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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多元成家懶人包,拜託支持的人看一下,別再以訛傳訛了
懶人包連結,內文更詳細喔~
http://disp.cc/b/Gossiping#!163-6WVa
伴侶聯盟企圖以老來伴的互助關係為伴侶聯盟護航,實際上伴侶制度在國外毫無疑問就是性關係,互助關係應對應到家屬制度,圖弄不出來,見懶人包p9。
多元成家法案由「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提出,主要分為三部分:
1.婚姻平權
2.伴侶制度
3.多人家屬
「分三案」送立院表決
但是伴侶盟一直都是一起連署一起推,並不能因為立法院的立委還有腦漿只過一個,就說護家盟等污衊伴侶聯盟,在你說一起表決是抹黑的同時,是否你認定伴侶制度與多人家屬是惡法了呢?
在談到內容之前,要先了解伴侶聯盟的背景--女權團體。
沒錯,立法案的並不是同志而是女權,因此三法案的目標是去除父系社會遺毒,同婚只是附帶的,三法案相輔相成,伴侶盟不會對任何一點做改變。
同家會異議
http://www.lgbtfamily.org.tw/events_content.php?id=170
伴侶聯盟回應
http://tapcpr.wordpress.com/2013/11/06/
當然對於普通人來說,當下沒什麼影響就好,因此就不討論去性別化性開放等,因為牽涉的問題太多,我懶的整理出來,小市民也沒法看的那麼遠,這交給別人探討吧。
黃底的字是引用支持者言論。
1.同志婚姻:
‧將972條從「婚約應由男女雙方當事人自行訂之」改為「婚約應由『不分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之雙方』當事人自行訂定。」
所有婚姻相關的法條修正,「男女」改為「雙方」、「夫妻」改為「配偶」、「父母」改為「雙親」。
‧一旦進入婚姻,無論同性婚異性婚,皆需負擔婚姻的權力義務,一樣必須遵守性忠誠,任何「外遇合法化」、「同志婚姻可性交開放」的說法都是騙鬼的。
我不知道你從何得知這些負面產物,但是外遇合法及開放性交問題在於伴侶制度而不是同性婚姻,顯然你引用的是垃圾資訊。
同性婚姻的問題在於去性別化以及領養社福兒童。
去性別化這點太過複雜,有興趣的人請點連結
http://anlitaus.pixnet.net/blog/post/40106908
附贈性解放運動提升女權?
http://blog.udn.com/gwogo/10209929
沒有一個國家敢在開放同婚的同時開放共同領養社福兒童。
同性戀是受歧視的,這點即使是支持者也應有認知,那麼我們能夠讓已受過傷害的孩童,去面臨同婚家庭的歧視霸凌嗎?是否可留給這些孩子一點時間,讓同婚家庭在社會上並不是那麼稀奇的時候才開放領養?
伴侶聯盟從未提到任何配套措施。
連結最底下是與支持者對領養的問答,最終支持者無法反駁,社福兒童確實需要緩衝期。
http://disp.cc/b/Gossiping#!163-70fA
2.伴侶制度
‧兩個人無分性別,皆可登記為「伴侶」。
‧伴侶不以性行為為基礎,也不是婚姻,跟我一起唸三遍:不是婚姻、不是婚姻、不是婚姻,伴侶可為情人也可為兩個親密好友。登記成為「伴侶」,意味著「對彼此增加法定照顧關係」,可以成為彼此緊急聯絡人、緊急手術同意權人、法定代理人等等,並且可以共同收養孩子,若伴侶關係解除,兩個依然必須共同負撫養責任。
‧直系血親以外皆能成立伴侶契約,許多人指責這項會造成亂輪,但這是對「伴侶制度」本身帶有「性交」的偏見,事實上伴侶制度並沒有表示「鼓勵或歡迎旁系血親性交」,
旁系血親性交同樣會觸犯刑法,一點也沒有合法化。
‧不負性忠誠義務,沒有婚姻當然就沒有性忠誠義務,若兩人希望法律制裁到這件事,則可以選擇婚姻關係而不是伴侶關係,若不選擇婚姻,就沒有通姦罪,但如果本來有訂約可要求賠償。現行法律也沒有規定情侶不能劈腿,很多人指責這是「小三合法化」,但很遺憾的,沒有婚姻的前提下小三從來沒有非法過,如果劈腿犯法,姊可能已經靠告前男友賺好幾棟房子了。
‧兩人只能「婚姻關係」與「伴侶關係」擇一!擇一!
