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心情抒發

★無題...。



Lv1 砸石

文章40

活動0

發表日期2007年6月18日

2007-06-18
燈下獨攬鏡

未語淚先流

杯盞洩輕語

情愁寄沙鷗

來年君猶見

人比桃花瘦

境遷人亦改

曲徑不通幽...。

給芥末。

===============================================

你不會再回來了...。

不會再回來了...。

不會再回來了...。



媽媽好痛......................。


================================================

下午15:23
芥末拔said

若我不簽...他要去辦分居,三年後還是離婚。
若我肯簽...他只肯給我每月兩次探視權,
還想拿回結婚時贈與的金飾
婚前送我的電腦機車等物。

金飾 娘家媽媽說,芥末拔還欠他餅錢
不願還,後來芥末拔決定只拿婚戒。
其他東西看他決定,我再反應。

結婚當時
沒做餅、沒喜帖、沒訂婚、
沒過門、沒禮車、沒蜜月
只有公證、婚紗、宴客
雙方家長沒有出面

離婚時
竟然雙方家長都願意出面...。
又是一個笑話。

==============================================

問題1:離婚需要雙方都找兩位公證人嗎?
(意指共四位)因芥末拔大姐離婚時是如此辦理
芥末拔要我另找兩位公證人?這狀況對嗎?

問題2:金飾不還,合理嗎?

6/29登記。


芥末的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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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1179

活動0

發表日期2007年6月18日

如果妳覺得他真的不會再回來了,妳真的不再考慮把他
帶回來嗎? 就算他還是姓高,他仍然是妳的小孩,仍然
是妳的心肝寶貝,有沒有可能妳上班,白天找保姆,晚
上自已帶,就算薪水不太夠用,請娘家支持資助一下,
真的不行嗎?

別說他跟著爸爸生活比較好過,但那邊好像沒有人是真
心疼愛他、為他好,在這種環境下成長,就算物質比較
好,有什麼用呢......? 我知道妳不甘心,好像要回了
芥茉在這場婚姻戰爭中就輸了,但難道妳不想帶著芥茉
撇開爛男人,過好妳們的生活嗎?每天看著芥茉開心的笑
容,這種感覺比較真實,不要再執著小孩的姓或是戶籍
這些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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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54

活動0

發表日期2007年6月19日

1.我很不欣賞那種交往時甚麼都送
分手後,全部要回的男生....
金飾,沒理由還吧!
2.男方要談條件,就談談看...
合約不滿意,就修改...
不要等到簽約後,發現合約內容
都是利人不利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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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201

活動0

發表日期2007年6月19日


不要馬上簽給他啦

等你真正想清楚

管他一個月、兩個月

把自己安頓好

整個冷靜下來 確定你到底是要芥末跟妳還跟他

再簽給他


感覺妳好像整個被對方看破手腳了

對方居然膽敢提出這種不平等條款???


水水個性很烈

對方似乎也很抓得住妳這很烈的個性 在反利用


真的還是要冷靜 既然已經認為是不好的男人了 更沒有必要與他鬥氣

芥末還這麼小 如果真的放手 以後 我不認為會向妳這個娘


不過 如果水水是想要拋開這段婚姻 想要重新開始人生 另組家庭,那就另外打算了


但是 還是要等妳真正想通了再簽給他

幾年的青春都在耗了 再花些時間冷靜思考 又怎樣呢?


祝福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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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8

活動0

發表日期2007年6月19日

如果~~~~你覺得這斷婚姻不直得再走下去

如果~~~~你還想把孩子要回來

如果~~~~你不想接受一些不平等的條件

就跟他說 離婚的問題 請跟我律師談吧.....

p.s. 還可以說 一切 等法官判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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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58

活動0

發表日期2007年6月19日

金飾是可以不用還的,因為是他無償贈與妳的呀。
離婚的法律規定如下:
【民法第1055條】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之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
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除此之外又增定第1055-1條和第1055-2條,條文內容如下:

【第1055-1條】: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父母保護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第1055-2條】:
父母均不適合行使權利時,法院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並審酌前條各款事項,選定適合之人為子女之監護人,並指定監護之方法、命其父母負擔扶養費用及其方式。


芥末拔說只給你一個月二次的探視權是非常不公平的,你有權利要求更多,譬如一個禮拜二次,這些都可以請法院斟酌,只是這麼一來就要上法院,但是對方的條件真的很不公平,所以希望妳能努力爭取自己和芥末的權利..。
而離婚只要有書面、二人以上的證人並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即可,所以妳這邊不一定要找二名證人。
芥末也是你的小孩,不是離了婚就是她們的,所以妳要加油喔,如果還有法律上的問題可以打電話去問法律扶助基金會,不用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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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12614

活動0

發表日期2007年6月20日

離婚了以後還是可以打監護權的官司啊~~
所以我一直主張
芥末媽你一定要要把自己的狀況搞好
這樣才有本錢去打監護權的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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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 momo11

文章14

活動0

發表日期2007年6月20日

誰說分居三年可以離婚....
妳可以多找這方面的資料
不要被騙了...

並沒有明文規定分居多久可以離婚,
在民法親屬篇第1052條所規定的具體離婚事由中:
(裁判離婚之原因)
第一項:夫妻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 重婚者。
二 與人通姦者。
三 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四 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
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五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六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七 有不治之惡疾者。
八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九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一○ 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第二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建議先跟法院提起"履行同居義務之訴",如果對方還不肯回來的話,就夠成第五款的惡意遺棄事項,得向法院申請裁判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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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277

活動0

發表日期2007年6月20日

真是扶不起的丫斗..
結婚已經沒什麼付出了...
要走了..還敢要回那已經給人的東西..
還要不要臉丫~~ 是不是男人丫...
真是夠了...

水~ 要加油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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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117

活動0

發表日期2007年6月20日

為了賭一口氣 輸掉你兒子
値得嗎?

平心靜氣的和你先生好好談一談吧
就算他們全家都對不起你
離了婚之後 這些事也都是過往雲煙
可是你兒子呢
你要他也把你當成過往雲煙嗎

我相信只要你放下心中的怒火
好好跟你先生談
他不會跟你討回那些無關緊要的東西
畢竟你們相愛過
在我看來 你們現在是互相賭氣
並不是就事論事
理智一點 雖然不容易
可是好聚也要好散

祝福你早日和你兒子團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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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1591

活動0

發表日期2007年6月20日

芥末的娘
妳去告芥末拔吧
法官會審酌父母雙方哪一邊能夠給小朋友最好的照顧
離婚是夫妻的事
與父母子女並沒有關係
芥末拔不能擅斷阻絕妳與芥末親權
限制妳與芥末見面的次數

樓上的水水們貼的有關法律條文都很讚
如果妳有問題會程序上不會的
可以到地方法院的訴訟輔導科請教
到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律師
會有一些要件
不過問問題是沒問題的
妳不要消極
要振作起來
為了小孩一定要堅強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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