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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要離職了嗎



文章247

活動0

發表日期2013年8月9日

2013-08-09

之前發過一篇文章是關於小孩與工作難以兼顧,今天同事問我說:你確定明年真的要離職了嗎?2歲讀幼幼班會不會太早了

我笑笑的沒有回答他,他說你考慮好就好了

目前妹妹是娘家媽媽再帶,媽媽身體不是很好,等於勉強在幫我帶,我有卡在工作有合約的關係,明年3月才約滿

之前有找過保母,因為我跟老公都在輪班,等於妹妹一天有16小時以上都在保母家,晚上也睡在保母家,但是一歲大的妹妹真的無法適應,才1個星期就又帶回外婆家,目前已經與家人討論好應該是明年3月離職在家帶小孩,等8月讓妹妹去念幼幼班,我再去找正常上下班的工作

不知道這樣是不是最好的方法,還是水水們有更好的建議呢?

vivien19kimo 在 2013年8月9日 補充:

我們那是私人小機構,老闆不會同意的,而且我們那裏都要輪班,就算請了育嬰假,等我回到工作崗位後還是要輪班,等於小孩沒人接送她上下課

vivien19kimo 在 2013年8月9日 補充:

老闆說要請育嬰假可以,交換條件是再簽約3年合約,而且還是要輪班,要答應他嗎?

vivien19kimo 在 2013年8月9日 補充:

好的,謝謝各位水水的建議,我會考慮清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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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4941

活動0

發表日期2013年8月9日

咦~沒有考慮請育嬰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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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35

活動0

發表日期2013年8月9日

如果是我我會請育嬰假喔~~~

回不回的去原工作是一回事.....

但是請育嬰假前半年可以領到政府補助的6成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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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545

活動0

發表日期2013年8月9日

又簽約 不就沒完沒了,而且育嬰假是你的權益,條件根本不合法

這樣倒不如離職,先自己帶到上幼幼班後,

再重新找個 常日班的工作,有心想找 想做一定不會沒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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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1022

活動0

發表日期2013年8月9日

育嬰假是勞保保障的。

老闆沒資格跟你開條件。

 

把育嬰假請掉,休息半年帶小孩。

等小孩可以上幼稚園後,離職。

 

再找份合理的工作

 

別被老闆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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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4941

活動0

發表日期2013年8月9日

既然已經有離職的打算了 建議你可以跟勞工局申訴....

 

以下是兩性平等工作法相關,育嬰假是第16條,根據第21條的內容,前七項(14-20條)提出申請,雇主不得拒絕

既然都要離職了,也不用考慮有沒有撕破臉的問題了~準備好3歲以下孩子的戶口證明(出生證明/戶口名簿),還有在職證明(勞健保..可以證明你是員工的文件),然後去申訴吧~~~(之前跟老闆談話的部分 最好能留個證據喔)


第   15    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

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

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

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

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三日。

陪產假期間工資照給。

第   16    條

受僱者任職滿一年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

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

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

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17    條

(育嬰留職停薪期滿之申請復職)

前條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並

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

一、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

二、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

雇主因前項各款原因未能使受僱者復職時,應於三十日前通知之,並應依

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

第   18    條

(哺乳時間)

子女未滿一歲須受僱者親自哺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

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

前項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第   19    條

(工作時間之減少及調整)

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向雇主請

求為下列二款事項之一:

一、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

二、調整工作時間。

第   20    條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

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

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第   21    條

受僱者依前七條之規定為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

受僱者為前項之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

其他不利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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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4

活動0

發表日期2013年8月9日

建議版媽要了解自己的勞工權益哦!

現在很多老闆都覺得員工不懂.所以都只考量自身利益

而不遵守規定~要小心!!

建議版媽不要再簽3年約哦~工作再找一定會有適合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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