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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稅問題-國稅局的回覆看不懂-請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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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日期2012年5月13日

2012-05-13

我的配偶是外籍人士, 去年開始又有海外收入要申報的問題, 我的配偶有海外收入, 但沒有台灣境內收入, 為了合法節稅, 我寫了信去問國稅局, 但是他的回覆我看不懂....

有哪位報稅達人, 可以幫幫我的嗎?

 

案件內容:我的配偶是外籍人士, 於台灣的居留天數不滿30天, 於中國民國境內也沒有收入所得. 我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居所, 也有收入. 請問, 問題1 :今年度所得稅申報, 我是否可以單獨申報所得稅,不與配偶合併申報? 問題2 :我的配偶是否需要申報所得稅?
案件解答:XX小姐你好:
台端XXX年X月X日電子郵件詢問外籍配偶是否可以不申報所得稅疑義乙案,謹提供下列法令及說明供參:
一、按「本法稱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係指左列各項所得……三、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但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不超過90天者,其自中華民國境外僱主所取得之勞務報酬不在此限……」「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以其全年下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及合於第17條規定得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有前條各類所得者,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納稅義務人主體一經選定,得於該申報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申請變更。」「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有第88條規定之各項所得者,不適用第71條關於結算申報之規定,其應納所得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之;如有非屬第88條規定扣繳範圍之所得,並於該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開始前離境者,離境前應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依規定稅率納稅;其於該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內尚未離境者,應於申報期限內依有關規定申報納稅。」為所得稅法第8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73條所明定。
二、次按「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其配偶如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時,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可選擇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與其配偶合併申報,或依同法第73條之規定課徵所得稅。至其選擇依第73條規定課徵所得稅者,其所得不再併入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身分之配偶綜合所得總額申報,其扣繳稅款及依規定稅率申報納稅之稅額亦不得扣抵,並不得再減除相關之免稅額、扣除額。」為財政部87年12月30日台財稅第871980772號函所明釋。
三、綜上,台端配偶課稅年度(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則可依前揭規定辦理,如仍有疑義,請檢附具體事證逕向本局XX稽徵所洽詢,造成不便,尚祈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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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5188

活動0

發表日期2012年5月14日

 要不要試試:1.去電問2.現場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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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 popocc

文章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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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日期2012年5月14日

你直接報妳自己的稅,和妳先生合併申報

妳先生因為無中華民國境內所得,所以薪資所得是0,也無薪資扣除額,

但你可以享有他標準扣除額的個人扣除部分(82,000元)

就這樣報就好

因為國稅局沒那麼厲害,他們只有中華民國境內所得資料,

抓不到外國人的海外所得資料,所以他會直接當妳先生是無薪資所得的人

國稅局如果有意見,會開補稅單給你,到時補稅即可(不會有什麼罰款或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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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 yangju

文章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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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日期2012年5月14日

國稅局第一點是在說

何謂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不超過90天者,其自中華民國境外僱主所取得之勞務報酬不在此限

==>配偶居留天數不滿三十天, 其所得來源為中華民國境外 , 非本法所稱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簡單的說就是國外所得不課稅

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以其全年下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有所得都要以全年合併計算

「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及合於第17條規定得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有前條各類所得者,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

所得稅法第17條很長, 不想看可以跳過, 重點就是說你和你先生要合併申報

納稅義務人主體一經選定,得於該申報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申請變更。」

這是說可以以你為納稅義務人, 也可以由你先生當納稅義務人, 一旦選定, 可以在六個月內變更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有第88條規定之各項所得者,不適用第71條關於結算申報之規定,其應納所得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之;如有非屬第88條規定扣繳範圍之所得,並於該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開始前離境者,離境前應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依規定稅率納稅;其於該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內尚未離境者,應於申報期限內依有關規定申報納稅。」為所得稅法第8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73條所明定。
==>這是說你的配偶,若是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未滿183天), 不適用結算申報

所以前項只能以你當納稅義務人了

二、次按「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其配偶如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時,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可選擇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與其配偶合併申報,或依同法第73條之規定課徵所得稅。至其選擇依第73條規定課徵所得稅者,其所得不再併入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身分之配偶綜合所得總額申報,其扣繳稅款及依規定稅率申報納稅之稅額亦不得扣抵,並不得再減除相關之免稅額、扣除額。」為財政部87年12月30日台財稅第871980772號函所明釋。

==>在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的情況下, 配偶可和你合併申報, 也可用73條報(非結算申報)

用了73條報了之後不能再和你合併申報,但你們的情況是配偶沒有中華民國所得, 所以就不用管這部份了

總而言之, 你是納稅義務人, 配偶是你的扶養親屬, 但是你的扶養親屬居住未滿183天,

17-1
 
 
個人於年度進行中因死亡或離境,依第七十一條之一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
結算申報者,其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減除,應分別按該年度死亡前日數
,或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日數,占全年日數之比例,換算減除。
 
其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減除都要按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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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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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日期2012年5月14日

yangju , popocc, may07110711

謝謝你們的回覆.

所以,我還是必須與我老公合併申報了...

我會再去問問國稅局的第一點與海外收入申報的問題...

因為去年開始, 海外所得就必須申報了. 這樣兩點看起來似乎有些衝突.

雖然計算下來, 不需要繳稅,

但是要檢附一些憑證,還要拿去台灣駐日單位認證, 交通費與認證費就得花掉不少.

本來想, 如果可以不申報配偶, 他又非納稅義務人, 作法可能簡單一些. 可惜不行.

我了解了, 謝謝你們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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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 yangju

文章377

活動0

發表日期2012年5月14日

個人海外所得自98年起始納入最低稅負制之稅基,但行政院得視經濟發展情況於必要時延至99年納入。

海外所得:指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地區來源所得。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未達新臺幣100萬元者,免予計入;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者,應全數計入。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申報戶,不必申報最低稅負:

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未適用投資抵減獎勵,且無海外所得、保險給付、有價證券交易所得、非現金捐贈扣除額、員工分紅配股時價超過面額部分及其他經財政部公告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者。

雖有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但基本所得額在新臺幣600萬元以下者。

繳納之一般所得稅額已較基本稅額為高者。

符合所得稅法第73條第1項規定,免辦結算申報之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綜上所述, 如果所得在600萬元以上才需申報最低稅負

 

~以上, 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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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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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日期2012年5月15日

To Yangju

原來如此,完全懂了.

非常非常謝謝你.

找這些資訊, 一定花了你不少時間吧!

真的謝謝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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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 yangju

文章377

活動0

發表日期2012年5月15日

不客氣喔!

以前有讀過 , 所以不會花太多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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