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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房子不能登記一人一半?
最近為了房子登記在誰的名下而有些不愉快,我想要房子登記一人一半卻不能如願,
這是什麼道理,我們倆都有上班,也共同負擔家計,為什麼房子只能登記在一人名下?真的是這樣嗎?
說難聽點,假設哪天離婚了我不就保障全沒了?(我們買預售屋,房子還沒登記)
請先生去申請房貸,他去問銀行,銀行說房貸的申請人只能限定一人,也就是看是我和我先生
看哪位要申請房貸,申請房貸的人必須就是房子的所有權人,銀行說只能一人申辦房貸,
很少夫妻一人一半的申請房貸,所以銀行只同意夫妻其中一人為房屋所有權人
請問真的是這樣嗎?為什麼政府房貸的美意會讓其中一方這麼沒保障?
我有什麼方法可以登記房子一人一半?或是登記為二人為共同持有人呢?
有經驗的水水麻煩不吝告知!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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