換句話說,你不能跟你的老婆說「今後我們是伴侶,不必忠誠。」想要轉換關係,就只有兩人按照正規程序離婚,然後改為登記伴侶。然而事實上,通姦罪本是告訴乃論,若兩夫妻在外面各自發展,但都彼此接受,其實也不會有事。
‧可單方面解約,如果兩個本來親密的人,某天反目成仇,強制延續伴侶關係已經毫無意義,記得,這不是婚姻。
你又被騙了。
在伴侶制度有共同收養以及配偶繼承權的時候,它就不再是婚前同居或互助關係,而是新一代的婚姻制度了。
一個自由來去的關係,對孩子何來穩定呢?
伴侶聯盟也說了,在通過之後,他們將會修正的更接近配偶權利。
婚姻制度vs伴侶制度
http://ethias.blogspot.tw/2013/11/blog-post.html#more
這是一個保障優勢者欺負弱勢者的惡法,就連同家會也吐嘈了,你說有多糟糕。
並且如要認定其為一種婚前同居甚至互助的關係,事實上現有法律已經足夠,只少了家庭勞動利益反還這點,應單就這點補充而不是新立一個婚姻制度。
常常有同志會跳出來翻滾,是因為對於同志在國外可能會以同性婚姻/同性伴侶的狀況結婚,而異性戀並不會有這個情形,伴侶制度=婚前同居,不會有共同收養也不會有配偶繼承權。
同個居你的男朋友居然領你遺產的權利比你媽更優先?這樣你可以理解為何我稱它為新型婚姻制度了嗎?
小三在這種新型婚姻制度下確實是合法的,你可能認為想性忠貞的就去結婚,但實際上現在的年輕人在結婚前常有同居的狀況,法國已經在承受這個結果結婚率節節下降,你說伴侶制度會不會取代婚姻制度?
這在伴侶制度合法的起始還沒什麼問題,幾代後台灣究竟會如何呢?又有點懶的打了,詳見懶人包。
至於亂倫,唉,每次打到這段都為支持者的法律觀念哀傷,好在這問題太多人反覆鞭屍,我可以複製貼上了。
法律的罰責是絕對不能做的事情;法律的權利是絕對可以做的事情;道德則是衡量行為正當與否的觀念標準。
簡而言之,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正因為近親相姦舉證判刑困難,因此才設定不予以結婚權利來遏阻。
的確很多行為都不犯法,或者不舉證就不犯法,但道德上是備受爭議的,而政府要考慮的則是社會穩定。
近親相姦主要是由於畸形兒才禁止,多P則是容易傳染疾病。
定立法律給予權利等同政府鼓勵亂倫生畸形兒、鼓勵多P傳染疾病,對台灣社會發展影響很大,這樣你可以懂為何要反對了嗎?
3.多人家屬
‧以共同生活、相互扶持為共識的一群人約定組成,若有配偶者需與配偶共同登記,不分性別。
‧不可共同收養子女。
‧若有退出意願,任何一人皆可脫離。
‧有人指出這個方案等於「合法多夫多妻」、「開放雜交」,同樣要聲明,此項目與婚姻無關,如果兩男三女登記為家屬,並不叫兩夫三妻,也不代表他們之中必然存在性行為,但即便、就算、假設,此五人中互有性行為,也並無觸犯任何現階段的法律,因為五人出於自願,也無夫妻忠誠義務,若有任何一人與其他份子無共識,也有自行登記退出的自由。請記得,只要沒有任何人受到誘騙與脅迫,多人性交本就不犯法,絲毫與此草案無關。
多人家屬嘛,請見懶人包了,現行法規保障還比較多呢!
至於多p什麼的,唉,再複製一次給你看
簡而言之,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正因為近親相姦舉證判刑困難,因此才設定不予以結婚權利來遏阻
的確很多行為都不犯法,或者不舉證就不犯法,但道德上是備受爭議的,而政府要考慮的則是社會穩定
近親相姦主要是由於畸形兒才禁止,多P則是容易傳染疾病
定立法律給予權利等同政府鼓勵亂倫生畸形兒、鼓勵多P傳染疾病,對台灣社會發展影響很大,這樣你可以懂為何要反對了嗎?
