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分類
  • 求助發問

請問有推薦的蒐證徵信嗎?



文章13

活動0

發表日期2014年8月29日

2014-08-29

我老公不簽字 但是又搬回家又跟小三同進同出!!!

我實在嚥不下這口氣...另外我婆婆因為比較喜歡小三所以處處打電話逼我離婚

我決定離婚前要跟對方提告~~請問有沒有人推薦的徵信可以幫我的???

我需要蒐證 我不堪其擾的要接婆婆電話小三電話 老公冷言冷語!!!!

我很愛我老公本來想說他可以幸福就好,但他對我真的太過分了...

我很難在原諒他決定讓她對他自己的所作所為付出代價~~~我住台中有沒有大大可以幫幫我的???謝謝

  • 加入最愛

  • 檢舉文章

  • Line分享

  • FB分享

Lv1 jorkue

文章4540

活動0

發表日期2014年8月29日

小三和婆婆打電話來鬧,你錄下來就好了。

記得引導他們說出"重點",這樣子就有證據了。

檢舉此篇回覆
Lv1 muffee

文章366

活動0

發表日期2014年8月29日

錄音+1

不要浪費錢找徵信社

檢舉此篇回覆

文章31

活動0

發表日期2014年8月29日

你值得更好的

加油~

檢舉此篇回覆

文章13

活動0

發表日期2014年8月29日

但是小三跟我婆婆沒有說到甚麼只要一直叫我老公跟我離婚!!!!

這些錄下來有用嗎????

檢舉此篇回覆

文章195

活動0

發表日期2014年8月29日

提出問題跟他對話

 

逼他說出來

 

例如:為什麼要我們離婚

 

或是你們是怎麼認識的

 

我老公跟你有說些什麼嗎?

 

 

用點智慧跟心機

 

那邊的人太過分了

 

離婚是一定的結果

 

但是一定要他付出一些代價

 

他們根本在欺負你.....

 

 

檢舉此篇回覆

文章2

活動0

發表日期2014年8月29日

板大妳好

 

^^我是在律師事務所上班的應小姐!!!

 

在這裡問(非專業的會害死妳)= ="怎不問一下專業人士呢?!

 

錄音會被告妨礙秘密罪滴= ="

 

而且也沒用......

 

夫妻如果變成怨偶  要想兩願離婚   除了要以書面同意及二人以上證人外

 

男女雙方還要親自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在未完成前離婚不生效

 

在台灣要離婚需要符合民法1052條內的十大要項才可以裁決離婚喔^^

 

  1. 重婚者
  2. 與人通姦者
  3. 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4. 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5.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6.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7. 有不治之惡疾者
  8.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9.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10. 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 難以維持婚姻 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

 

欲以此法條離婚者需注意的是請求之期限是有限制的

 

對於第1052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事

 

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

 

不得請求離婚﹝第1053條﹞

 

對於第1052條第六款及第十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自知悉後已逾一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五年者

 

不得請求離婚﹝第1054條﹞

 

除妻為無過失之一方且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外(第1057條)

 

民法中並無規定夫在離婚後『必須』付給妻子贍養費

 

因此除非丈夫自願 妻並無任何法律依據可向丈夫要求贍養費

 

不然就是協議離婚(前提是必需要保障自己權益)

 

贍養費 生活費 如果有小孩還要教育費 夫妻財產離婚前該如何分配?!

 

妳為夫家付出換來老公無情背叛當然不甘心!!!

 

但是要有方法跟技巧才能讓破碎的家庭挽救...

 

或是讓他(她)得到應有的法律制裁跟道德上良心的約束...

 

當一個婆婆不明事理的時候= ="妳的委屈跟痛苦情何以堪?!

 

誰能幫妳討回公道?! 誰能給妳點一盞明燈?! 適時拉妳一把?!

 

畢竟術業有專攻^^各行各業都有專業的技術人士跟顧問在幫人解決問題....

 

當然是每天都處裡這種事情的專業人員幫妳才是捷徑^^

 

妳這種情況不是一兩天了(妳拖太久= ="變成下風局面)

 

如何逆轉勝或是出口氣把面子贏回來呢?!

 

等待不會有奇蹟 做對的事情設立目標加上方法跟技巧運用才會有轉機成功^^

 

妳可以叫我(小苓)我雖然在律師事務所上班(也有配合的婚姻諮商師跟徵信社)

 

我的連絡網址yinailin2005@yahoo.com.tw

 

妳也可以加入我的line(yinailin)

 

 

 

 

 

檢舉此篇回覆

文章13

活動0

發表日期2014年8月29日

案例:甲女懷疑丈夫乙有外遇,於是自行在臥房安裝隱藏式攝影機,事後,果真有錄到乙通姦事實,該錄影帶可否為證據?有無涉及妨害秘密罪呢? 

