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231

活動0

發表日期2005年8月22日

我記得好像是56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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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1216

活動0

發表日期2005年8月22日

打電話去勞保局查詢就可以了
勞基法產假是給予56天,公司給全薪(有的是給底薪)
媽媽有投勞保滿一年
可以向勞保局申請生育補助(投保額一個月)
給妳參考看看
有不符合的,直接打電話去勞保局詢問比較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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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106

活動0

發表日期2005年8月22日

請至http://www.bli.gov.tw/勞工保險局查詢


第四章促進工作平等措施第十四條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其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生理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病假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二日。陪產假期間工資照給。

第十六條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任職滿一年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七條前條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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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735

活動0

發表日期2005年8月23日

是完整的8週喔
就是六日和假日也含在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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