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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狀態下...生育補助...報戶口



Lv1 v76218

文章22

活動0

發表日期2013年3月28日

2013-03-28

我想請問我跟我老公是離婚狀態....但是肚子有他的小孩...要報戶口...可以報老公那嗎?

因為老公戶籍在新北市我在桃園縣...新北市的生育補助比較高....所以我想要抱他那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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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1097

活動0

發表日期2013年3月28日

要在新北住滿8個月以上才算喔!!!

離婚了........ㄝ,當初是和平離婚嗎?

如果鬧得很不愉快就.....算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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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7806

活動0

發表日期2013年3月28日

報前夫那裡,錢可能會被領走><

因為新北市的生育補助應該也是直接匯入市民的帳戶內。。。(報戶口時要交證件&帳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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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1034

活動0

發表日期2013年3月28日

發放婦女生育獎勵金:
一、補助對象:100年1月1日起出生,並於本市完成出生登記新生兒之母。
二、新生兒之母或父,符合下列資格之ㄧ,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者:
(一)母或父之一方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10個月以上。
(二)已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10個月之未婚婦女。
(三)未設籍本市之未婚婦女,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且生父設籍符合第一款規定。
(四)新生兒之母或父戶籍,於本市各區間遷徙不影響申請資格,但遷出本市後又再遷入者,
應重新計算設籍期間。
三、符合前揭規定者,每一胎次新生兒補助生育獎勵金新台幣2萬元;雙胞胎新台幣4萬元;
三胞胎新台幣6萬元;四胞胎以上類推之。
四、獎勵金之申請與發放程序:
(一)申請人應於新生兒出生之次日起60日內辦妥出生登記,並於出生之次日起1年內,
備妥國民身分證及印章、新生兒母親之存摺影本,至新生兒出生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辦,
逾期視為放棄。
(二)在國外出生之新生兒返國辦理初設戶籍,母或父符合前揭第二點規定者,
亦得比照於前述期間內申請補助。
(三)申請人無法親自辦理時,得委託他人攜帶申請人及受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及委託書辦理。
(四)生育婦女如於產後死亡或行方不明或受監護宣告,得由其配偶、親屬或
新生兒之實際撫養人申請。

備註:
設籍時間之計算:以最後遷入本市日期起算至新生兒出生日期止,
亦即以新生兒出生日期往前回推10個月
例如:新生兒100年1月1日出生,申請人至少應於99年3月1日以前設籍本市。

洽詢電話:本市境內1999、本府民政局29603456分機8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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