題析:

一、按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規定:「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一 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二 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另按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違法監察他人通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執行或協助執行通訊監察之公務員或從業人員,假借職務或業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準此,妨害秘密罪所規範之重點,在於『無故』侵犯他人隱私,亦即,如無正當理由或無法律依據時,即符合該罪之構成要件。故於衡量其行為是否為『無故』之際,自應按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加以判斷之。

二、依本案例中,甲女因懷疑丈夫乙有外遇,故而裝設針孔攝影機,似與『無故』有別。實務上之見解為「按夫妻婚姻關係中,夫妻之一方對他方負有維護婚姻純潔之義務,夫妻雙方為維持圓滿婚姻生活所應盡之純潔保持義務,不僅出於道德上之期許,其婚外性行為更受到刑事法律規定之明文禁止。因此,任何違反婚姻純潔義務之行為,依一般經驗法則,其行為均採取秘密之方式為之,其證據之取得,極為困難,是苟夫妻一方之行為,在客觀上,已經足以導致他方對婚姻之純潔產生合理之懷疑時,不論他方係本於「去除婚姻純潔之疑慮」或「證實他方有違反婚姻純潔義務事實」之動機,而對對方私人領域有所侵犯時(例如以竊聽或竊錄其私人秘密通訊),應認為係他方為維護婚姻純潔所作出之必要努力,而非屬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之「無故」妨害他人秘密之行為。」台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易字第213號判決參照之。

三、另法務部亦有相關法律問題之探討,茲臚列於後,供參酌之用:

(89) 法字第 000805 號

法律問題:告訴人A申告其夫B與C女通姦,A提出之唯一證據為錄音帶二卷,A並

自承錄音帶係趁B不知時,將聲控式錄音機置放於B所駕自用小客車內竊

錄所得,其內容除男女一般談話外,並有足認為進行性行為之聲音,又經

鑑定錄音帶內之男女聲音,確係B及C之聲音。問A是否成立刑法或通訊

保障及監察法之罪?

討論意見:甲說:A利用錄音機竊錄B與C之談話,應構成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及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罪,法條競合,應從一重依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一項處斷。

乙說:A與B係夫妻關係,A之竊錄行為係因其身分權利遭受侵害,為蒐

集證據所為,與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所規範之「無故」行為不同

,故不構成該法之罪。惟仍構成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

項之罪。

丙說:A係民法上之身分權利遭受侵害,其竊錄行為係為取得B與C通姦

之證據,與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規定之「無故」行為不同,故不

構成該法之罪。另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規範者,

應係指依法有權行使監察權之公務員,故不依法而監察他人通訊之處罰規定;第二項規範者是有執行或協助執行通訊監察之公務員或從業人員假借職務或業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所為行為之處罰;

第三項所規範的對象,係指意圖營利,而違法監察他人通訊者。故A之竊錄行為,亦不構成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罪。

結 論:多數採丙說(否定說)。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研究意見:多數採丙說。

參考法條: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 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

二 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

談話者。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二十四條

違法監察他人通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執行或協助執行通訊監察之公務員或從業人員,假借職務或業務上之權力

、機會或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務部研究意見:

按隱私權與其他權利保障之取捨,原應就個案情節,依比例原則並衡量其

法益判斷之。本案A因其夫B與C女通姦,以聲控式錄音機置於其夫B所

駕自用小客車竊錄蒐集B與C通姦之證據,其竊錄之錄音機係置放於B之

自用小客車內,衡之一般常情,該車為A、B日常私生活所及之處所,其

為保全訴訟上之證據,在該車內所為之竊錄行為,考量其手段的必要性及

急迫性,固尚難謂無正當理由,與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所規範之「無故

」行為不同,而不構成該條之罪,惟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

規定「違法監察他人通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參酌同條第二項規

範之對象為執行或協助執行通訊監察之公務員或從業人員,第三項則為營

利犯罪,而同法第三十條又規定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罪須告訴乃論,可

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處罰對象係指一般人民,此亦係原立法意旨,另同

法第二十九條則規定有不罰之例外情形,是以題示情形,A之違法竊錄行

為,若據被害人合法提出告訴,復無第二十九條所列不罰之情形,自應依

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處罰。

檢舉此篇回覆

文章2

活動0

發表日期2014年8月30日

所以妳想跟我表達甚麼呢?!

 

還有案例通常只供參考^^不代表所有!!!

 

像這種每年平均值發生的上千件案例能夠告成功的不到千分之一成...

 

現在恐龍法官又多...也都會吃定一些不懂法律的或是在網路上惡補一些資訊還加上道聽塗說一堆....

 

非但贏不了還兩敗俱傷又傷害到所有關心妳的人(因為事情浮出檯面化)

 

這樣的結果是妳要的嗎?!

 

 

妳目前要甚麼?!

 

不甘心肯定會.....受委屈(一定有)

 

只是想報復給她(她)們好看?!

 

妳自己要甚麼妳知道嗎?!

 

妳是元配就該拿出證據證明他們的不道德已經觸法...

 

從中該如何拿捏妳比誰都清楚(因為她曾是妳丈夫)

 

就因為了解彼此個性= ="所以妳被她吃死死才會落得如此下場!!!

 

該放下身段 放下尊嚴 放下一切包袱 醒醒吧!

 

想想未來路比較實際

 

該做的是如何保障自己權益才是目前妳要做的事情!

 

 

檢舉此篇回覆
Lv1 jorkue

文章4540

活動0

發表日期2014年8月30日

版主是少數知道自己要什麼,該怎麼做,果斷的女生。

說實話,還滿佩服的。

版主加油!!

檢舉此篇回覆

文章13

活動0

發表日期2014年9月1日

我不懂你來我板上留言又留你的信箱賴,想證明什麼?如果是想證明你有多利害不必了!我已經請律師了痲煩別在別人的板上製造難堪

檢舉此篇回覆
感謝您,於veryWed分享您寶貴的經驗,送出前請詳閱以下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