總結
就個人來說,主要是由於領養部分才反多元成家中的婚姻平權,雖然去性別化這點讓女權分子達成讓人不爽,但是把共同領養放下來是可接受的,人工生殖不在法案當中,就不吐槽了。
但女權分子真的會把共同收養暫時放下或凍結嗎?
三法案相輔相成是為了去父系社會的遺毒,因此在爭議比較大的伴侶制度及家屬制度,伴侶聯盟仍然不願意更正任何一點,那麼也沒什麼好期望伴侶盟會先對領養部分凍結,共同領養並不寫在婚姻法中,但伴侶盟特別標注在草案裡,不願意讓台灣下一代有個緩衝期,沒有國家敢在給予同性婚姻/同性伴侶開放的同時,一同開放共同領養。
至於其它兩草案的垃圾處,請看懶人包。
多元成家可以丟到垃圾桶了。
伴侶聯盟從未對異論認同,支持多元成家,等同支持三個法案,不要忘記,連署一直都是三個綁定的,他們不會對任何意見有所反應,他們認為他們的草案就是最好的。
舉例而言,這人希望多元成家更完善,但是都被以制式回覆敷衍,連同家會都阻止不了伴侶盟,區區路人怎能阻止呢?
http://pic.pimg.tw/anlitaus/1388542644-831013947.gif
這從來也不是我的權利,我一點都不著急,因此對於同婚,我已經放棄多元成家,等蔡正元的仿德國雙軌制同性伴侶法出來再說吧。
其實同婚直接套用婚姻法還有適用性的問題,但我懶的談,有興趣的請點連結
1.從第一個懶人包連結已消失就知道這一篇是來亂的...
請試試看複製貼上網址,我想這並不是我的問題吧...
2.有很多沒根據或狗屁不通的地方諸如
「伴侶關係在國外本來就是性關係」<-無任何佐證
舉例而言,法國的伴侶關係就被異性戀用於替代婚姻,
這個狀況還是他們沒有共同領養及配偶繼承權,
台灣只是同居人口多,跟需要新一代婚姻制度有什麼關係呢?
2006年荷蘭出現一夫二妻, 就是使用伴侶制度+家屬制度
不如你說說有哪個國家的伴侶關係,可共同領養小孩並且單方解約這兩條同時存在?
3.「同性戀是受歧視的,這點即使是支持者也應有認知,那麼我們能夠讓已受過傷害的孩童,去面臨同婚家庭的歧視霸凌嗎?」<-只有像妳這種人教出來的小孩才會去做霸凌的動作吧?不要一竿子打翻一船人。
唉,你這個恐異症患者,你有看連結嗎?
問題在恐同症已經存在,這些社福兒童沒有任何義務跟必要得陪同志承受第一波衝擊吧,這麼困難的事情還是交由同婚血緣孩子來做吧,這些孩子過的好,才有資格說社福孩童領養
4.「同個居你的男朋友居然領你遺產的權利比你媽更優先?」<-既然都已經簽署為伴侶就不是單純的同居關係,再次證明您的歧視非常之深。
這跟歧視有什麼關係阿= =
支持者自己也說了,這不是婚姻,現在又說不是單純的同居關係,怎老自打嘴巴阿...
配偶繼承權是最優先的,男未娶女未嫁,這個外人有什麼臉領我兒子/女兒的遺產
如果你要認定這是個婚姻,那麼請說說,單方解約這種家庭的穩定度如何?
婚姻制度vs伴侶制度
http://ethias.blogspot.tw/2013/11/blog-post.html#more
伴侶制度是一個保障優勢者欺負弱勢者的惡法,就連同家會也吐嘈了,你說有多糟糕。
同家會
http://www.lgbtfamily.org.tw/events_content.php?id=170
5.至於亂倫跟多P我就也真的不多說了,妳以為沒道德的人會因為法律怎麼規定她們就怎麼玩嗎?
唉,你有看懂我的意思嗎?
國家根本沒有必要立法鼓勵這些人,並且與現行法規相比,新制度更爛
更重要的是,明明政府已經做好麵包給你吃,你非得從揉麵包開始玩嗎?
