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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被索賠
年初1月時老公在基隆路紅線違停等人上車,朋友上車後因為前方有另一輛違停擋住,他就左傾要進入車道直行,後方一個女騎士看到我先生打左轉燈就停下也左傾要進入車道往前行,結果跟後方來車男騎士(有載女朋友)相撞,女方被拖行10.2公尺(相較起來,女生傷勢其實比較嚴重,但也只是擦傷,男生西裝有破,但人其實還好),當天因為男女雙方在急診室就吵起來(男的一開口就說我的西裝很貴),完全無法和解
結果6月時男生突然找女生賠償,雙方進調解會,但因為男方要求金額過高談判破裂(男生要10萬,女生覺得他人沒甚麼事,修車等等只願意給他4萬),男生就趕在6個月刑事追朔期告女生傷害,女生也回告男生並告我們(拉我們下水)
經過幾番糾纏之後,最後裁決所報告書下來大翻盤,說肇事責任全在我們身上,另兩方無責,我們打電話給女生希望私下和解,她的條件是--除非男生對她撤告她才對我們撤告,然後他不要我們理賠(意思就是叫我們去滿足男生的賠償,問題男的也沒告我們)
我們上覆議書給檢察官,說明我們確有紅線違停的過失,但把整件事歸咎於我們實在太牽牆(自白裡我們跟女生明明都有提男的車速太快),檢察官完全不理會我們的覆議書,叫我們直接等開庭,我們只好也去跟男的談賠償,看他要多少才肯對女生撤告,他說:我到現在還在看病,現在和解要八萬,之後不知道…….
結果才跟男生談完,我們跟女生的案子就開庭,法庭上因為法官說告訴中主要只有是我們跟那女生,加上女生又不要賠償,當場撤告處理(法官在庭上跟女生說,你不要扯那個男的,這是你們兩個的案子…)
同時他們雙方互告的部分,檢察官也以不起訴處理,說原因是,依照裁決所的報告書,責任主因在我們…
現在的問題是,因為都已經找男生談了(雖然他沒告我們),而且其實我們還有民事關係存在(民事是2年,她隨時可以提告),想說談看看和解,一次釜底抽薪的解決掉事情,但我們看男生的單據覺得不是很合理,
1. 機車修裡給一張估價單,都這麼久了難道都沒修嗎?修了不是該有收據嗎?修2萬7千多也太貴了吧
2. 說西裝破了,給我們一張他當初買西裝的發票,是要全賠嗎,有這樣的道理嗎?
3. 中醫單據是他跟女朋友的,推拿推了55次,水藥膏藥40-50片,而且說到現在還在看,誰知道她推的事不是跟車或有關的病,推這麼久是有多嚴重…
我們覺得合理的範圍大概只打算賠他4萬左右,才剛結婚不久,車子當初也是因為先生上早班需要買2手的老車,所以也沒有保第三責任險(強制險賠償項目很有限),家裡沒有多餘的錢去負擔,最主要他的單據我們看不太懂,他要價很死,說目前為止8萬,以後不知道,還在看病,不要跟我談價錢,沒有議價空間………..
其實我們很想跟她說,請他直接去告我們,給法官判定好了….今天要是真的撞的她斷手斷腳,我們借錢貸款也要環,連碰都沒碰到他,還不給議價空間………怎麼談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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