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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稅問題-國稅局的回覆看不懂-請幫忙
我的配偶是外籍人士, 去年開始又有海外收入要申報的問題, 我的配偶有海外收入, 但沒有台灣境內收入, 為了合法節稅, 我寫了信去問國稅局, 但是他的回覆我看不懂....
有哪位報稅達人, 可以幫幫我的嗎?
案件內容:我的配偶是外籍人士, 於台灣的居留天數不滿30天, 於中國民國境內也沒有收入所得. 我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居所, 也有收入. 請問, 問題1 :今年度所得稅申報, 我是否可以單獨申報所得稅,不與配偶合併申報? 問題2 :我的配偶是否需要申報所得稅?
案件解答:XX小姐你好:
台端XXX年X月X日電子郵件詢問外籍配偶是否可以不申報所得稅疑義乙案,謹提供下列法令及說明供參:
一、按「本法稱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係指左列各項所得……三、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但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不超過90天者,其自中華民國境外僱主所取得之勞務報酬不在此限……」「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以其全年下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及合於第17條規定得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有前條各類所得者,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納稅義務人主體一經選定,得於該申報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申請變更。」「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有第88條規定之各項所得者,不適用第71條關於結算申報之規定,其應納所得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之;如有非屬第88條規定扣繳範圍之所得,並於該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開始前離境者,離境前應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依規定稅率納稅;其於該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內尚未離境者,應於申報期限內依有關規定申報納稅。」為所得稅法第8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73條所明定。
二、次按「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其配偶如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時,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可選擇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與其配偶合併申報,或依同法第73條之規定課徵所得稅。至其選擇依第73條規定課徵所得稅者,其所得不再併入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身分之配偶綜合所得總額申報,其扣繳稅款及依規定稅率申報納稅之稅額亦不得扣抵,並不得再減除相關之免稅額、扣除額。」為財政部87年12月30日台財稅第871980772號函所明釋。
三、綜上,台端配偶課稅年度(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則可依前揭規定辦理,如仍有疑義,請檢附具體事證逕向本局XX稽徵所洽詢,造成不便,尚祈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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