還是辭不達意啊…

我的意思是說,贈品是附屬的
我也同意贈品需要退回
但如果贈品已使用了呢?
是不是就失去退貨的機會了?
為了贈品失去退貨的機會,這樣不就本末倒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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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522

活動0

發表日期2007年9月30日

感謝Laura09水水提供經驗分享^^

這樣的事情或許以後我也有可能遇到,

所以,以後如有遇到買到的東西有贈品包或小罐試用瓶,

我就不會先拆贈品來用了,除非,我確定我不會退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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