看完懶人包再回來吐槽吧。
以下佐證研究歷程
我進行了法規的探討旅程,發現伴侶/多元家屬的立意完全沒有保障弱勢。
[論掛]伴侶/多元家屬法規一周研究報告,評:鄙視之
http://disp.cc/b/#!163-6SPP
此時我還相信至少還保障了同志,所以做了懶人包。
[論掛]反伴侶/家屬制度懶人包
http://disp.cc/b/#!163-6WVa
並針對這點寫了個寓言故事。
[論掛]伴侶制度對婚姻制度的衝擊
http://disp.cc/b/#!163-6XkS
一直以來只聽取支持方意見,在探討的過程中,有些反方的言論也提出來,發現伴侶聯盟的同性婚姻是多麼亂來,且根本不打算聽任何建議。
Re: 所以同性戀結婚有什麼好吵的
http://disp.cc/b/#!163-6Z8B
對伴侶聯盟三法案鄙視,又寫了吐嘈文章
[論卦]踢翻伴侶聯盟,拯救全台灣-﹁-#
支持者總是選擇性忽略反對者的正面意見,反覆的老生常談,要不是ID不同,還以為是同一個人呢,因此又寫了Q&A,雖然沒寫完就飄走了,因為沒人敢來反駁法案垃圾處不存在,而這些垃圾處,伴侶聯盟絕不會改變
disp.cc的文章請用複製貼上網址的方式
因為直接點它只會連結到disp,並不會連結到文章
這你要怪網站,網站又不是我架的.....
有點忙,可能不會即時回復,不好意思^_^
不過主要就是想吐嘈一下,"多元成家懶人包,拜託反對的人看一下,別再以訛傳訛了"
每次看到引用垃圾資訊的支持者就有點憂鬱,
好像所有的反對者都是腦殘似的,
希望我提供的資訊不要再讓支持者一面倒的說反對者恐同了,
多元成家法案確實有缺陷,並不能因為同志需要婚權,對於法案的審視就能輕易過關,這不是個正常的立法過程,粗製濫造的法案確實能讓同志快速的得到一個家,但是對於台灣的影響,隨著時間的過去會慢慢顯現。
這些多出來的部分到底跟同婚有何關係呢?希望因同志需婚權而支持的支持者能審慎思考。
不過台灣人就是這樣,新聞沒報就不大關注,所以大概要到二讀通過才會有新一波的議論吧,到時候大家正反兩方都有一個懶人包可以看啦~
支持者常拿著反對者的錯誤認知大肆宣揚,但是當反對者真正閱讀過法案抓出其中錯誤,第一個做的不也是飛撲上來嘲弄不是嗎?
如果是試圖表達對論點的看法也就罷了,表達自身想法後,也並不是想提出更多論證,就為了嘲弄/鄙視/批評另一方的看法,沒有提出新的驗證資料,單純就想噁心對方一番。
真的別這麼做了,這樣只會成為支持者的拖累,這跟做出讓你覺得憤怒可笑的反對者行徑有何差異呢?
難不成你覺得台灣只有你的論點才是對的嗎?這不正呼應了你第一個留言:難不成妳當自己是菩薩救一個算一個嗎?那還真是大悲大苦,小的沒法成就您,還請您找其他人成就去。
喔,對了,大概你是為了這篇文章吧," [論卦]踢翻伴侶聯盟,拯救全台灣-﹁-#"。
抱歉disp標題字不能打太多,其實後面還有隱藏字,針對婚姻平權是拯救全台灣的社福兒童,針對伴侶制度家屬制度則是拯救全台灣的婚姻制度及下一代兒童生存的穩定環境。
我相信我說的是對的,因此我寫了文章,但我也相信言論自由,所以你的發言帶有很大的情緒用詞我仍然當作這是你的疑惑而回應,但當你不再提出論點,單純提出情緒發言時,我想告訴你:
愛同志就去開新主題,有論點的情緒用詞發言就算了,正反兩方的對談本就會有煙硝味,但單純情緒用詞?這只會顯得你的民主素養很差。
順道再回應一下這句:如果5%不是人剩下95%才是人,那妳跟專制獨裁的共產政府又有何不同?
你得明白你的情緒用詞讓人多想跳過,基於禮貌我還是回應了,但不小心就漏看了一句。
如果你是指同婚,那我從未反對過,我在後期才發現同婚有領養社福兒童,這點絕不能接受一同開放,必須要有緩衝期。
如果你是指伴侶制度,這5%人的期望是希望台灣政府訂立一個欺負愛情中弱勢、保障愛情中強勢者的法律,你認為這是正確的?所以我們應該立法保障財團欺負就職者?
你喜歡的話,可以再開個主題探討這樣的世界有多快樂,但我不想這樣的法律存在我的生活,這點民主希望你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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